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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府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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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政府出版物傳播現狀
            田建設 點擊量:10459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圖書館
【摘要】
2006年5月我國政府發布《政府信息公開管理條例》。政府信息的公開以法律的形式被確立下來,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制度中的一件大事。但是,圍繞政府信息公開還有許多具體問題未能得到解決。政府出版物,特別是刊登政府文件的公務類出版物的管理還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作為向社會承擔傳播文獻信息責任的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應發揮什么作用?這方面的調研成果很少。筆者調查走訪了多家中央部門,專門針對政府公務類出版物在出版、傳播過程中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歸納與分析,并提出目前應重點解決的幾個問題。本文對專業圖書館;特別是對政府部門中的圖書館、信息中心的業務工作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長期以來,對中國國家機構政務類出版物的探討一直是國內各界所回避的一個問題,但是隨著國家政治民主化建設進程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公民和學者開始關注對中國政府出版物的了解與研究,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組織之后,國際化政治發展趨勢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逐步確立,對政府政物類出版物的調查與研究也日益深入到許多方面。對此,筆者通過各種途徑,查詢與收集了部分國內各級國家機構所出版、發行的各種形式的紙質政務類政府出版物,經歸納整理后予以扼要的介紹與分析,以期引起中外更多的讀者了解和認識我國目前的政府出版物概況,便于更深入的研究與推進國家政務類出版物的規范性管理,促進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對該類特殊文獻的發行、保管與利用工作。
 
一.中國國家機構政務類出版物定義分析
 
    依據我國憲法第三章對國家機構的性質區分,我國國家機構分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共和國主席、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央軍委、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然而,在一般公眾通常的概念中,政府僅指其中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與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所以,許多公眾認為:政府出版物僅指國家行政機關(既國務院及其所屬某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公開出版物或官方出版物。這種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了對政府出版物的準確定義及其范圍,使得中外學界與公眾對中國政府出版物產生認識上的歧義。無法準確劃定中國政府出版物的圈定范圍,進而無法確定中國政府出版物在理論上與實踐上的嚴格定義。[②]中國政府出版物應該針對的是哪一類文獻出版物?政府出版物在中國的政治體制下是否應按照中國本土政治制度的特性來確立,在現實中是否應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點?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故而,筆者認為,由中國國家機構的官方編輯代表國家機關政務活動的文字載體具有官方權威性的政務類出版物應該統稱為中國政府出版物。也就是說,中國的政府出版物應該在中國現行憲政制度中對國家機構的劃定原則下,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的框架內所認定的本部門主辦的政務類出版物。從現實的角度去分析,中國政府出版物的劃定原則不應以是否為政府出資出版的出版物來區分;[③]也不應以公開或內部出版來劃分,而應以是否代表官方或被官方指定的正式文本,或被主管者指定為帶有與同類官方文件同等效力的權威性出版物。
    在歷史上中國歷屆政府就非常重視對自己官方出版物的出版工作,大量的歷史資料顯示在歷史上中國的歷朝歷代就有重視官方出版物的出版實例,具史料記載最早出現政府出版物的國家就在中國。[④]新中國成立后不久,中國省級以上政府機構就發行了各級政府部門的《政報》來作為政府政令性文件與重大事項的上傳下達,但是隨著后來政治氣候的變化,公開性的政報越來越令人敏感,政策性的文件更多的替代了規范性文件,被做為內部的執行文件。在后來強化人治的政治環境中,已經處于半公開發行地步的政府政報出版物被逐步取消,廣大公眾失去了公開獲取政府信息的一條正常的渠道,紅頭文件取代了政府出版物的雛形而被廣泛應用于國家機構政務與政令的傳播手段。代表國家機構公開政務的官方出版物(即政府出版物)漸漸淡出了人們的視線,導致政務信息成了政府職能部門獨享的權力資源。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社會經濟與政治改革的發展需要,國家加快了民主與法制的現代化建設步伐,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各級政府加快了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落實,但由于政府機構體制的多次變化以及缺乏明確的規范性制度的約束,作為政府機構政務性信息的重要載體之一的政府出版物的發展現狀卻令人非常遺憾,從整體上來說,它缺乏統一的規劃與規范,缺乏必要的制度管理手段。首先表現在出版物稱謂上就有多種形式,如:官方文件載體、政府刊物、政務類機關刊物、政報類出版物、政務類公報、政府出版物等等。目前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的首頁中明確注明該刊是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中國政府出版物。
     究竟中國有沒有“政府出版物”,政府出版物的提法是否不符合中國國情?這是一個極為復雜的議題。本文也無力去深入探討它。但針對目前國家機構主管的政務類出版物的現狀來說,答案應是肯定的,即大量出版物中存在有刊登政務類信息的內容,這些出版物嚴格意義上來說與國外所指的政府出版物在基本性質上是相同的,只不過中國內地政府部門在對政府出版物的定義和范圍上與國外政府相關組織的理解認定不同。[⑤]
長期以來中國的政治氣侯一直禁錮著政務類文獻的發行范圍,在鎖定的利用范圍上非常有限,進而造成了有關文獻部門與公民在索取與利用上的極大混亂和困難。隨著近年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快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出臺,社會公眾和學者普遍關注著政府信息領域的公開進程,各級政府也加大了對本級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的透明度。中國政府電子政務和以開放現行文件的利用工作的發展也都從不同的方面極大的推動了政務信息的公開化,使政府政務信息的公開在向民主制度方向逐步走向一個新臺階。但由于種種原因在政務信息公開的熱潮中使人產生許多疑問,其中包括了對多年來在當代中國政府政務類紙質出版物均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和傳統紙質政府出版物的不規范所造成的種種問題均未解決的前提下通過網絡技術或電子政務或非公開出版物的現行文件查詢能輕而一舉的替代嗎?能形成有效的保障制度嗎?在政府出版物還未準確的定位之前,公民自由獲取政府政務信息的權利能形成有效的保障環境嗎?答案還沒有。看來明確中國政府出版物定義對于在中國政治制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予以特別的關注。
 
