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人大分類法修訂之際,正是“充滿疑云”“山重水復”之時:不少堅持使用人大法的單位,紛紛改用《中圖法》,不少相信人大法的人,也紛紛對它的前途擔憂,就是人大圖書館自己恐怕也經歷了一場不平凡的爭論。在這樣一種“前途未卜”的情況下,人大圖書館的同志和領導毅然決定,并且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廣泛征求意見,修改使用。這種勇氣和決心,令人敬佩。實踐證明,這次修訂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是時代的需要。
任何真理都有時間的標準,永恒的真理只是在理論上存在,何況一部分類法。圖書分類法作為一定社會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它反映并服務于基礎,它與其他上層建筑一樣,隨著時間的流逝,必然出現不能、或不完全能反映和服務于基礎的矛盾,這就需要調整。
人大分類法產生于50年代,成長于60年代,是我國建國后第一部新型的分類法,它經歷了由初創到完善,穩定的歷史過程,也起了它不容忽視的歷史作用,在《中圖法》之前作為全國性的主要分類法而享有盛譽。《中圖法》興起之后的今天,也仍然是一部有影響的分類法,為全國出版機構和部分單位所采用。但是人大法產生和成長的年代正是我國建國之初,百廢待舉,事事仿效蘇聯的年代,后又經歷了左傾傾向階級斗爭等疾風勁吹的年代,人大法不可避免地反映了這一歷史過程,留下了歷史的烙印。現在看來,不少類目是錯誤的。但是,是不是因為這個我們就否定它呢?不能,因為分類法反映時代的特征,不足為奇,亦非首創,古往今來,概莫能外。劉向、劉散.《別錄》、《弋略》、儒家思想,縱橫其間,《杜成分類法》資產階級思想斑斑可見,甚至《中圖法》的“文化大草命”思想在第一版和其補充通知中也俯拾皆是,因此對任何一部分類法都要歷史地,辯證地去看待,重摹之點在于是否總結經驗,適時修改。
從修訂后的人大法看,它繼承和發展了自己的優點,符合四化建設時期的政治形勢。有人說:分類法應該脫離政治,搞成純學術性的東西,這根本不現實,且不說古今中外的歷史,我們只要問一下:分類法中要不要四個堅持?把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隨便放在一個地方,符合什么體系?我們的國家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生活的一切領域,都要有一個指導思想,否則就會迷航。圖書分類法本是圖書的導航法,對讀者起“指引”和“引導”作用。政治上和學術上都不能讓讀者誤入迷津。我們認為分類法中的三性:思想性,科學性,實用性是互為作用,渾成一體,不可分割,更不能對立的。思想性是政治性的體現,沒有政治性的分類法,好比無水之舟,無源之流,不能存在。科學性不能單只理解為學術性的體現,而是政治,科學的綜合完體。完整的科學性勢必寓于政治性之中,無政治性的科學性是脫離現實的,不符合客觀存在的辯證規律。實用性也不應理解為方便性、可用性,而是科學性的實用性,不能只談實用性而離開科學性,使分類法成為不升毫秒年倫不類的東西,因此實用性不能限制科學性,而是相反。正是這三性決定了分類法要喚著社會的變化,人的認識的深化而發展,而修訂。今天我們的國家正處在新長征繼往開來的重要時刻。分類法要適應今天國內外的政治經濟形勢,不能使昨天的真理,今天的謬誤“源遠流長”,繼續下去。
修訂后的人大分類法,正是堅持了這三性原則的:
第一、人大法始終堅持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綜合參考的序列,顯示了“誰主沉浮”的哲理。“修訂五版”仍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放在第一位,作為全書之冠,指導全書,而馬克思所說一“迄今存在過的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斗爭的歷史”這一至理名言,依綱帶目,貫穿全書。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在客觀上的徑渭分明得到了如實的反映,這在有一股否定毛澤東思想之風的當時,真是難能可貴。要知道分類法的立類離開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關于知識劃分的標準,那還有什么思想性?而離開了思想性無疑就會各樹旗熾,陷于無窮盡的爭論之中,今天國內外的現實表明,馬列主義的大旗還要高高舉起。
