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基于法律概念的屬性, 分析了法律信息所具有的特性及其傳播方式的大眾性, 論證了大眾傳媒是傳播法律信息的最佳渠道。 【關鍵詞】 信息 法律信息 信息傳播 大眾傳媒 法律是現實社會里人的行為規范的準則。它是由國家指定和認可的, 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 并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通常以法律、法令、條例、決議、指示等規范性文件和國家認定的判例、習慣等表現出來, 并以此來規范社會中人的權利、義務和人與人之間重要的社會關系。因此, 在社會生產、交換、消費過程中, 在人們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過程中, 在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的關系中, 都離不開法律, 離不開以法律為主體內容的法律信息。所謂法律信息, 就是指在立法、司法、執法和法學研究等領域活動中所交流的有關法律的消息、情報、知識的總和。法律信息的存在和運動(交流) , 反映了法律現象運動的狀態和形式, 是法律現象本質屬性的表征。法律信息的運動(交流) 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外交等一切社會領域, 也就是說, 一個國家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領導部門、經濟管理部門、立法部門、司法部門、執法部門、法律研究部門、法律教育部門、企事業單位等等領域的一切法律活動, 都無時不在利用和傳播著法律信息。法律信息的運動具有如此廣泛的社會效應, 在此我們有必要對法律信息的特性進行一番探討, 以期尋求最佳的交流渠道, 使得法律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更具社會效應。 1法律信息的特性 由于法律所具有的屬性, 導致了法律信息除具有一般信息的屬性, 即知識性、科學性、傳遞性、價值性外, 還有其特殊的屬性。 (1) 政治性和民族性。法律, 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而這一意志的內容又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并上升為國家的意志, 這個國家就以其意志---法律來規定人們在社會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重要的社會關系, 更用其來貫徹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 鞏固和發展有利于本國家的發展關系和社會秩序。可見, 一個國家或社會中的法律現象、法律觀念和人們的法律意識都是這個國家或社會形態里的經濟關系的反映, 這些法律現象、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的運動狀態和形式表征為法律信息, 因此, 法律信息充分體現了一個國家或社會意識形態的階級傾向性和民族地域傾向性, 法律信息在一個國家或社會內部、在國與國之間、在不同形態社會中的傳播與交流, 完全是一種國家和國際的政治的社會的大眾的行為。 (2) 時效性。法律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是一定社會意識形態的反映, 法律信息的內容則是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法律現象、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的總和。在傳播和利用法律信息時, 如果離開了對特定的歷史條件的分析, 就不能正確地揭示法律信息的內容實質。更重要的一點是, 由于法律文件的時效性, 民事法律的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刑事法律的追溯時效以及其他法律方面的時效等, 從而導致了法律信息內容的時效性, 時效是保證法律實施和維護國家、集體、個人權益的重要條件,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時效要求的法律文件和法律事實,才能發生實際的法律效力, 反之則不能。因此法律信息的傳播者在傳播法律信息時特別要注意法律信息的這一特性, 特別是在社會變革頻繁的時代, 法律及法規的修改和完善頻繁, 新的法律不斷產生,這一特性更應引起重視。及時、正確地傳播法律信息無疑是法律有效實施的保證。 (3) 規范性。法律信息中最核心部分的內容為各種法律規范、國際條約、判例等內容信息, 這類信息的發布主體和發布方式也是法定的, 這類信息的內容更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是不得隨意變更和違背的, 這就決定了法律信息的規范性和法律信息傳播的規范性。 (4) 大眾性。法律是國家的行為, 社會的行為, 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的行為, 人離不開社會, 因而離不開法律, 法律信息無所不在。規范性的法律信息為社會大眾所利用, 社會大眾的法律行為、法律現象和法律意識, 又將形成新的法律信息。所以法律信息是廣泛性的, 普遍性的, 大眾性的, 社會性的。 (5) 復雜性。法律信息來源于所有的立法、司法、執法, 部隊及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文獻出版、發行機構等, 加之法律體系的龐大, 內容涉及面廣, 專業性強, 既包括國際的也包括國內的, 既有國家的也有地方的, 既有靜態的也有動態的。法律信息的需求更是一種社會的行為和大眾的行為, 其傳播面極其廣闊。從信息來源和信息流向兩方面來看, 法律信息的收集和傳播是非常復雜的。 2 !》尚畔⒌膫鞑 211. 法律信息傳播的大眾性 通過對法律及法律信息屬性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以下兩點: 第一, 法律信息是一種社會信息, 法律信息的需求行為是一種大眾性、社會性的行為; 法律信息的傳播是一種基于大眾需求的具有廣泛性普遍性的信息傳播, 其受眾是一定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 第二, 法律信息的傳播, 其意義是一種社會的、政治的需要, 是法制建設的需要, 是社會生活的需要, 其傳播的方式必須是主動的、社會化的、擴散的, 其傳播渠道必須是開放性的、大眾性的、社會性的、新聞性的。 