二.中國各級國家機構的政府出版物特點分析
 
   國家機構政務類出版物(也稱“政府出版物”)應該包涵那些范圍,這是非常學術化的問題。為避免過多的糾纏于理論層面上的探討。筆者切入實際現狀,僅從實務的層面上對其構成給出一個大致的輪廓,以期引起更多同行的深入研究。
 
1.政府出版物的出版主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行政法規制訂條例、行政規章制定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大致了解我國政務類信息的發布與公開的出版主體,但是法律與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大多涉及的是帶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性文件的制定主體,與我們所指的政務類信息有實質上的不同區別。本文所指的政務類出版物的主體應該是誰呢?在200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⑥]中限定的是各級黨政部門,其中重點包括中央黨政部門和省級黨政部門。文件所指的“黨政部門”應該被認為是政府出版物的主體。有人認為政府出版物主要是政府部門的官方出版物,不應包括黨的部門,黨作為國家執政黨,只有通過法定程序將黨的主張轉化為國家的意志,黨有權有必要領導國家立法工作直接界入國家政務工作。[⑦]所以各級黨政部門是政務信息的制定主體。但是黨的組織意志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只有通過法律的程序后得到政府部門的實施,所以黨組織的政務類出版物不應包括在政府出版物所指定的部分中。筆者認為:中國政府出版物的主體主要指我國憲法上所確定的各級國家機構,即: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國家司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所指定的代表其官方立場的出版物。
 
2.政府出版物的稱謂形式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亂和利用職權發行的通知的實施細則》中所提出的范疇稱謂來推定,黨政部門主管的官方出版物應指部門主管的公報、政報、文告類出版物。在現實情況中也有部門主管的機關刊、機關報或以其它出版形式的稱謂。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政府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其所主管的政務類出版物在稱謂形式上變化較大,情況各異。
 
3.政府出版物信息發布內容
 
    政府出版物作為官方特殊文獻具有發布政務信息的權威屬性,在刊載政府信息內容上除國家立法機關和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的機構發布的具有法律規范性的法文件之外,還包括有大量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行政文件。這些文件所含信息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規范性法文件、規范性行政文件、行業性規范和司法審判、法律監督機關的司法文件(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司法解釋文件和司法行政文件)。
 
4.政府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渠道
 
   我國(政務類)政府出版物出版形式主要分為三類:一類是具有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發的全國期刊統一編號的正式出版物;一類是具有內部資料準印證,具備準正式出版物性質的出版物;還有一類是不具有上述兩類刊號、批號,只作為政府部門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出版。
   長期以來這三種形式的政府出版物主要通過四種流通途徑向社會傳播:通過國家郵政系統在國內外公開征訂、通過部門內部系統自辦發行、通過機關文件交換,內部限量贈閱、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免費贈閱。上述情況在近年來變化較大,特別是2003年新聞出版署辦公廳下發《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的通知》實施細則之后,按照中辦、國辦的精神:所有公報、政報、文告一律免費贈閱。據統計全國約有96家政務類出版物被停止征訂而作為免費向社會贈閱的對象[⑧] 其中還有部分出版物改為只出版電子網絡版而納入電子政務的管轄范圍。據調查目前大多數的政府出版物由于技術上或發行上問題而陷入了一種很被動的局面中。但是,如果讀者特殊需要某種出版物努力去尋找的話,大部分還是可以通過與政府文件管理機構溝通后而免費索取或購買得到。
 
