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設與立法完善始終離不開對法律解釋的依存,法律解釋的作用在與對我國法律體系本身的重要補充和組成部分。除去一般意義上的學理解釋,本文所涉內容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這個問題同時也是國內、外法學界一直關注與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從法律規范性上認識司法解釋文件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是至今為止涉及法律解釋內容方面最權威的法定依據。該決議原則限定:凡屬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檢察院在檢查工作中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凡不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本文對地方法規解釋權除外)上述規定從法律的限定性上對我國的法律解釋體系給予了原則性的劃分;既我國的法律解釋范圍包括:法律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三個部分。 2000年我國立法機關分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法律、法規的解釋都設有專章規定,依據《立法法》的基本原則,2001年國務院同時制定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解釋的法定程序與規范內容。然而,針對國家司法審判、檢察業務里發揮特殊作用,為具體實施、應用法律的問題而制訂的“司法解釋”領域內的相關法定依據與嚴格規范卻顯得較為零散與一般。 在現實司法活動中,司法解釋是非常重要的規范性法文件,它在目前我國的法制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法的司法解釋作用。近年來伴隨國家立法步伐的加快,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在內容與涉及范圍上日益擴大;同時也給了解與查詢此類文獻帶來一定的難度。筆者從一名法學文獻工作者的角度出發,試圖對司法解釋類文獻的特征及其出版形式簡要概述出來,以其為今后更全面、科學地認識此類文獻創造一個認識的新領域。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涉及司法解釋規范的文本,主要是前文中提到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在該決議的法律規定下,1979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專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的問題進行解釋”除此之外有關司法解釋制定、發布的具體規定,主要依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相關規定中。 199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暫行規定》,這是我國司法機關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范司法解釋的相關文件。該規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文件性質、制定程序、制定主體、制定內容均做出了較為籠統的規范。例如:該文件相關條款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等文書中可引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該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辦司法解釋文件的主管部門。司法解釋由最高檢察院檢查委員會審議通過,總檢察長簽署發布。司法解釋文件的形式采用解釋、規定、意見、通知、批復。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是我國審判機關較全面地對司法解釋實施規范的一部較詳細的司法文件!兑幎ā反_立了司法解釋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必須經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三種。自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司法審判制度的改革不斷深入,圍繞司法審判工作而展開制定的司法解釋文件無論是數量上還是解釋范圍上都日益復雜化與專業化。大量劇增的各類涉法糾紛案件的受理,導致在具體審理各類案件過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律條文的遵守與實施,而司法解釋文件,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大量司法解釋文件,則是保障與貫徹法律基本原則的重要審判依據。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事業的快速發展,大量司法解釋文件應運而生,一方面這些重要的司法解釋文件在一定范圍內填補了我國立法過程中某些不足,另一方面也為全面實施法律精神、依法公正審理案件提供了執法保證。但是,在大量文件制定的背后同時也隱含著諸多的學理問題和具體操作問題,這些問題的一個首要點:就是針對司法解釋的現有法律規范方面的薄弱與現實中司法解釋的法律地位及不相稱,司法解釋的出臺缺乏嚴格的法律規范與程序。 二.從涉及范圍上認識司法解釋文件 目前,人們在認識司法解釋所包含的范圍限定上較為混亂,特別是法律文獻工作人員在理解其基本定義時缺乏必要的準確性。例如:許多法律工具書在收錄司法解釋時所進行的類別稱呼上缺乏一定的規范性,將其與其它文獻混稱為司法文件、司法解釋性文件、司法行政文件或司法工作文件等等;然而在國家法律文獻體系中這幾類文獻的規范性質是有原則區分的。一般意義上理解的司法文件:筆者認為它的涉及范圍要寬泛的多,通常包括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與相關政府主管機關發布的司法行政類文件與涉法工作指導性文件;而司法解釋概念在法律意義上要嚴格的多。通常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均按“法釋幾號”“檢釋幾號”的文件編排方式公布于眾,以區別于其它類司法文件。 