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關于案例指導制度理論上的研究很多,也有地方法院在實踐中加以嘗試,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要將案例指導作為一種制度鞏固并廣泛推廣開來,這一目標我們還未達到。筆者作為一名中級法院法官,試圖從法官的視角對案例指導的現狀進行分析、并對該制度的定位、構建談談看法。
一、案例指導的現狀及分析
1、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情況
從案例選編的部門層級劃分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最高人民法院編輯主辦的刊物中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自1985年創刊以來,每期都要刊登幾個案例,該案例被公認為最具有權威性、指導性。
第二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編輯的案例。如最高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最高院執行工作辦公室編輯的《執行工作指導》;最高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編輯的《刑事審判參考》等。據粗略統計該類定期及不定期的書籍刊物多達十幾種。
第三類:最高院與出版社聯合推出的或最高院主管的刊物中的案例。如與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審判前沿》;與國家法官學院出版的《法律適用》;與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審判》等。
第四類:地方人民法院選編的案例。各地方以高院為主,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都有各種形式的案例選編。該類書籍刊物多的數不勝數,在此不一一列舉。
2、實踐中對指導性案例的應用
2002年8月,互聯網和全國相關媒體以“訴訟前可查閱案例,鄭州中原區法院試行先例判決制”為題,報道了鄭州中原區法院試行“先例判決”制度的消息;接下來天津市高院在民商事審判中實行“判例指導”制度;鄭州市中院、成都市中院、江蘇省高院、四川省高院等法院都先后摸索嘗試了案例指導制度。 這些法院在現行的司法體制基礎上,利用自身的資源,充分發揮法院的能動性,為案例指導制度作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社會認同。
3、目前指導性案例存在的問題
綜合以上列舉的指導性案例發布和使用情況,筆者總結出以下幾點存在的問題:
(1)案例缺乏權威性。包括:案例發布不權威,指導性案例數量紛繁,且出版的部門單位太多,質量參差不齊,嚴重影響了案例的權威性;案例使用不權威,案例只能起到參考作用,律師援引案例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官在判決中也不能引用案例。
(2)案例缺乏系統性。發布的案例沒有統一的部門、系統的編號,導致案例零散、不連貫,查找起來很困難,案例記載沒有標準的格式,經常與判決書分家,不方便使用。
(3)案例不具備指導性。各出版部門的編輯之間難以相互協調也導致有些案例在觀點和適用法律上會有沖突,讓讀者無所適從,這些案例僅起到百家爭鳴的作用,卻難當“指導”之責。
(4)對指導性案例的重視不夠。學界雖然多年來對我國如何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存在爭議,但司法實踐中對案例的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從案例的編撰上來看,既沒有統一的標準,又沒有嚴格規范的程序。對于一名司法人員來說,案例的學習沒有統一定期的培訓,案例的使用沒有硬性的標準,導致案例的作用發揮不出來。
4、指導性案例現狀的原因分析
學界和司法界對案例指導制度的研究和嘗試已經有很多年了,但案例指導要作為一種制度還遠未建立起來,法官甚至還在對案例用與不用間徘徊,更不要說如何使用了。案例指導之所以處于這種尷尬的狀態,究其原因是對案例指導制度的性質難以定位。很多法學家認為我國屬大陸法系,案例不屬于法律淵源,如果承認案例能夠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依據,就等于承認法官可以造法,這與我國自古以來的制定法傳統相悖。
筆者認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并非是水火不相容的,且制定案例指導制度也并非等同于判例制度。我們應當對案例指導制度進行準確的性質和價值定位,構建出適合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
二、指導性案例制度的價值定位
1、同案同判,實現公平正義。
案例的作用有很多,其中最樸素的、最為老百姓認同的就是同案同判,這是人們對于司法公平、公正、公信最直觀的理解和衡量,也是司法的形式正義的體現。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使民眾對法官的公正品質和業務素質、對司法結果的公正性不信任,最終導致對整個司法制度的正義性產生懷疑、對法律信仰產生動搖。
案例指導制度正是基于制定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而設計的,該制度可以為相同或相似的案例提供一個統一的司法標準,從而規范司法裁量權實現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2、釋法析法,促進法律完善。
法官是裁判者,不是立法者,這是我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基礎。案例指導制度作為現有法律制度的補充,應當起到對現有法律進行解釋、補充和完善的作用。
雖然司法解釋招致諸多詬病,但在現階段我國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司法解釋的存在是“必經之路”。不過我們可以對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改進。通過法定程序公布具有一定約束力的案例,來體現出對法律的理解和實踐,及對法律不足之處通過法官在實踐中的經驗、智慧加以彌補。這種案例指導的形式解決了司法解釋抽象難懂、不嚴謹的問題,不但易于理解和實踐操作,而且更能被人們所接受。
3、有章可循,提高司法效率。
案例指導制度可以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引導和約束,實現同案同判。目前越來越多的公益訴訟既是借助媒體的宣傳,使案件勝訴后成為影響深遠的案例,以指導其他遇到同類問題的當事人能夠得到同等的判決。如果案例指導制度實行,該案件成為有約束力的案例,則公益訴訟的意義將更能得到體現。
4、廢除請示,促進司法公開。
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往往使法官不敢輕易下判,這樣大量的法院內部、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逐級請示匯報普遍存在,已成為不成文的規定,嚴重影響了訴訟的公開性與透明度,這對案件當事人來說是極不負責任的;請示匯報也壓抑了案件承辦人和合議庭的能動作用,不能真正落實承辦法官的審判職責。
案例指導制度的實行有助于廢除請示匯報行為,以案例來規范法官的裁量,以案例來體現上級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對疑難問題的理解。
四、指導性案例的制度設想
我們應當建立一套適合中國法制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筆者對此提出一些自己的設想。
1、案例的編輯發布
案例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編撰發布。各級法院將認為有指導價值的案例逐級上報,上級法院對判決書和卷宗審核后再上報,最高院應當設立專門的案例編撰機構,由專人負責,對案例審查挑選,選出有指導意義的案例分門別類按一定的索引方式予以公布,案例類型應當包括對量刑有規范作用的、對法律適用有指導作用的、對法律空白依照法理和國情有創新意義的等各個方面。發布的案例應當有統一的格式,統一的編號,在各個有條件的法院都應設有查詢平臺,也應有官方網站便于查詢。總之,應當為當事人對于案例的使用提供便利條件。
2、指導性案例的效力
從現行立法看,指導性案例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并無明確的地位。而要將指導性案例區別于以往的案例“參考”作用而定位于“指導”,則需要進一步的立法規范。目前我們只能通過最高院的文件規定來要求法官對指導性案例的使用。
3、指導性案例的使用
目前指導性案例不能作為法律規范直接在判決書中引用,但可以作為證據由當事人或律師來舉證。法官對于恰當的案例應當適用,如果不予采用應在判決書中說明不適用的原因。法官在判決中可不主動引用案例,如果當事人也未對相應案例進行舉證時,法官應依照相應案例的指導原則做出判決。如果判決與指導性案例相悖,可以通過二審和申訴程序來糾正,但提出異議的權利應當由案件當事人來掌控。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也認可該判決,法院則沒有必要以與指導性案例不符為由主動介入,更不應將其認定為錯案。
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還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法官要定期進行案例學習方面培訓和考核,律師和公民要重視對案例的應用,將案例作為訟訴的武器使用。同時也需要相應的立法,建立配套的制度予以支持。
發布時間:2009-05-14 轉自北京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