三.中國中央國家機構政府出版物分析
 
   政府出版物是政府出資并主辦,經由政府指定出版機構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眾傳播,刊載內容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政務性文件或代表官方權威性發布政務信息的出版物。此類出版物通常大多以公報、政報、文告、公告的稱謂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連續性出版。按照我國中央國家機構中涉及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的主體范圍,主要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四個領域。其中涉及范圍最大的是實施行政事務管理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為便于讀者進一步認識我國中央國家機構的政府出版物現狀,筆者分別對上述機構的政府出版物(公報類)予以介紹,以期讀者對此能有大致的了解。
 
(1)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及其常務委員會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指定的正式出版物是其常委會辦公廳負責編輯出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號CN11-1002/D,出版物采用不定期的形式通過郵政征訂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報主要刊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決定、決議、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國務院的工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件是國家法律文件的標準文本。
 
(2)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及其所屬政府職能部門
 
國家行政機構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的國家部、委、局、辦。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 具有制定行政性法規文件的立法權;國務院所屬國家部、委、局被授予制定行政性規章文件的立法權。在圍繞立法權之外部、委、局依據法律付予的職能還包括大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這些規范性文件是目前中國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組成部分。[⑨]在法律原則性的框架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國家行政管理事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強制性與權力性,其作用大致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和內容是具體實施法律特別是行政法規的細則條款,在法律法規的原則條款下規章與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操作實施辦法。其次,作為政府部門職能機構,制定文件目的在于行使具有法律的授權依據背景下實施行政管理手段,也是我國行政法制信息的淵源。其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參照執行的條款授予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其四,行政職能部門是法律法規確定的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主管機關,涉及到它發布的大量政府行政管理文件,其發布的信息量巨大,內容復雜。除行政性規章外,還包括了更多的涉及到具體實施細則的帶有普遍約束性的行政公文,也被稱為行政性規范文件。這個領域內的文獻內容比較復雜,無法詳細的予以陳訴。對此,筆者根據我國行政體制的特點將部分涉及到政府出版物的內容簡單歸類介紹如下:
    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國務院的政府出版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刊號CN11-1611/D,由國務院辦公廳主辦。主要通過國家郵政系統面向國、外公眾公開征訂發行,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條例所規定的刊登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標準文本,在該公報上刊登的行政公文與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推行政府政務信息的公開制度,從2004年以后,《國務院公報》開始試行向縣級以上的黨政機構免費贈閱制度。
    國務院所屬行政職能部門的政府出版物現狀非常復雜,特別是近些年政府部門機構改革的變動性較大,其政府出版物的涉及面廣,管理部門缺乏統一機制,造成情況比較混亂。筆者按照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后,我國政府設置的61個所屬機構中主要涉及國家行政主管職能的28個組成部門(既 ××部、委、署)18個直屬國家機構(即 ××總局)與部分事業單位、部委所管國家局進行了逐一的調查與核實,范圍包括了對互聯網上我國政府電子政務中涉及到紙質政府出版物信息的查找。經過調查發現作為部門政府出版物方面沒有統一的管理規定和統一的管理部門,其公開出版的政府出版物出版發行現狀令人難以全面知曉與掌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制定后應在其部門公報及時刊登,部門公報是部門發布規章的標準文本。但涉及到規章之外的大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發布卻并無認定。[⑩]筆者按所掌握的現有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公開出版的紙質政府出版物數量給以梳理之后將其政務類出版物大致歸出以下三類形式:
 
① 用部門公報、公告、文告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政務信息
 
    根據各方面收集的資料統計,目前所知曉的部門性公報出版物大約有30余種。現列舉如下供參考:
《國家林業總局公報》、《國家質量監督總局公報》、《國家人事部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報》、《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報》、《國家版權公報》、《中國物價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行政執法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報》刊號CN11-5277/D、《中國獸醫公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刊號CN11-4151/F、《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經審計署法規公告》、《國家安全質量監督管理總局公告》、《國家稅收法規公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刊號CN11-5371/D……
《國家財政部文告》、《中國人民銀行文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國家國防工業委員會文告》、《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文告》刊號CN11-4797/D……
除上述政務類公報之外,還有作為政府主管機關的標準、技術類的公報,如:《中國商標公告》、《中國專利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公告》、《實用新型技術專利公告》以及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質量公報》、《中國海平面公報》、《中國遠洋航物公告》等等。
    在上述政務類的政府出版物中公報、公告、文告其內容基本是相同的,出版主體與性質均為國家中央部門所屬辦公廳、室主辦的帶有官方權威性認定的出版物。但有不同的是個別出版物是由多個職能機關聯合編輯而成,如:《稅收法規公告》是由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制委員會、國家海關總署共同主辦的政府出版物,在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具有法定部門性公報的涵義。此外,作為政府出版物在其出版發行上有一個特點,就是這些政府出版物本身區分為具有或不具有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全國統一期刊刊號兩類,前者可以通過郵局公開訂閱,后者大多通過內部征定渠道向社會發行或在本系統內部發行。按照新聞出版署新的規定2003年以后上述出版物全部被改為免費贈閱或不得向社會征訂。因此有部分出版物取消紙質文本改為電子版本在本部門所辦的政府網上發布。
 
