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要向數字化的方向發展,就必須解決“數字化權”的問題。
1“數字化權”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
對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究競屬于何種法律性質?學術界種出現過兩種很有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數字化是屬于類似翻譯的“演繹”性質的行為,是由人類語言轉換成機器語言的單純演繹行為;第一種觀點認為,數字化轉換屬于“復制”性質的行為,因為,“一部作品經過數字化處理,并沒有產生新的作品”。日前,主張數字化行為是“復制”而非“演繹”的觀點己占多數。
之所以會產生以上分歧,其中最卞要的原因就是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概念界定不明確。我國著作權法是采用不完全列舉的方法來定義“復制”行為。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法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按照這一定義,著作權法中列舉的方式毫無疑問都是復制行為,而沒有被列舉出來的其它方式就難以被確定為復制。著作權法
中,回避了作品“數字化”轉換過程的著作權問題。
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在相關的問題上,采取了更具前瞻性的做法。美國版權法第101條強調“復制件”:是除錄音制品外,作品以現在己知的或以后發展出來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質載體,通過該物體可直接或借助機器或其它裝置感知、復制或用其他方式傳播該作品。該定義強調的是對作品的“固定”行為,而不是強調固定的方式和載體;伯爾尼公約更加明確了復制的含義,公約第9條規定:作者的復制權是“批準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復制其作品的專有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對網絡環境下的復制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解釋:伯爾尼公約第9條規定的復制權及其例外完全適用于數字化環境,尤其適用于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受保打‘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在電了媒介上的存儲,構成伯爾尼公約第9條意義上的復制。由此可見,對于“數字化”的性質問題,國際社會普遍認同是屬于復制行為的范疇。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沒有對“數字化”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在“數字化”問題上,己經相當接近國際社會的普遍認識。1999年12月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中更是明確指出:將己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己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于復制行為。該規定第3條指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的,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盡管該規定不是正式頒布的法律,但“數字化”的復制性質己得到國家權威部門的確認。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作者享有許可其作品“數字化”的專有權。
2圖書館無法通過“合理利用”而自動獲得“數字化權,
圖書館界普遍認為,圖書館是公益性質的服務機構。將圖書館館藏中的作品復制成數字化的作品,再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是圖書館的職責。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報酬就可以直接根據“合理利用”的條款對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其實,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合理利用”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定。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不難看出,圖書館的“合理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必須是出于陳列或保存版本的目的,一是只能復制本館所收藏的作品。換而言之,圖書館只有權復制本館己經收藏的作品,并目只能是出于陳列或保存版本的目的。美國版權法的規定可能更能診釋圖書館的“合理使用”條款。美國版權法第l08條規定:圖書館可以為內部存檔的目的而復制“一部作品不超過一份的復制件”。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數字千年著作權法》( Digital M 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 CA)修訂了上述內容:
首次允許圖書館制作同一作品的多至二份的復制件,不僅可以制作縮微復印本,也可以制作電子文本。但前提是:這些數字復制件不得向圖書館建筑以外的公眾傳播。盡管這一修訂被認為是對圖書館免責條款的重大突破,但是,復制的數量必須限定在二份以內,并目其傳播范圍必須限定在圖書館的建筑范圍內。
《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中,對數字化制作規定了嚴格的授權許可制度。規定明確指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的,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從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合理利用”條款主要是解決圖書館己藏文獻的保存、收藏問題,而不是解決圖書館中作品的傳播問題。因此,圖書館不能通過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利用”的條款而自動獲得“數字化權。
3圖書館獲得“數字化”授權的途徑
公有領域作品的數字化,包括無著作權人的作品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作品以及著作權人聲明放棄著作權的作品,這類作品的數字化由于不涉及著作權保護問題,只要充分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就可以不經任何許可而直接進行數字化處理,并可以在網上公開傳播。
問題在于,對仍處于著作權保護期限范圍內的作品,如果圖書館要將其進行數字化處理并通過網絡傳播,圖書館應該如何取得許可?也就是說,圖書館該如何取得作品的數字化授權?根據國家版權局《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的規定,要取得作品的數字化權,“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圖書館獲得數字化授權的途徑有兩條:一條是直接向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一條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而目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圖書館要制作大量的數字化作品,如果要取得成千上萬個著作權人的許可,實在是難乎其難。目前,許多圖書館在數字化建設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網頁上聲明,凡是不同意作品上網者,只要提出,就立即將其作品從網上撤下;采取技術措施,使讀者只能在網上瀏覽信息,而無法下載信息。但這些措施只是根據圖書館的特點,在摸索中的自律行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從本質上講,更是一種救濟的措施,而非真正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