212. 大眾媒體是進行法律信息傳播的最佳渠道 在信息以及媒體技術高度發達的社會里, 大眾傳媒由于其傳播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大眾性以及普及率越來越高, 它對人們生活的影響特別是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影響越來越大, 人們往往把擁有龐大隊伍的大眾傳媒視為一種強大的政治力量, 把擁有先進的大眾傳播工具的新聞影響視為法律的補充, 甚至是比立法、行政、司法更為強大的一種權力機構?梢, 大眾傳媒對人們日常行為模式的影響之大。最近的一項對全國11 座大城市的隨機抽樣調查結果顯示, 對"你究竟以什么方式和途徑獲得對于你來說至關重要的信息?"這一問題的回答是: 通過看電視的占4214 % , 通過讀報紙的占3711 % , 通過看雜志和與人交談則分別占818 %和616 %。人們已經普遍和認同了通過大眾傳媒來獲得社會新聞和社會信息, 來作為自己了解周圍世界所發生的一切, 并把自己從大眾媒體所獲得的信息作為自己平時生活行為準則的依據。法律信息, 由于其內容的特性和傳播的特性,決定了大眾媒體是實現法律知識、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識等廣泛的法律信息傳播的最優方式和必要方式。大眾傳媒進行法律信息傳播, 是法律信息傳播社會化的保證, 借助復雜的傳播技術和廣泛的傳播系統, 同一信息可以超越時空距離同時向受眾傳播, 從而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因此, 利用大眾媒體進行法律信息傳播效果最佳。 213.法律信息的大眾傳播是法制建設的必要 首先, 大眾傳媒是法制新聞信息報道的工具。法制新聞, 就是有關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 社會民主法律建設過程中和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事實性的及時報道。新聞信息的內容涉及社會秩序、治安、風氣、道德、生活等大眾關心的問題, 具有廣泛的社會輿論效應。大眾傳媒對法制新聞信息的宣傳和報道, 可以充分發揮大眾傳媒傳播范圍的廣泛性, 使法制新聞的宣傳和報道的觸角觸及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 充分發揮新聞宣傳和報道的時效性、重要性、社會性和教育性,達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其次, 大眾傳媒是進行典型案例報道的工具。刑事、民事訴訟和經濟糾紛過程中的一些典型的案例, 其內容和情節離奇曲折, 為大眾所關注, 符合大眾的好奇心里。大眾傳媒通過對典型的法律案例起訴辯證、審訊、判決等過程進行報道, 來傳播法律信息、知識, 使大眾知法守法, 培養公民法律意識, 讓大眾認識法律的公正和嚴明。大眾傳媒, 特別是具有多媒體特性的電視媒體, 已成為法律信息傳播的最獨特的渠道, 是法制教育最有趣的方式。 第三, 大眾傳媒是引導社會道德的一種強有力的輿論力量。道德, 是一個社會上層建筑的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 是社會法制建設的補充。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等觀念以及同這些觀念相適應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它不同于法律行為要靠強制的、懲罰性的方式來維系和調節, 它是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人們心中的信念等來維系和調節。輿論代表一種傾向、一種愿望、一種要求、一種無形的力量, 它可以引導人們的行為, 左右人們的行為決策。大眾傳媒, 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組織的意識的表現, 是一個國家和社會組織的喉舌, 是一個國家和社會組織認可的正式輿論形式, 是有利于社會的力量, 它通過隨時隨地對社會上所發生的一切違法行為及不良行為進行暴露和譴責, 對高尚的行為進行典型示范和褒獎, 喚起人們的社會責任感, 用輿論的導向作用來教育引導人們自覺地遵守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倡導社會主義新風尚新道德, 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3. 幾點思考 通過上面的分析, 我們可以認識到: (1) 大眾傳媒無論在傳播內容、傳播方式、傳播對象上都有文獻及其他傳播系統所不具備的優勢, 而恰恰是這些優點決定了大眾傳播最適合于法律信息的傳播。大眾媒體, 一向也是國家和政府向社會、大眾傳播規范性的法律信息的首要和首先的渠道, 只是這種傳播完全是一種政府的行為, 還未為信息機構和信息工作者所充分地認識并利用。因此, 對信息機構和信息工作者來講, 很有必要對法律信息的大眾傳播系統進行研究, 以便建立法律信息文獻傳播渠道之外的另一渠道---大眾傳播渠道, 完善法律信息傳播體系, 這是法律信息受眾大眾化和社會化的要求, 是實現廣泛的法律信息、法律知識、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識傳播的最佳方式, 是社會法制建設的需要, 也是法律信息工作中一項很有現實意義的工作。 (2) 當今社會, 由于信息技術和信息網絡的高度發達, 多媒體交互式信息交流方式的實現, 電視電話數據傳輸通道的合一, 計算機電視電話三合一裝置的普遍運用, 互聯網的普遍開通, 這一切正在改變著我們的現實生活方式, 改變著我們的思維方式和交流方式。不久的將來, 人們將更多地在多媒體網絡上方便而隨意地瀏覽信息、閱讀報刊、參加網上論壇、交流和獲取信息, 法律信息的大眾傳媒體系將不斷擴大, 不斷完善, 將越來越成為法律信息交流的主渠道。 參考文獻: 1王金祥等主編. 法律信息檢索教程. 情報雜志 (原載《圖書館論壇》1996 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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