②  用政府部門機關刊的形式定期發布政務信息
 
    除上述公報之外,在部分沒有政務類公報的政府部門,通常采取的辦法是由部門辦公廳或法制司來主辦機關刊,通過專刊、政報、通訊等形式在機關內部發行或通過郵局向社會公開發行,用以傳播政務類信息。目前用于這種方式的中央部門逐漸減少,筆者所收集到的有如下一些: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專刊》《國家教育部政報(現改為國家教育部公報)》《國土資源通訊》《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工作通訊》《中國煙草》《中國民政》《中國水利》《中國海關法規專刊》《中國宗教》《人口與計劃生育》《對外經貿財會》等……
    上述這些國家中央政府所屬部門辦公廳主辦或其下屬職能司、局主辦、主管的帶有政策指導性導向的機關刊也是部分政府部門用來發布其政務信息的重要途徑之一,其刊物中所設部門規范性文件與政策專欄是重點刊載政府主管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的公開渠道,這類出版物理應列入政府出版物之中。
 
③  用政府機關報的形式及時發布政務信息
 
作為對上述兩種類型之外更大范圍內的出版物補充,政府部門通過其主辦的全國性政府部門機關報作為發布政務性信息的渠道。在我國立法法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條例以及有關部門政務信息制定管理規定中均規定除了在國家公報、部門公報予以刊登發布的同時,所有規范性的文件應及時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綜合性與專業性報紙上予以公開。綜合性報紙作為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大報在公共場所的查找并不是很困難;但是作為專業性或行業性的機關主管報紙,對于專業領域之外的一般讀者來說卻有很大的查找困難。例如:
《中國醫藥報》《中國民族報》《中國人口報》《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專刊報》《中國文物報》《中國體育報》《中國民航報》《中國旅游報》《中國文化報》《中國水利報》等……
查詢困難的原因首先在于,作為專業性機關報很少被社會公眾所普遍知曉。其次,文獻收藏單位往往缺乏專門針對政府主辦或主管的機關報開展系統的和有效的整理利用工作。目前能夠有效查找的唯一方法是通過網絡查詢其網頁之后直接與其編輯部聯系后取得電子版本或紙質出版物。作為政府主辦或主管的部門專業機關報是及時向公眾通告本部門立法活動與行政政務信息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除公報、機關刊之外傳達與查詢政務性文件的最及時與有效的窗口和渠道。所以,應該將政府機關報納入政府出版物的主要補充形式之中。
 
(3)國家最高司法機構政務類出版物
 
我國司法機構政務類出版物是針對人民法院審判機關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文件和司法行政性文件的權威性刊登載體。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文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之外,其它各級法院內部發布的行政指導性文件不具有法定約束性,不應屬于政務信息之列。嚴格意義上來說,司法機構的政務性出版物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號CN11-1407/D,它是刊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文件的法定標準文本。
 
(4) 國家最高法律監督機構政務類出版物
 
法律監督機構政務類出版物是指全國人民檢察院系統發布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解釋文件及司法行政性文件的指定官方出版物。依據我國憲法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具有制定與發布在法律監督過程中對涉及檢察業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性的司法解釋文件的權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刊號CN11-2608/D,是法定刊登司法解釋文件的標準文本,也是發布司法解釋與檢察系統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主要途徑。
 
四.中國地方國家機構政府出版物分析
 
地方國家機構政府出版物主要指我國各省、區地方國家機構主辦的代表地方國家機構的官方出版物或指定出版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地方國家機構分為:省、自治區、自治州、設區城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委會和省、縣、鄉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目前在中央政府網頁上所設欄目,地方國家機構中包括22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和部分省政府所在市及副省級城市的權力機關擁有制定地方性法規權力,其行政機關擁有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的權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制定條例的相關規定,地方性立法一經通過就應在部門公報或地方公報上刊登,部門公報與地方公報是刊登地方性法規與規章的批準文本。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國家機構均制定了針對地方政府在公開政務信息方面的管理辦法或管理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地方機構政務信息公開過程中的規范性,然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由于缺少嚴格的管理機制和制度約束,在涉及地方或地方政府的政府出版物方面常常被有關部門所忽視,使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此類文獻在收集與利用方面的困難。為此筆者收集了部分地方性的政府出版物,并將其名錄排列如下供讀者參考。
 
