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查找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法規,是圖書館參考咨詢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本文試從分析課題、選擇檢索工具、選擇檢索途徑等幾個環節探討其方法和技巧。
一、分析課題的方法與技巧
在分析課題這個環節,除需明確社科文獻檢索的有關共性間題外,還要注意分析以下幾個特殊問題:
1.確定所查法規的公布時間。
法規的公布時間是檢索法規最簡捷的入口,因此應盡可能先查出。對較重要的法規,可試用法學詞典等工具書確定其公布時間。例如,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可先通過《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出版,為目前國內收詞最多的法學詞典)的詞條筆畫目錄,查到該法公布時間為1980年9月1日,然后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1980年卷,就能很快找到該法規的原文。
如果無法查知法規的準確公布時間,那就要確定該法規公布的大致時間。我們可將建國以來公布的法規分至三個時間段:公布時間距今一年以上的,稱為舊法規;公布時間距今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稱為新法規;公布時間距今半年以下的稱為最新法規。查找以上三個時間段內的法規,需分別利用舊法規匯編、新法規匯編和有關報刊等不同的檢索工具。
2.明確所查法規的形式。
依制定公布法規的機關及法律效力的等級劃分,中國當代法規可分為以下八種形式: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國家主席頒布。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名稱一般用“ⅩⅩ法”.有時也用條例、決議等名稱。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發布。名稱多用條例,亦用辦法、實施細則等名稱。
(4)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名稱可用辦法、實施細則、規定、規則等。
(5)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為地方性法規。名稱可用條例、規定、辦法等,但必須冠以省、區、市的名稱。
(6)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名稱可用規定、辦法、規則等,亦需冠以地方名稱。
(7)法律規范注解釋。包括全國人大常貢會所作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所作的行政解釋。其中司法解釋數量最多。
(8)其它規范性文件。指有沒有制定地方性法規權力的地方各汲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沒有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權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確定所查法規的形式,有助于有針對性地選澤檢宗工具。例如,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從該名稱可斷定其屬于法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1979-1934 )》,檢索可得;相反,如果使用只收行政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匯編》,則會導致檢索失敗。
3.確定所查法規是否已失效。
法規,特別是經濟方面的法規更新較快。如果所查法規已經失效,那么在現行法規匯編中就查找不到。確定法規是否失效,可利用失效法規目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全目(1949-1989)》中的失效部分。
二、選擇檢索工具的方法與技巧
可供查找中國當代法規的檢索工具很多。能直接提供法規原文的有:法規匯編,公報,期刊式法規選編,有關報紙、刊物,年鑒,圖書附錄等;只提供法規線索的有:法規索引,公報索引,圖書、報刊附錄的法規索引等。在選擇檢索工具時,應根據所查法規的形式、新舊程度和是否失效、實際擁有檢索工具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靈活選用。以下原則和作法可供參考:
1. 查舊法規首選各類法規匯編,有條件時選擇大型綜合性法規匯編。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王懷安奪主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6月出版1990年7月出版增補本)首卷收入建國以來頒布的至1989年4月仍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法律規范性解釋及我國參加的重要的國際多邊條約共1224件,分為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經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和國際法共十編,補編收入首卷編纂過程中遺漏的法規,書后附英文目錄和全書法規討間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選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局編,法律出版讓1991年2月出版)本書分上下兩卷,收入建國以來至1990年6月發布的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共1638件。這里要注意書名中的‘行政法規,是指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法規,與作為一種法規形式的“行政法規,二者含義不同。
《地方性法規選編》(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年3月出版)分上下卷,收入1979至1989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公布的繼續生效的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范性解釋集成》(張世進等主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出版首卷,1991年12月出增補本)首卷包含1949年至1989年我國立法、司法和有關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性解釋2550余件,分為刑法、民法、訴訟程序、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行政法、律師、公證九部分。增補本分增編和補編兩部分,前者是1990年公布的法律規范性解釋,后者是原書編輯中遺漏的。兩書均附時間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立法司法解釋案例大全》(辛茹、陸沉主編,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出版)全書分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行政法六大部分,每部分又按序分列立法說明,司法、行政解釋、案例三項內容,搜集資料故至1990年6月底。
《新中國司法解釋大全》'(梁國慶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6月出.版,輯錄了建國以來至1990年6月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及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按刑事、民事分類,勞改勞教、公證律師、行政法規等收入附錄。
如需要一組某類法規或多個法規對某一問題的規定,則可選用專題性法規匯編,亦以大型為好。例如《教育法規.全書》(楊玫主編,南海出版公司1990年7月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芳動政策法規法全書》(勞動部政策法規司、吉林省勞動廳編,吉林科技出版社出版.已出二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規主編》(建設部體改法規司編,1949-1988年卷由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1989-1990年卷由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等。