上面立論并不表明我們還要堅持左傾傾向,也不表明不存在的兩個陣營似應由我舉旗,或者緊跟形勢,愈緊愈好,或者資產階級只能批判·一人大分類法恰恰正確地適時地反映了今天的政治形勢。撤銷了兩個陣營的類目,剔除了緊跟形勢的條款,改動了資產階級必須批判和反動人物專門立類的思想。據我們了解,五版出版前,有一些單位仍按舊版類分圖書,把不存在的兩個陣營,硬行劃分,確實困惑,把不應批判的學術問題,按資產階級思想,強行批判,甚至按舊版的提法:“各類圖書就是戰斗的武器”,“把資產階級的圖書放在批判的位置上就是戰斗”,因而繼續搞形式主義。人們不禁要間:人口學只能批判嗎?社會學是資產階級獨家經營的嗎?回答當然是否定的,緊跟形勢更會犯錯誤,粉碎“四人幫”后,仍然搞左傾的年頭,毛主席接班人的著述進入一類,這以后分類員自己下不了臺,緊跟形勢的結果,多半跟風向走,違背了科學性的原則,它不是我們所說的思想性。五版人大分類法及時改動了這些類目,增加了新的類目,給一些類目摘掉了帽子,是適時的、客觀的、正確的,是人大分類法原有正確思想基礎在今天的新發展。
第二、人大法始終堅持馬列主義在前,資產階級在后,現實性的標目在前,厲史性的標目在后,中國在前,外國在后;總論在前,分論在后這樣一種科學的排列體系。所謂科學即指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無規律不成科學。
圖書分類法的規律可以從兩方面來研究。一是從事物客觀存在的取J舍上,一是分類法自身的發展上。客觀存在的事物,其推移轉化,是遵循了它自身的內部運動規律性,是反映現實又駕凌現實的,它不是現實的直接反映,而是現實的折光反映。因此我們不能把現實生活中的現象羅列出來,而是取其有內在聯系而構成的有機整體,并按其規律類列。
這次修訂后的人大分類法是把握住了這一精髓的,并且使用新穎、集中的簡明文字標志出來。比如舊版分類法在哲學之后,緊接著就是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哲學史……這似乎是種潛形變幻的無頭術,這次加了“2(1)哲學概論”,這一加就抓住了哲學科學體系的綱,綱舉目張,不僅文字躍然在目夕而且體系一見自明。這以后的 “4 (2) 1經濟概論”,"12(1)地理學概論”以及自然科學和醫藥衛生的理論都表明:各部門學科體系清楚,整個圖書分類法的科學體系也很嚴密并且鑄成整體。在黨和國家的工作著重點轉移、國民經濟進入四化的建設時期,經濟管理間題、效益間題已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強化,它決不是權宜之舉。五版人大法反映了這一規律,適時地加上了“416經濟管理類”。還有,國際法是不是法?’不僅政界人士、學術界也有爭論,人大法大膽的把它放入法律類是有深遠的科學見解的。
五版人大法還注意了采用穩定類目,剔除不穩定類目,使分類法能夠較長時間保持穩定,這也是一個好的基本決策。至于分類法自身的發展,不容置疑,是因科學的發展而發展,隨科學門類細分而遞增。用數碼層累制,從縱剖面加以展開,簡明清晰,使嚴密的學科寓于數碼之中,使用十分方便,當然也有人說人大法類號太長,但這是科學本身的復雜性和自然發展的規律決定的,辯證地看,它對于一般館似乎長了,而對于專業館卻并不嫌長,沒有這樣一些細目的類號,反而不容易把不斷發展的科學門類區分清楚。隨著科學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細目的價值,將愈益顯著。這里的間題不是分類法本身的問題,而是各專業館作自行取拾的問題。我們核對了一下人大法和其他分類法,它們中某些類號也并不比人大法短,實際上只要掌握了它的規律,又允許依具體情況而取拾,使用起來自會感到容易和簡便,這正是它生命力之所在。