1.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政府出版物
 
   目前作為省一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構,即省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地方人大常委會下屬辦公廳均設立相應的公報出版部門,定期以公報或會刊的形式來發布本級人大與人大常委會歷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涉及立法活動的系列文件。筆者目前所知的有: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公報》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報》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公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報》 《寧夏民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報》 《新疆民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報》等……
上述這些地方性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所編的政府出版物均為內部出版物,并未向社會公開發行,也不具備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準的國內統一期刊登記號,其只是在地方人大內部出版之后作為會議資料依次贈發本級人大代表和國內相關政府部門。目前,在各地方人大主辦的人大網頁中均可查到近年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公報的電子版本,但作為紙質版的政府出版物始終未能實現向社會公開發行。
 
2.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政府出版物
 
    作為地方權力機構的行政執行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在近幾年政務信息公開進程中備受社會公眾所注目,目前國內大部分的省、市均制定有地區性的涉及政務信息公開的管理辦法或規定。在一些地方政府發布的辦法中規定了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與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應及時在本政府公報、本政府網頁、地方性報紙上刊登,政府公報刊登的文件是法律規定的標準文本。目前,部分省政府公報在刊物首頁明確注明了在本公報上刊登的本級政府文件與政府下發的紅頭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進而擴大了地方政府出版物在刊載內容上的劃定范圍。在地方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的熱潮中,許多以前內部發行的政務類出版物紛紛向社會公開發行或通過網絡以電子政務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地方政府出版物的宣傳面,方便了公眾更多的查詢需求。但是,由于地方政務類出版物數量內容多、涉及范圍廣;又是政府部門主辦的出版物,易形成利用職權濫發、攤派、強購的現象,所以長期以來也是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重點整治的領域。
    筆者在通過核實查證的基礎上列出部分省、市人民政府公開與未公開的政府出版物名錄,供更多的讀者參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報》《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報》《陜西省人民政府公報》《貴州省人民政府公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報》《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報》CN34-1256/D《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報》《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甘肅省人民政府公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報》《新疆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CN65-1171/D《廣西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報》CN12-1333/D《浙江政報》《黑龍江政報》《吉林政報》《內蒙古政報》……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濟南市人民政府公報》《鄭州市人民政府公報》《寧波市人民政府公報》《黃山市人民政府公報》《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報》《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報》《無錫市人民政府公報》《煙臺市人民政府公報》《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報》《北京朝陽區人民政府公報》《重慶萬州區人民政府公報》等…….
    上述部分地方行政機構的政府出版物中,除省級人民政府公報之外還包括副省級城市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的政府出版物,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還有部分區、縣人民政府出版物。鑒于我國地域的遼闊與機構的龐雜,從總體上把握與調查基層政府出版物非常困難,還需要作許多更深入的工作。據了解,我國各地有20多個省、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地方性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規定,從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政務類信息公開與發布的原則在法定理論上得到了確認和肯定;問題是具體涉及發布范圍和發布渠道的細節實施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與不足。其中一個被人忽視的最重要問題就是省、市人民政府公報目前只是刊登與發布省、市級人民政府通過的地方法規與省、市政府規章及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而涉及地方政府及所屬各職能部門所制定的大量行政規范性文件卻并不能通過省的地方公報予以發布。正如某位學者所述:“目前,我國政府政務公開采用的一些基本形式是出版政府公報、利用政府網站,進行信息的公開一般是以政府的政策性、法規性信息作為開放的基本內容,也就是公報類出版物主要是集中在法律文件的層面上,而更多更具體的大量規范性行政文件卻缺乏政務信息公開的有效渠道。”[11]在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規定中,規范性文件被定義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行使法定職權時,制定和公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12]近年來地方政府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的窗口。如某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制定機關應在本辦公場所或指定場所提供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供公眾免費查閱,除上述之外應在本級機關或上級網站上予以刊登,本級政府有公報的,應在本級政府公報上刊登,本地檔案館是本級人民政府指定查閱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場所。[13]其中涉及到政府出版物的是地方政府公報,從地方法規中可以看出在目前政府出版物難于有能力刊載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還會通過本機關內部的文件文本、政府網頁、檔案機構為公民查閱規范性文件服務。至于上述三種公開渠道的利用結果如何?因為這個問題已經超出了作者的調查范圍,故本文不便在此妄加評論。
    據筆者對北京市地方政府部分所屬機關的政務性文件查閱情況的初步了解,市政府所屬47個局、委、辦行政職能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無法通過市政府的地方公報查詢,其目前的主要途徑是通過市政府所設的公益性網站點擊鏈接的各機關主頁中的行政文件欄目。按照筆者一貫的查找經驗,通常情況下這些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所主辦的定期出版的機關刊或內部資料刊是其部門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有效公開途徑,這些出版物大多均可通過郵局征訂或向其主管部門辦事機構免費索取。例如筆者所收集的部分出版物:《北京工商管理》《北京物價》《北京勞動保障》《北京土地》《北京稅務》《北京規劃》等……
 