2.查新法規,首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國務院法制局編,1988年第一輯至1989年第四輯由新華出版社出版。1990年第一輯起改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1988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決定不再用文件形式,而改用國務院令發布行政法規。為適應這一改革,國務院法制局自1983年9月起開始編輯該匯編。每年出四輯,即每季度出一輯,1988年出三輯。每輯收集的法規包括本季度內發布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自1990年起,每年第四輯附當年法規目錄索引。
3.查最新法規選用報紙、各類公報、期刊性法規選編及其他類期刊。
其中報紙反映法規的速度最快,常用的如《人民日報》、《法制日報》、各省市級日報等,期刊以《新華月報》較訣;但這些報刊只刊登法律及一部分較重要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而且存在休積大、難保存、難檢索的缺點。
各類公報及期刊性法規選編雖刊登法規稍遲,但能較全面匯集同期領布的各類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國務院辦公廳編輯出版,1954年創刊,1980年復刊,不定期出版。內容包括同期發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較重要的部門規章及決議、公告等各種行政文件。每年編一本分類目錄索引。檔案出版社于1991年10月出版了《國務院公報1954-1990總目》。
《中華人僅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編輯出版,1957年創刊,1980年復刊,不定期出版。專門刊登全國人大及其常萎會頒布的法律及其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編輯出版,1985年5月創刊,是季刊,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批復及典型案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1989年5月創刊,不定期刊物,刊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檢察工作的法律、決定,本院文件、批復及典型案例等。
《國家教育委員會政報》國家教委辦公廳印,月刊,專門刊登有關教育法規。每年最后一期附全年索引。
《司法文件選》原名《司法文件選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選。每年出12期,選入最新法現及司法文件。每年最后一期附全年索引。
《檢察工作應用法規選編》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編印,每年12期,編入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規和司法文件。最末一期附全年總目錄。
《司法業務文選》司法部法規司編印,不定期出版,收錄各類最新法規。每年出一冊總目錄。
《財經審計法規》審計署法規司編,中國審計出版社出版發行,全年I2冊,專錄有關財經法規。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商業法制》、《財政》等專業刊物刊載與本行業有關的最新法規。各省市均編有專門公布本地召她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的政報類出版物,如《:廣東政報》、‘《廣州市政》等。
4.必要時使用單行本法規索引。單行本法規索引本身不能提供法規原文,只能作為利用法規匯編等檢索法規的輔助工具,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目錄(1949-1982)》司法部法制局編,法律出版社1984年1月出版。本書收入該時期已編入及未編入法規匯編的各類法規標題,按分類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索引((1949,10-1989,6)》湖南圖書館1989年6月編印,收入當時仍有效的各類法規(含司法文書)。正文分內容分類索引和法規形式分類索引兩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全目( 1949 一1988)》龍希等編,沈陽出版社1990年11月出版,本書分有效和失效兩大部分。有效部分先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大部分(不收部門規章)其中法律按發布時間順序排,行政法規又分若干細類,地方性法規則按行政區劃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目錄大全(1949一1989)》胡志剛編,湖南科技出版社1992年3月出版,收入建國以來頒布的法規4100余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目錄(1949-1990 )》國務院法制局法規司編,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只收法律和行政法規,先分現行有效和失效兩大部分,每部分又各分十一小類。
5.注意利用年鑒和法規類編。多種年鑒中均收有法規原文,收入最多的是《中國法律年鑒》,
其次是《中國檢察年鑒》和《人民法院年鑒》。
法規類編是一種較待殊的法規匯編,它不是收入有關法規的全文,而是采用類書的編纂方法,將有關法律規定按需要分解為段落,依類編在一起,便于人們在短時間內掌握多項法規對某一問題的觀定。例如《刑法拆解匯纂》(金淦才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8月出版)該書按我國刑法體系分13集110項,涉及相關法規934個/次。
三、確定檢索途徑的方法與技巧
目前,.多數法規匯編和法規索引往注只有一種排檢方法,因此,就檢索工具來說,對檢系途徑往往是“無可選擇”。然而,如果我們手頭有前述若干種基本檢索工具,加之對這些檢索工具排檢方法的了解,那么,在我們心目中就能形成一個具有多種檢索途徑的法規檢索系統,就能根據需要確定合適的檢查途徑。
1.通過分類途徑檢索。按法規內客分類排目款目是法現匯編及索引最常用的排檢方法。日前我國尚無法規內容分類的統一標準,因此,各種匯編,索引的分類體系互不相同。但從主要方面看,可分兩大系統,一種是從國家管理的角度,按各部門各方面工作分為行政管理、政法、民族、外事等類,由國務院法制局編輯的《法規匯編》、《國務院公報總目》等即采用這種分類法。另一種是從學科的角度按各部門法進行分類,一般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等大類,每大類下又份若干細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等即采用這種分類法。后一種分類法因與《中圖法》等圖書分類法的分類體系相似而較易掌握,但對前一種分類法則要通過實踐才能逐步熟悉。例如,查《商標法》,在后一種分類法中把它歸在民法或經濟法里; 而在前一種分類法中,它則分在工商行政管理大類。
2,通過時間途徑檢索。法規的公布時間是法規款目的一個重要檢索點。如確知法規公布時間,通過時間索引查找最為迅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范性解釋集成》等法規匯編,附有法規時間索引。
3.通過法規形式分類途徑檢索。目前僅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索引》編有法規形式分類索引。如查國務院發布的《流浪乞討人員收容譴送辦法》,在該書形式分類部分“國務院發布的辦法”欄下就可找到。
4. 通過題名途徑檢索。詞目索引、書名系引在詞典、書目等工具書中是必備的檢索途徑。但目前出版的各種法規匯編及索引都未編這類索引。如確需從題名途徑查找法規,只能試用較大型的綜合性法學詞典或專科性法學詞典查出該法規公布的日期,然后再通過時問途徑檢索。
5.通過主題途徑檢索。如所要查找的不是某項法規,而是法律對某一問題的規定,這就需要通過主題途徑查找。目前尚無法規內容主題索引問世,解決的辦法是利用某些法學詞典進行檢索。如查找法律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解釋,可利用《中國司法大辭典》(江平主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2月出版)。該詞典收詞以司法實踐中常見常用為原則,釋文盡量援引現行法規中的規定和解釋。,通過該詞典的分類口錄或筆畫索引,查到“合同履行地”這個詞條,從中獲得三項關于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原文。
6 :通過法規文號途徑檢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和司法文件等均標有文件編號,如國發〔1990〕3號、法研字〔1988) 23號等。在只知法規文號,而不知法規具體名稱時就需通過文號途徑查找。《廣東政報》每期刊登的當月收發文件目錄就是按文號編序的。但專門的法規文號索引尚未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