上述問題反映較多的是針對出版的工具書在編輯內容方面缺乏嚴肅的審定與標準,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中具體指明司法解釋的清理、編纂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具體工作由該院研究室負責,各審判庭、室參加。而在現實文獻查尋過程中所遇到的情況卻較為混亂。 在涉及范圍上還有一個問題,也是筆者一直想搞清楚的:就是我國各省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制定相關規范性司法文件方面的現狀。依據我國法院組織法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制定司法解釋的權力,除此之外的各級法院均沒有制定司法解釋的主體資格。然而在現實中,各級法院特別是省級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法律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前提下先行針對具體法律適用所做出的答復或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否具有“司法解釋的性質”嗎?高級法院的司法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對下級法院審理案件是否具有廣泛的法律約束力?筆者目前還未能找到可靠的答案。結合我國目前的政治體制現狀和區域發展中的不平衡,各地高院制定的為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而下發的實施意見;為下級法院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而做出的答復等等此類規范性司法文件,能完全脫離“司法解釋性”嗎?在筆者目前所借鑒的文本文獻中沒找到相關的具體說明。只是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制訂《關于地方各級法院不益制定司法解釋性文件的批復》中專門答復了此類問題,但筆者個人認為這個批復過于籠統簡單。由此可見對于法律文獻工作者來說,下一步需要調研的問題是:如果高級法院發出的文件對下級法院有規范性,哪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公布?應該排除法院內部文件下發系統,了解其公開分布的途徑。例如筆者目前所知的北京市高級法院研究室就定期編輯發行本院內部出版的《司法業務文件選》。 三.從出版物類型上認識司法解釋文件 隨著我們對“司法解釋”認識的加深,越發感覺到它存在的重要意義,它的地位在于不僅完善與填補了我國立法工作中的空隙與不足;而且是法律工作者理解、貫徹、細化法律精神的重要法律淵源文獻。作為法律圖書館員應該更深入的理解司法解釋的特征及淵源含義,進而達到有利于自己收集、整理、利用這類重要的法律信息的目的,為未來法學教學與科研提供更系統、更科學的文獻服務。近年來,隨者人們對司法解釋文件關注程度的強烈,涉及司法解釋內容的出版物也大量產生,筆者經過對大量的書目收集,將其整理歸納出以下六種類型,并列舉出每個類中相關的代表出版物,以便讀者查詢與了解。 1.連續性出版物 作為連續性出版物,目前普遍查詢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年鑒》、《最高人民檢察院年鑒》,其中兩院《公報》是登載司法解釋的官方 文本,早在8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發布規定,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內 容與其它文件不一致時要以《公報》發布為準,從而確立《公報》的標準文本的含義。最 高人民檢察院在制訂的《暫行規定》第18條也規定:司法解釋以文件形式對下頒發并及時 登載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或其它媒介上。除《公報》文本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檢察院還分別定期編輯出版自己的業務文件選《司法文件選》《司法工作手冊》《檢 察業務文件選》等內部連續出版物上。除上述兩類連續性出版物之外,兩院的機關報《人民 法院報》《檢察日報》也是及時查找司法解釋性文件的官方媒體。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 解釋若干規定》中專項提示:司法解釋以在《人民法院報》上公開分布的日期為生效時間, 專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報刊文本在司法活動中的重要性。 2.綜合性的工具書 主要指各地出版社出版的大型法律匯編文本,其內容包括法律、法規、司法文件,司法 解釋是書中收入的主要部分。這類匯編的特點是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按發布時間匯編使用, 便于讀者按時間查詢。其代表性的出版物有: 《法律年鑒》中國法學會年鑒編委會 法律年鑒出版社1986—2001年版 《新編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總攬》 全國人大法工委審定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立法司法文告》雙月版 全國人大法工委審定 法律出版社2000—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及素、司法解釋全書》1—4卷 本書編輯組 群眾出版社2001、9版 《審判工作常用法律司法解釋匯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專門性的工具書 指專門編輯司法解釋及司法文件的一類工具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 工作若干規定》中的限定:司法解釋的清理、編纂由最高人民法院委員會決定,具體 工作由該院研究室負責,各業務廳參加。目前多數此類出版物相應地集中在幾家中央 級專業出版社和人民法院出版社。其代表性出版物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8卷本活頁 最高人民法院審定法律出版社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全集》1—3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司法解釋匯編》 最高人民法院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 《新中國司法解釋大全》49—2000年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集》 孫宛鐘主編中國法律年鑒出版社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附光盤 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國人民共和國法律規范性解釋集成》 本編委吉林人民出版社 《常用司法解釋新編》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手冊遍委會檢察出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附光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遍人民法院出版社 4.