第三、實用性的體現首先是科學性,己如上述,這里要強調一點,即院校的屬性,系統收藏圖書本身的屬性。比如政法院校的圖書館到底用那種分類法合適?眾所周知,政法院校圖書館的特點是以廣泛的系統收集法律圖書,使圖書館具有獨特的專業藏書體系為職責。以法律圖書為中心組成藏書體系,要求重點突出,類分合理,專業入微。哪種分類法才能承擔這一任務?這里我們不妨把劉國鈞《中國圖書分類法》,“人大法》,范世偉《圖書分類法》,蘇尚智《法學分類簡目(草稿)》,華東政法學院1977新編分類法,王金祥等給《中圖法》的診計,以及《中圖法》法律部分加以比較:
我們可以看到:
1,蘇法的體例較為新穎合理,.它不僅有現代法學的各部門,而且將新興科學、‘邊緣科學及其研究活動也類列無遺,中外圖書,皆可適用。人大法類列謹嚴,體系恰當,遺憾的是缺乏現代法學的山些類目,一且審判法一類顯得龐雜j
2、劉法、范法產生年代較早,體例簡略,未能容納現代法學的類目,需要修改,但實踐中感到類分舊一中國或外國書有其優點,
3、新法與中圖法科學性欠嚴密,與現代法學的分類有相徑庭處.。例如經濟瞇一項應包括什么內容,雖有爭論,但沒有人贊成土地法,人民公社法,企業法等與它并行,平起平坐,而且商法不歸民法,總之顯礙有點“亂”。中圖法則不僅讓法律從屬政治,即使修改如王法也無非讓法律居子向等地位排行第二而已,這不是科學的評價法律,也沒有按法律內在的科學結構雇開類目,何況采取“國家區分”法律的形式代替法律科學的內含,割裂法律科學的結構本身使得類目龐雜、重復,難于適用。
由此可知,上述各種分類法,都各有其長處和短處,但總的實用性,特別是對政法
院校類分圖書來說,還是人大法為優。 ,我們認為:社會在發展,人類在進步,三千多年前泉陶“造獄作刑”,李懊定《法經》,法律尚不構成科學,《漢穆拉比法典》的公布,法律只暈作為階級鎮壓的工具而加以W LI化,如果那時要類分圖書的話,自然十分簡單,今天科學技術高度發達,部門科學相互滲透,技術“引進”法學領域,使法律科學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科學法律學應運而生。像那些刑事經濟學川可法經濟學、罪心理學,刑事信息學以及諸如比較法、犯‘環境保護法、宇宙法、太空法、核法等不斷興起。一部能適應現代法律科學體系的完善的分類法,自然要經過千錘百煉,反復總結)各方支持,才能達到相對完善。
人大法也處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因此還面臨著改訂一些不足處的任務,這些不足處表現在:
1, 政治思想上的疏忽,造成了本可避免而未能避免的缺陷。比如劉少奇同志的問題,中央早有明確結論,毛選五卷是左傾路線時出版的,它對劉少奇同志的批評是不符合馬列主義原則的,還有胡風的問題,胡已經平反,并且安排了領導職務,毛主席關于胡風的評斷,已經與客觀實際不符了,但分類法中仍出現了劉少奇破壞紀律,胡風反革命集團(以及批判武訓、紅樓夢等)的標目,這大大傷害了作為一部新型的多年載譽的圖書分類法的聲望。據了解,分類法修訂之際,正是毛選五卷發行不久,左傾路線的影響,使是非搞不清楚,不過那時三中全會已開,即使說忠想落后形勢,客觀上造成混亂可以原諒的話,主觀上還有未盡之責。查本書是82年出版的,這時政治上的是非,己經十分清楚了,采取補救措施是來得及的,例如在書內附加一個說明或發一個通知,這無疑可減少那赫然在目的字句所造成的影響,同時也表明編者在政治上是非是清楚的,態度是嚴肅的,讀者無話可講。
2.在體例上不少地方不盡一致,顯得有些不和諧。比如( )通常是代表理論或史類,但也不盡然,如30外交、國際關系理論,史有括號;316,人口學又沒有括號了。又比如多數中華人民共和國類目下附有舊中國一款,但47農業經濟,元舊中國,而48合作經濟,49貿易經濟都有,再如法律類均無國家字樣,但在“社會主義法”下面卻突然出現了“國家”還有“共產主義”‘;在本分類法中,各類的國家排列是中國、各國。而在哲學一類卻反其道而行之,’排成,西方、蘇歐、中國。這樣在一部體例完整的分類法上敲了一個小窗口,似為憾事。
3.在類號上不少地方,暫付闋如。可以理解兩個陣營的撤銷,必然出現空號,但空上位好,還是空下位好?以政治為例:35中國政治,38各國政治,39外交國際關系,缺36, 37。從整體看,中間缺號,顯然是不得已的,且無任何類號可補,因為中國各國順理成章,中問還能加什么?如果反過來缺37, 38則比較合理,因為35中國,J6各國緊緊銜接,37, 38似乎可作他用并不與外交國際關系沖突,同時也照顧了各館實際,因為36蘇聯,書多,37, 38各國,書少。少改動點類號,不很好嗎?
