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信息,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信息社會就是信息和知識將扮演主角的社會,作為最重要的信息資源的政府信息涵蓋全社會信息的80%,它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因而,政府信息應該公開,那么,法律意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是什么含義呢?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于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僅僅了解政府信息公開的含義是遠遠不夠的,從其特征上把握,會加深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理解。一般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以下幾點特征:
第一,政府信息公開具有行政性。
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開同樣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機關以職權獲取的信息,這些信息都是與政府公共行政權力的運行有關,是行政權力運行過程或其結果的表現形式,沒有行政權力,就沒有我們所說的公共信息,也就沒有政府信息公開。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開也需要行政權力的運行,信息的產生離不開行政權力,信息的公開同樣離不開行政權力,有時信息公開的過程也就是信息產生的過程,行政性貫穿始終。
第二,政府信息公開具有權利性。
政府信息公開盡管具有行政性,但是,信息公開是以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為基礎的,而不是以行政權力為基礎。現代憲政觀念告訴我們,政府是否應當公開信息,是否向民眾提供信息,這并不是政府的權力決定的,而是由民眾的權利決定的,這種權利是民眾所享有的憲法權利。所以說,民眾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這樣,相應的憲法上的權利才能夠實現。公民個人根據憲法權利和具體的法律規定,自由地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權力機關之間關系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三,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例外性。
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開的,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開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級的,這是基于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當政府信息的內容涉及到國家的安全,公開會影響國家的利益時,其公開就會受到嚴格禁止,并通過《保密法》予以嚴格規制。所以,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例外規定,并且,由于對可以公開的信息難以一一列舉,因而,在立法技術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為研究的重點,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應當公開。
第四,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托。
政府信息是無形的,它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體現出來,一定的方式實質就是一定的載體的表現形式。比如,通過政府公開刊物刊載出來,通過設立閱覽室展現出來等等,這些表現形式均離不開一定的載體,所以說,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托,離開載體,政府信息無法傳遞。載體的范圍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紙張書面形式,也可以是電子形式,并且,隨著科技的發展,通過計算機網絡形式獲得信息的方式更為普及,但是,不同的載體的成本是不一樣的,這就需要法律的規定與選擇。因而,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托的特性,盡管不顯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卻影響著信息的傳遞,甚至也直接影響政府信息公開收費標準的確定。
政府信息公開的四個特征說明,從廣義上把握政府信息公開的含義更為準確,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就要求在一定的法律準則下,政府的政務要公開、政府掌握的信息要公開,要讓政府信息真正的流動起來,以期提高人們對政府的監督力度,促進社會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