圖書館獲得數字化授權的第一種途徑就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國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起步較早,發展也較為完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國的征收定額稅金模式和美國的著作權處理中心模式。德國模式主要是通過對復印設備征收稅金和附加稅,將所得收入集中在征收團體,再由該組織分配給升記在冊的著作權人。美國模式則是通過設立版權處理中心CCC( 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 ,通過與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分別簽定合同,實現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復制許可和使用費支付的服務。兩者的共同點就是在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建立一種著作權的中介組織,通過這一組織解決著作權的集中許可問題,非常有利于類似圖書館“數字化”授權問題的解決。
日前,我國僅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責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對于音樂作品以外的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他作品,則沒有專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是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暫為管理。但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主要解決的是法定許可及其報酬的收轉問題,對于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目前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因而也難以實施有力的著作權管理。
據《電了知識產權》編輯部對90家網絡公司的調查,有近89%的網絡公司認為,在網上使用他人作品是應該付費的;39. 6%的網絡公司建議國家出臺有關的行業規范,明確網上使用作品的許可問題;37.5%的網絡公司建議由國家建立健全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此可見,絕大部分網絡內容提供商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認為網上使用他人作品,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目最好通過建立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解決大量作品的網上使用許可問題。因此,建立健全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是很有必要的,同時,圖書館應發揮自身優勢,承擔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部分職能。
4圖書館應承擔起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職能
著作權人在實現其著作權的過程中,有些權力靠作者自身很難控制或者根本無法實現。網絡的出現和發展,使得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使用權更加難以控制,比如說作品的數字化權、網絡傳輸權等等,這就使得著作權人更加依賴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另一方面,包括網絡內容服務商ICP和圖書館在內的許多作品使用者,通常需要長期、大量使用作者的作品,如果要一一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幾乎是做不到的。實踐證明,解決此類問題,采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形式是比較有效的辦法。
要推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運作形式,就要構建一個符合國情的組織機構,賦予其明確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尤其是要保證其處于對作品資源的控制地位。我國的圖書館法目前尚未出臺,而文字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未正式創立,這就為圖書館涉足著作權的集體管理預留了法律空間,圖書館完全可以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爭取更多的法律地位與空間。因為,圖書館承擔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職能,可以比較好地平衡著作權人、數字化作品的制作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圖書館基本是以提供內容服務為主的,需要制作大量的數據庫,無論是光盤數據庫,還是網絡數據庫。從利用他人作品的角度來說,圖書館是作品的使用者;而從數據庫作品的制作者的角度來說,圖書館又是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擁有者;此外,圖書館還是社會公眾利益的代表,擔負著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職責。因此,圖書館承擔起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職能,可以較好地體現這種利益的平衡。
圖書館承擔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職能有其獨特的優勢,最大的優勢就在于圖書館擁有對文獻資源的控制能力,因為,圖書館的呈繳本制度施行多年,盡管還不太完善,但對于文獻資源的有效控制還是無可比擬的。在數字環境下,必然涉及大量作品的數字化問題,其中既有公有領域文獻資源的數字化問題,又有非公有領域文獻資源的數字化問題。網絡內容提供商ICP要解決的是大量作品的數字化許可問題,在這方面圖書館遇到的許可問題最多,涉及的面最廣。圖書館擔負著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職責和任務,圖書館可以通過縱向的圖書館組織形式,對最大量的文獻資源進行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國家圖書館可以通過日趨成熟的文獻資源組織理論和實踐,相對容易地對作品及著作權人進行有效的控制,存在著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基礎。此外,國家圖書館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實踐,可以更多地影響著作權法的修訂,使得著作權法能夠更好地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