五. 對我國政府出版物總體發展的建議
 
   伴隨我國經濟與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與發展,政府行為和政府信息的全面公開將日益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與重視,它被作為是一個國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特別標志。當前,我國政府充分認識到政府信息公開在國家政體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自2000年以來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多次下發文件,對加快推動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的步伐制定出具體措施與步驟。特別是2004年12月兩辦聯合下發《關于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文件,對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標與原則,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具體化落實。
   通過本文對我國政府出版物中政務類出版物的介紹和分析,可以大致認清中國政府出版物的出版、發行與查詢途徑的輪廓及現狀,這對我們今后開展對中國政府出版物的研究與利用有很大的借鑒宜處。然而,現實中的情況并非如上述羅列的目錄那樣簡單。更廣泛、更具體的大量規范性文件能否有效的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是一件長期而艱巨的過程。既便是作為近年來發展速度較快的中國政府電子政務方面的政府信息公開現狀也并非一帆風順而存在種種不足,缺乏必要的資源整合與協調。此外作為目前對政務信息公開的重要補充,在全國檔案系統廣泛開展的已開放現行文件的查詢服務能得到廣大民眾的如此關注,都進一步證明了政府公開信息內容所涉及領域的復雜性與廣泛性。針對各種傳播渠道的現狀,我們也不難看出在目前中國政府政務信息的發布、公開、傳播方面所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迫切性。對此筆者認為:認真研究與推進我國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基礎首先應是對我國紙質類政府出版物能有一個明確的規范框架,有針對性的開展對現實問題的討論,對此筆者考慮了幾個方面,現供有關部門參考:
 
(1)    嚴格定義政府出版物的范圍。
 
長期以來參照西方媒體對政府出版物的劃定范圍一直未被國內有關部門所采納,所以作為公開政府信息的重要權威性媒介形式政府出版物也一直未被國內公眾所廣泛的認同。[14]目前僅有個別公報在出版說明中明確劃定本刊是政府出版物之外,大多數政務性出版物在形式上與內容上均缺乏統一的標準,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進而造成在現實中除公報、文告、公告、政報之外,還存在各種形式稱呼的政務類出版物,致使利用者、收集者和管理者在認同上產生分歧和混亂,大大損害了政務類出版物的權威性與官方性的地位,影響了公眾普遍對政府出版物公開出版的重視程度。筆者認同有關學者的觀點,應該建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盡快確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政府出版物概念,以確定中國政府出版物在國家政治活動中的權威地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應盡快設立政府出版物的國家級管理機構,作為政府主管部門來全面、統籌的開展對政府各部門政務類信息出版物的出版、發行管理工作,依法規范才能確保政府出版物作為官方出版物在國家機構政務信息傳播過程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2)    嚴格劃定政府出版物的出版主體。
 
在確定概念之后明確劃定政府出版物的出版主體是非常重要的原則性問題之一。誰有資格代表政府部門來出版官方出版物,哪一級政府?哪一個部門有資格、被授權有職責來出版政府出版物?雖然我國《立法法》及相關法律對政府公報的性質有法律規定,確定各類公報是刊登法律文件的標準文本,但這只是涉及到法律文本自身的公開規范,更大范圍內的針對政府出版物的主體限定和具體規定卻沒有。長期以來,國家通過法律的程序以立法的形式來限定和統一對政府出版物主體的嚴格制度化規定并未能依法確立起來,各級政府部門針對政務信息的公開渠道并未形成一個穩定持久的發布格式,特別是目前針對政府機關公開的大量行政性規范文件,是否應列入政府出版物的內容之中?誰有責任、有權力、有義務來完成這個工作?這是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限定的。
 
