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原教育部和國家教委關于在高校開設文獻課的兩個文件下達以來,在高校圖書館界興起了“文獻檢索熱”。各種探討文獻檢索方法的論文和專著紛紛發表。其中社會科學文獻檢索教程已有三種正式出版,其他如經濟、文學、體育等學科都已有文獻檢索專著問世。相比之下,對法律文獻檢索方法的研究顯得比較薄弱。楊守順同志撰寫的《法律文獻檢索方法初探》(載《安徽大學學報》1987年第1期;以下簡稱《初探》)是第一篇正式發表的有關法律文獻檢索方法的專題論文。作者這種勇于探索,敢為天下先的精神值得贊揚,文中也不乏可取之處,但遺憾的是這篇文章存在若干失誤和不足之處。為了繁榮法律文獻檢索方法的研究,筆者不揣冒昧,提出幾點批評意見,以求教各位行家和楊守順同志。
一、《初探》未能把握法律文獻檢索的特殊性。
文中不僅沒有專門探討法律文獻檢素的特殊對象和方法,甚至連法律專科工具書也很少提到。例如,《初探》在講述查找古代法律圖書的方法時,先后介紹了九種綜合性古籍書目,卻未提《中國法制史參考書目簡介》(法律出版社1957年11月出版)和《中國法制史書目》(臺灣中央研究院1976年6月出版)這兩本重要的專科書目、又如,《初探》在論及查找法學論文的方法時列舉了十多種文摘和索引,也未告訴讀者有一本公開出版的《法學論文目錄集(1949-1984)》(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出版)以及眾多各院校編輯的《法學論文索引》。縱觀全文,《初探》介紹的法律文獻檢索方法,除外文部分外,基本上屬于利用綜合性文史工具書去檢索法律文獻。筆者并不是一概反對《初探》介紹綜合性工具書,但是,作為專門論述法律文獻檢索方法的論文,如果不去探討法律文獻檢索的特殊對象和方法,不去介紹專門的法律文獻枕索工具,那么這種論文就會失去自身存在的價植。
二、《初探》未能反映新的出版信息。
近幾年我國工具書的出版呈現出空前繁榮的景象,僅法學方面的工具書如法學書目、論文索引、詞典等就已有數十種之多。但是,《初探》對于許多新出版的重要工具書都未予反映,《全國報刊索引》早于1980年就分為“哲社版”和“科技版”兩個分冊,這稍加留心就會發現,《初探》提及的近百種工具書大多數是1983年底以前出版的。
三、《初探》多處出現常識性的錯誤。
其中屬于搞錯工具書性質,內容的有:把現存最大的類書《今圖書集成》與現代百科全書歸為一類;把《司法手冊》、《檢察工作手冊》這兩種法規文件選編說成是能“隨時查考法律用語、工作規范、數據事物”的工具書。更為明顯的錯誤是文件中第二部分把人民大學書報社編輯的《報刊資料索引》與《報刊資料選匯》(原名《復印報刊資料》)兩種完全不同功用的出版物張冠李戴,混為一談。
屬于類名術語用錯的有:在介紹《全國總書目》時仍沿舊“國家與法權、法律科學”這一早就廢棄不用的類名,在介紹匯編時不僅仍使用我國新憲法已不再使用的“法令” 一詞,而且用“法令匯編”去概括條約集、會議文件集等根本不相容的出版物。
屬于書名、出版時間弄錯的有:將嚴復譯的《法意》寫成《孟德斯雞法意》,將《二十四史紀傳人名索引》寫成《二十四史傳記人名索引》,將范希曹1931年補正的《書目答問補正》說成是1876年出版,等等。一篇以導航指南為宗旨的介紹文獻檢索方法的文章出現這樣許多常識性錯誤,顯然是很不嚴肅的。
四、《初探》在引言中說,“古今中外的法律圖書資料,浩如煙海,查找得法,易如反掌……”。筆者認為這樣宣傳文獻檢索方法是不科學的。因為,文獻檢索是一種指導人們查找文獻的科學方法,而不是能使所有文獻呼之即出的咒語。在當今“知識爆炸” 的時代要全面系統地掌握文獻,哪怕局限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都是十分困難的,即使掌握了檢索方法也做不到“易如反掌”。將這一點告訴讀者很有必要,否則就可能產生不好的社會效果,甚至使讀者誤人歧途。
《初探》的上述失誤告訴我們,研究專科(包括法律)文獻檢索方法必須有嚴肅認其的科學態度。研究者需要其備一定的專科基礎知識和圖書情報專業知識,必須熟悉本專業的基本文獻和重要工具書,并隨時掌握最新的出版動態。如果你不具備這些條件就很難寫出這方面高質量的文章。此外,作者和編輯在撰寫、編輯此類文章時還應認其核對書名、事實數據和工具書的內容等,以免以訛傳訛、誤人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