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5月26日中國法學會法律法學網合作機制主辦的中外政府信息公開比較研討會上的PPT 發言提綱)
I.聯邦寄存圖書館制度Federal Depository Library Program(FDLP)發展史
1776-1860年間,國會眾議院指定私人出版商如:Gales,Seaton,Blair and Rivers出版政府出版物.
但是發行范圍僅限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
1800年代
1813年:國會立法指定國會參眾兩院所有的會議紀錄都要交給被選上的大學、州政府、和歷史協會的圖書館收藏
1850年代的幾個國會立法奠定了美國政府信息出版和寄存制度:
1858:國會授權其眾議員在他們的選區內指定政府出版物寄存圖書館
1859:國會授權其參議員在他們的州內指定政府出版物寄存圖書館
1960年代
《1962年寄存法》(The Depository Act of 1962)
授權建立地方性寄存圖書館.
允許有選折的寄存圖書館僅保存所選的政府出版物不下于五年.
增加國會眾議員選區內的寄存圖書館:從一個到兩個.
II.現行法律
現行的聯邦出版物寄存制度源于<<1962年寄存圖書館法>>,幾經修改補充,所有現行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被編入<<美國法典>>第44部第17,19,41章中.
一.寄存圖書館是如何確定
國家圖書館-國會圖書館
由普選官員指定
由GPO依法批準
1. 國會圖書館
《美國法典》第44部第19章第1718條 向國會圖書館提供政府出版物:
應向國會圖書館提供不少于25本的以下出版物:參眾兩院的文件,期刊和報告;<<美國法典>>,及其所有政府出版物.
2. 由普選官員指定
由國會議員、州長、和哥倫比亞特區市長可以在他們的選區內指定至少一所寄存圖書館,但是他們無權取締或更換現有的寄存圖書館。
3. 由GPO依法批準的選存館
根據《美國法典》第44部第19章的規定,在美國國土上的任何一所大學圖書館,州最高法院圖書館、合格的法學院圖書館(被美國律師協會認可的法學院)、州屬圖書館、聯邦政府機關(包括各軍事院校)圖書館都可以申請成為聯邦政府出版物的寄存圖書館。
二.成為寄存圖書館的條件
以上所屬的圖書館符合以下條件方能成為聯邦政府出版物寄存館:
公眾服務(Public Service)
人員配備 Staffing
場地和設施 Physical Facilities
1. 公眾服務Public Service
免費讓公眾使用
有書面的公眾準入政策
能提供咨詢服務,咨詢工具包括相關目錄和在線目錄準入,如政府出版物目錄such as the Catalog of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http://catalog.gpo.gov)
有服務社區需要的圖書資料收藏發展規劃
愿意與本地寄存圖書館合作來選存政府出版物
愿意將政府出版物編目以便讓人們知道、準入和使用政府出版物
2.人員配備 Staffing
至少一個圖書館員或一個圖書館輔助人員來協調寄存相關事宜和提供咨詢服務
有足夠的技術部人員來處理寄存物
3. 場地和設施 Physical Facilities
有開架性的書架來擺有形的政府出版物(如紙質和電子出版物)
處理新書的設施
上架的圖書目錄
可改變日期的日期印章,圖書館印章,聯邦出版物寄存印章
可裝活頁的裝定夾或盒子
三. 寄存館的義務
使政府出版物免費讓公眾使用;
寄存圖書館應恰當地維護政府出版物并保證讓公眾使用;
每兩年填報<<兩年一次的調查表>>來向政府出版物主管申報寄存館的條件;
除政府出版物以外,寄存館應保證有不少于一萬本的藏書
如果您的圖書館是地區館下屬的一個選擇收藏的寄存館,您必須保存您所選的聯邦政府出版物至少五年,才可以將這些出版物丟掉,除非這些出版物中有一些是被更新的信息或得到政府出版物主管的特許;
如果您的圖書館不是地區館下屬的一個選擇收藏的寄存館,您必須永久保存您所選的聯邦政府出版物至少一本,除非這些出版物中有一些是被更新的信息或得到政府出版物主管的特許,您方可丟掉.
如果您的圖書館是聯邦政府圖書館,您不必保存寄存出版物至少五年.當您將不要的政府出版物目錄提交給國會圖書館或美國檔案館自由索取后,可以撤下并處理掉,不需經過地區館.
如果您的圖書館是地區寄存館,您還有以下特別的法律義務:
在本地區內提供館際間的圖書借閱和咨詢服務;
幫選存館處理不要的政府寄存出版物;
保留至少一份
如果您的圖書館是州最高法院的圖書館,您有一下法律賦予的特權:
無需免費向公眾提供政府寄存出版物的準入;
沒有必須保存政府寄存出版物至少五年方能丟掉的要求;
丟掉政府寄存出版物也無需經過地區館.
III.<<美國法典>>有關政府出版物發行和寄存制度德法律規定
<<美國法典>>第44部第1902條:通過政府出版主任可獲取的政府出版物
除非政府部門認為它們的出版物僅供官方使用或僅有行政業務指南作用而沒有公眾或教育價值,以及被列為國家機密的出版物以外,所有政府出版物必須通過政府出版物主任,提供給寄存圖書館選存.每個月,各政府部門應提供給政府出版物主任上個月各自部門出版的出版物的目錄,這些出版物不應包括從政府印刷局獲得的出版物.
第1903條:分發政府出版物給寄存圖書館;注明政府出版物的相關文獻信息;印刷和裝訂費
政府出版物主任應及時以適當的形式發布政府出版物目錄,目錄應注明出版內容和識別號碼以便寄存圖書館選存所需的出版物. 選存的政府出版物應按政府出版物主任制定的規章寄送到符合寄存法規定條件的寄存圖書館.
《1993年加強政府印刷局電子信息開放法》
對相關的政府出版物法律進行修改,要求政府信息以在線(online)方式傳播
建立“政府印刷局準入網站”(GPO ACCESS)at http//:www.gpoaccess.gov
GPO ACCESS 成為聯邦政府最大的信息網和門戶網站
聯邦電子信息準入
第4101條 電子導航;在線出版物準入;電子儲存設備政府出版物主管在政府初版局的領導下,應該建立和維護一個政府電子信息的電子導航;建立一個政府在線網站保證對<<國會記錄>>,<<聯邦公報>>,和其他政府出版物準入;維護與上述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的電子儲存設備.為了保證政府信息的轉播,政府出版物主管還應根據各政府部門主管的要求為政府部門的網上信息提供導航或指南.在為政府部門的網上信息提供導航時,應該征求信息使用者的意見,以保證導航的準確性和實用性.
聯邦寄存圖書館現況
53 家地區館
1300多家選存館,其中:
-50% 學術界的圖書館
-20% 公共圖書館
-11% 法律圖書室
-19% 其他圖書館
每年為9.5百萬人提供信息.
IV. “論壇”向政府提出建議
試行政府出版物的寄存制度:從政府公報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