(3)    盡快建立嚴格的政府出版物繳閱制度。
 
以前我國政府出版物可以通過郵局公開訂閱和在內部系統訂閱之外,還可以通過其他多種渠道向出版部門免費索取或購買。但2003年新聞出版署發布《關于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濫發與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實施細則之后,據統計全國約有94種公報、政報作為整頓期刊而被取消公開訂閱的類目,規定為一律免費贈閱。[15]然而針對贈閱的出處、方式等有關規定卻并沒有規定。繳閱制度的缺位造成了對政府出版物的收集與利用方面的空白,造成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政府出版物作為一類特殊的文獻體系沒有得到有關部門權威性的重視,其贈閱形式與被贈方式隨意性很大。最明顯的例證是一些傳統的文獻收藏單位,包括像國家圖書館這樣的文獻收藏單位從03年以后一些本來有收藏的連續性政府出版物卻突然缺失了。對此,筆者曾詢問過幾家政府出版物主管部門的贈閱形式,如:《中國證監會文告》由該委員會辦公廳新聞處負責寄贈各部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報》在本政府傳達室設立有贈閱處,公眾可自由索取;同時通過郵局向全市近百家單位寄贈。《朝陽區人民政府公報》在政府辦公樓內與區檔案館利用中心設立贈閱處,免費向公眾發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報》通過全省100多個徽風書報亭向社會免費贈閱。商務部《對外經濟貿易公報》取消紙質出版物改為通過電子版訂閱與查詢......
五花八門的自便式贈閱方式使得目前建立有效的政府出版物繳贈制度顯得極為重要,通過何種方式可以有效索取政府出版物?在哪里可以全面、便捷、權威的查詢到各級政府的政務類出版物?這些問題目前都沒有權威性的答復,因為無處可查。除公開向社會免費發放政府出版物之外,政府出版物主管部門應按法定原則向國內、外哪些機構繳贈自己的官方出版物?繳贈與被繳贈機構都有哪些職責和權力向公眾提供政府公開的政務信息。從國內現實的情況來看,結果令人十分吃驚,我國政府出版物在發行與贈閱渠道和管理方式方面確實較為混亂,各行其道,沒有統一的嚴格制度約束,這些與當前我國基本國情的發展狀況是及不相稱的,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改變這種現狀。此外,建立嚴格的繳贈制度對于我國政府出版物的規范與整理具有積極的保障作用,對于我國政府近年來開展的電子政務工作與全國檔案系統開展的以開放現行文件利用工作都會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這些工作都應被納入到政府出版物管理規范體系的大環境中來統一規劃,由國家主管部門來統一領導對所有政府出版物的協調工作,建立國家級與地區級的政府出版物利用中心,進而依法保障社會各界對中國各級政府出版物信息的查找需要。
 
(4)充分發揮全國各類圖書館在政務信息傳播中的作用。
 
圖書館作為社會公眾信息檢索與知識傳播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在各類文獻收藏過程中具有重要的社會作用,圖書館系統應在收集與整理本國政府出版物的過程中積極發揮自己的文獻收藏與文獻利用的專業優勢和特性,使自己盡快成為公眾查詢政府政務信息出版物的公開窗口。200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定《關于加快信息資源開發與利用工作》的文件,明確提出:將擋案館、圖書館、文化館作為政務信息利用工作中的中心。但是,全國圖書館系統,特別是本應發揮特殊作用的國家圖書館和國家公共圖書館系統卻并未作出積極的反響,這方面的工作開展也未見到有一定意義的具體研究實物。到目前為止可以非常遺憾的說:在國家政務信息傳播過程中,國內圖書館領域始終未能發揮本身應有的社會作用。全國各類圖書館中均未設立有政府出版物閱覽室,包括國家圖書館這樣的國家級文獻收藏館,在專門設立有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出版物閱覽中心的情況下卻沒有中國政府自己的政府出版物閱覽中心。作為各地方性的圖書館情況也是一樣,如:首都圖書館館藏中就沒有專門針對地區性人民政府出版物的中心閱覽機構,只是把本地方政府公報作為普通期刊陳列出來。北京市朝陽區圖書館作為本區公共圖書館確不收藏《朝陽區人民政府公報》,而該公報是免費贈閱,但圖書館卻并未將其作為地方政府出版物來重點收藏與整理。有意思的是當筆者提出想查詢該區政府出版物時,圖書館的館員熱情的告訴筆者應該去區檔案館查詢區政府的政務信息,圖書館不提供這類信息服務。此外,在一些國家機關內部設立的機關圖書館本應在收集與利用本部門政務信息與政府出版物方面具有獨特的地位和優勢,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情況并非如此。面對兩辦的文件精神,面對社會公眾的需求,圖書館系統中的工作人員應該如何對應?除了政府有關部門需給予政策支持和項目促進之外,圖書館行業自身是否應該深刻反思?圖書館是否可以或應該成為公眾與政府之間的信息傳播橋梁?這方面國外圖書館的立法與經驗對國內圖書館行業有非常現實的借鑒經驗。
 