4.一些待商榷的類目:
①、1類標目“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注:馬恩列斯毛著作,注釋、解說、研究、傳記入此。”綜觀全篇,標目與u注”十分矛盾:標目是廣泛性的,“注”是限制性的,似乎只有“注”的才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著作不能入此,馬克思夫人卻是例外。因此建議改為:“馬恩列斯毛著作及其研究”,文題相符,“注”可撤銷。據說有人提出過:馬恩列斯毛單獨列類似乎特殊,回答很簡單:這是歷史決定的。
②、61國家法:國家法一詞起源于19世紀德國、奧匈帝國和帝俄的法學家,最初僅限于憲法匯編,其后擴大范圍,我國適用后,限于憲法內容,共同綱領是憲法頒布前的“憲法”,因為詞義待確定就有除憲法外其他法并非屬國家之嫌。因此時至今日,不少學校已將國家法課改為憲法課,教研室也稱憲法教研室。人大分類法上仍沿用國家法,似與當前形勢不協調,不如改為“憲法”好。
③ , 610審判法:審判法是50年代學蘇聯后興起,70年代銷聲匿跡,80年代未見再用,查審判法的內容,名實不盡相符,例如;人民檢察機關、公證、律師、監獄、刑偵、法醫等均與審判二字無關,如改為訴訟(活動)法,不僅在理論上適當,在實踐上也易于掌握,司法制度可以納入行政法中,其他的單獨立類。
④、一些重復處,應有一個歸屬的主次或并合。比如人權間題,可以以國際法為主,是否在社會問題、憲法問題中作參見,留待各館自行決定,還有6 (2? 3和61014都是資產階級司法制度,如果說前者是理論研究,后者是現行制度敘述的話,那么社會主義國家的司法制度研究如何處理?應統籌考慮。
⑤、一些類號無總號問題:如教育只有幼兒、小學、中學、大學;朝代只有西周、東周……后者雖有注來說明,但使用起來總覺不便。
⑥、在技術上類號的排列不如四版清晰,數碼易混,國家復分表按各冊次序排,原有國別號不變,顯得棍亂,無次序,實際上并未撤銷兩大陣營。’
盡管人大法存在上述種種不足處,但全面地綜合地權衡,它仍不失為我國有影響的、最好的分類法之一。特別是就政法院校來說 (當然還有相關院校)仍不失為現代較好的分類法。實踐所需,影響難泯。因此,我們切望人大的同志要珍惜這“一家之言”,一如既往,有充分的信心,繼續不間斷地努力,準備按思想性、科學性、實用性蘭原則,重在科學結構,把為照顧實用性而放棄的科學性樹起來,增加新興科學、邊緣科學的類目 (可在綜合類集中,也可分散于各類,但標目要明確),打破不必要的顧慮(不受既定類號的限制,按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授號),大膽創新,為國家推薦分類法累積資料,積累經驗,為圖書館的歷史譜寫光輝的篇章,為中華民族的文化寶庫增添異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