注釋性的工具書 這類工具書內容主要涉及司法解釋的法理分析與條文注釋,是近年來出版界 中較為新鮮的一類出版物。其作者大多為參與文件起草的法學研究人員或法 院法官,這類工具書對于理解司法解釋的法律含義,更好的宣傳依法公正審 判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是目前廣大民眾進一步了解司法解釋的法理意圖, 預期達到公開、準確掌握依法尺度的一種很好的參考文本。其代表性的出版 物主要有: 《民事審判司法解釋及相公案件》1。2。3輯 馬原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現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釋適用手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廳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廳編法律出版社 《現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刑事司法解釋判解與適用》 劉家琿新華出版社 《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指南》 本編組人民法院出版社 《刑事審判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律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1—12集 本編組中國法制出版社 《司法解釋與審判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效司法解釋極其理解與適用》 最高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刑事司法解釋指南》 本編組中國商業出版社 《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人民法院出版社 5.業務性的工具書 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業務庭、室為增強全國司法審判人員的業務準確性, 嚴格依法審判工作的法律、法規與司法文件及相關政策文件分類、分部門編 輯成冊,定期下發。在下發的同時將其公開向社會出版,以利于公民普遍查 詢。其代表性的出版物有: 《民事審判手冊》 最高人民法院編中國法制出版社編 《民事訴訟手冊》1—5輯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人民法院出版社 〈刑事審判手冊>1—6輯 最高人民法院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刑事辦案必備法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刑廳人民法院出版社 〈經濟審判手冊〉1—28輯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廳人民法院出版社 〈新編經濟犯罪審判手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 〈知識產權審判手冊〉1—3輯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廳人民法院出版社 〈新編房地產審判手冊〉1—6輯 最高人民法院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行政審判手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廳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6.電子數據庫資源及工具 國內涉及司法解釋文本的電子數據庫的內容主要圍繞在紙質出版物周圍,大多數法律類 光盤與網站都將司法解釋作為其收入的主要內容而將司法解釋文件獨立設置為一個子數據庫, 與法律、法規數據庫相并列。除人民法院出版社推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輯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司法文件庫〉光盤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庫〉光盤版之外,其他主管機關 及專業出版社也紛紛推出相關的電子產品。目前,國內的中文網站應該首推最高人民法院設 立的法院網與各地高級法院網站,這是查詢最新司法文件的有效途徑。由于篇幅所限,本文 不再詳細列舉。 結束語 上述對司法解釋的陳述非常淺薄,由于近年來涉及各類法律信息與種類的研究內容太多、太豐富了, 筆者水平有限,只能簡單將其羅列起來;而無法深入認識與探討其中某一種類文獻的存在價值與現狀 分析。我本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圖書館館員,如何理解司法解釋的文獻淵源?如何跟蹤其發展的信 息流通脈絡?對于今后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信息資源建設中的相關理論研究內容,更有效、全面地提 供法律文獻信息服務,將具有極其深遠的學科意義。 參考文獻: 1.法理學孫國華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99,11版p336 2.法律解釋問題梁治平編法律出版社98,6版p215 3.北大法寶數據庫3,0版北京大學信息中心 4.法律年鑒1998年法律年鑒出版社1999版 5.立法研究(2卷)周旺生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版p44 (此文寫于2002年6月,曾發表于<法律文獻信息與研究>2003年第1期) 感謝我館徐佳林同志提供的錄入幫助 作者簡介:田建設1954年生人1980年調入法學研究所圖書館從事法律文獻信息工作至今 聯系地址:100720北京沙灘北街15號電話:01064070352、0106404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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