(4)    盡快制定涉及政府出版物的再開發利用原則。
 
政府出版物是個龐大的出版體系,特別是作為當代中國這樣一個體系龐大的共和政體下的行政管理型的大國,在規范與管理政府出版物的同時應及時制定涉及政府出版物內容的信息再開發的利用工作原則,未來國家政府出版物的主管部門在有效規范與管理政府出版物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對授權或委托商業數據公司合理的商業性再開發活動,特別是對整合更大范圍內的所有政府政務類信息增值工作給以有效的支持和法律的規范。主管部門在對政府出版物嚴格管理過程的同時應對政府政務信息盡快制定商業性再開發的基本法律制度,以達到有效、合理、科學的依托國內、外數據制作公司的先進技術和高效商業運作方式來開展對政府信息資源的增值利用或商業性運行,進而也可避免產生在政府信息資源利用過程中容易造城的部門信息孤島現象和部門利益的信息壟斷,更方便和全面的為公眾提供多渠道的查詢途徑。[16]目前中國政府推動的中國政府網的建設為電子政務信息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教為先進的政務信息交流平臺,在這個基礎上,未來政府政務信息資源開發與利用的路還很長、很遠、很重,有很多工作需要去落實。這里除了探索商業性再開發之外,公益性質的再開發應該也是主管部門應該重點支持的項目。例如,在國家數字圖書館或國家數字檔案館等國家級重點數字工程的建設中應將中國政府出版物信息列為重點整合的資源之一,使目前的政府政務信息資源能夠實現全面的信息整合與有效的網絡鏈接,使未來我國的政府出版物和政務信息在整理與利用方面能夠全面適應社會政治民主制度建設發展的需要。
 
結束語
 
本文對我國國家機構(公報類)政府出版物的探索僅僅只是其內容的一點皮毛。關于中國政府出版物的未來定性和發展趨勢,目前還未能形成權威性的論斷,可以說國家有關部門近年來在各級政府部門所推動的電子政務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的工作進程;同時也將我國政府出版物所面臨的規范問題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來,在這個領域中許多工作目前還只能說是處在剛剛探索階段。本文也僅作為筆者個人對國家機構中在這個領域內(政務類)政府出版物出版現狀的略加歸納,實際上在現實政務活動中所面對的實際情況要比上述介紹復雜的多。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的簡單論述,能有更多的政務工作者與文獻信息工作者能更加深入的去探討與研究當代中國政府出版物的現狀與未來,為完善與促進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全面建立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正如溫家寶總理在今年五四運動百年紀念活動中所述:“我們今天講民主,就是要讓人民當家作主,保障人民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就是要創造一種環境,讓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就是要讓每一個人都能在平等、公正、自由的環境中全面成長;就是要把發展民主和完善法制結合起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17]政府出版物的研究與實務工作是國家政務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目前捋順我國政務信息流通領域中的重要一環,它關系到未來我國政府行為規范和國家政治民主制度建立長期穩固的發展環境,是我們國家走向未來社會主義強國道路中的一塊不可或缺的基石。
【注釋】
[①]國家機構政務類出版物指被國家機關指定的具有權威性的公開發行出版物,也被稱為官方出版物、政務出版物、政府出版物,為便于同國外學者在稱呼上的統一理解,本文將其統稱為“政府出版物”。
[②] 程真 中國政府出版物與政府信息傳播  國家圖書館學刊  2001。4 。P
[③] 同上。P
[④] 程真  中國政府出版物研究  法律文獻信息與研究  2003. 1
[⑤] 顏海  中美政府出版物若干問題比較 
[⑥] 北京大學英華法律信息網:WWW.CHINALAWINFO.COM
[⑦] 李步云主編  立法法研究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8. 9  P76
[⑧] 中國出版年鑒2004年  中國電子商務出版社 P16
[⑨] 行政規范性文件在一些地方性政府信息管理規定中被定義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行使法定職權時制定和公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⑩] “行政規范性文件”也被稱為“紅頭文件”或“以開放現行文件”或“政務公開信息”,目前還未被國內學界作為政府出版物的主要內容之中。近年來國家檔案機關與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所開展的許多工作均圍繞這個領域。詳情見:國家檔案局網主頁和中國政府網主頁。
[11] 周毅 對現行文件開放若干理論問題的探討  檔案學通訊 2003.4  P17
[12]《北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  北大法律信息網
[13] 同上
[14] 程真 對中國政府出版物的研究  國家圖書館學刊 2001。4
[15] 中國期刊年鑒2004年中國期刊協會編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版 p16
[16] 王安耕 政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見:中國政府網
[17] 溫家寶北師大重溫“五四”  新京報  2006. 5. 3版
【參考文獻】
(1)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開發與管理 甘樹人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7.
(2)     毛福民 在全國已公開現行文件利用工作現場會上的講話  中國擋案網
(3)     政務信息公開過程中的文件利用研究  劉春年 《情報研究》 CNKI
(4)     對我國規范性法文件出版現狀的認識 田建設《法律文獻信息與研究》       
(5)     中國政府出版物研究  程真 《國家圖書館學刊》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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