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邀請談一個十分特別和技術性的題目:關于法律訴訟的當事人和公眾查閱法院案卷的法律制度,以及關于判決書的公布和對判例法的了解的法律制度。
一。法院案卷的查閱
在一個法治國家,查看案卷的權利是法院和行政機關公正地行使職能不可缺少的條件。在很多情況下,法律程序的當事人必須依靠它的幫助才能維護其相對于其他人以及相對于社會權力機關的權利。
二.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當中,被告人必須被給予了解偵查結果和所提出的指控的機會,以便準備其辯護。雖然《歐洲人權公約》①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②沒有明確賦予獲得公訴人的文件的權利,但這一權利可以從《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3款第2項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第2項有關允許被告人有充足的時間和便利準備其辯護的規定中引申出來。③"便利"一詞包含了在一起刑事訴訟過程中所作的所有偵查及其結果,不管它們是由何人和在訴訟的哪一階段完成的。④這一看到案件記錄的權利最遲應于定罪之后適用,只要安全風險、行政困難或保密義務沒有相反要求。⑤《奧地利刑事訴訟法》對已被納入奧地利憲法的《歐洲人權公約》的這一規定加以引申,規定被告及其代理人有權在任何時候查閱案件案卷。比《歐洲人權公約》更進一步,被告在法院或警察進行初步偵查的階段同樣也已經擁有這一權利。但是,直到定罪時為止,被告人或其代理人查閱個人文件的權利可以被拒絕,如果對于它們的知曉將損害調查的宗旨。⑥例如,在沒有就一個證人的證言對被告人進行對質之前,證人詢問記錄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官拒絕公開案卷中有關內容必須受到嚴格限制。⑦無論如何,對于被告人查閱法院案卷的權利不得以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理由加以拒絕。但是,在定罪之后,對于案卷的公開則絕對不得再加以拒絕。⑧例如,如果有某些文件由于保守機密的原因不能向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公開,那么,它們根本就不應成為案卷的一部分也不得在法庭上使用。并且根據奧地利的口頭程序的原則,法院在作出審判時只能以庭審過程中發生過,或者更確切地說,說過什么為依據。⑨換句話說,法院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是被告人有機會對其加以辯駁而為自己進行辯護的。由于其特殊性質而沒有在庭審過程中宣讀的秘密文件是不能成為審判原由和作為判決根據的。
不是訴訟程序當事人的第三者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能查閱刑事訴訟程序的案卷。他們只有在能證明自己有特別的法律利益的情況下,例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受害人,才能擁有這一權利。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只能查閱案卷中與他們的法律利益有關的部分。這一限制產生于關于數據保護的基本權利。每個人都有關于其個人數據的保密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這一權利由于這種數據的特殊性質而變得特別重要。數據保護方面的利益和第三者獲得有關信息的利益二者之間必須保持一種十分微妙的平衡。
三.民事訴訟程序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查看與其正在法院審理的法律事項有關的所有文件。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第三者也可被允許查閱這些文件。如果沒有這種同意,該第三者只有在其證明有特別法律利益的情況下才能擁有這種權利。在家庭法案件中,由于這種案件所具有的特殊的個人屬性,奧地利法院通常都適用這一平衡標準,拒絕第三方查看文件。
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案卷查看也是以類似的方式調整的。有關機構必須允許當事人查看與他們的案件有關的所有文件。同樣,能夠證明具有法律利益的第三方也可以被準許查看案卷。
綜上所述,可以說參加行政機關或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有關訴訟進展和有關機關作出判決所依據的理由的信息。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保證其能夠作出適當反應。查閱所有案卷的權利對于這一目標的實現是至關重要的。
四.判決的出版
判決的出版和對于判例法的了解主要是基于兩點考慮:首先是它為公眾開通了除了法典以外的另一條非常重要的法律淵源渠道,因為即使在一個民法法系國家,關于現行法的問題也必須在每個人都能夠知曉由法院所適用和實施的法律的情況下才能得到回答。另一方面,由于公開審判原則是公正審判原則中最基本的一項內容,所以不僅進行公開審判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判決的出版也是每個人的權利的有效保障。判決的出版使公眾能夠控制司法過程,而這在所有國家都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求。雖然法治也是奧地利憲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僅僅在15年前,人們還不能把查閱最高法院的民事和刑事判決當作理所當然的事。只有在上個世紀90年代早期憲法法院的一項判決之后,這一局面才發生改變。當時,憲法法院已經和最高行政法院一道在出版它們的判決。作為對于歐洲人權法院有關這一事項的判決所作出的反應,并且基于對于法治的憲法原則的解釋,憲法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對于奧地利最高法院的判決必須毫無例外地允許公開查閱。所以,現在在奧地利,最高級法院以及作為主管行政機關的裁決機構的判決和下級法院所作的部分民事和刑事判決都通過法律信息系統在互聯網上公布。除此之外,全部聯邦法律,包括政府法案,以及聯邦各州的法律及各行政區域的部分法規也都在同一個網址公布。但出版公司仍然可以通過提供附有法律評論的判決匯編賺錢。但是這些判決的公布,特別是在像互聯網這樣一個高度引人注目的媒體上公布,導致了有關個人的隱私權和公眾獲得信息的權利二者之間的沖突,特別是在涉及刑事訴訟的情況下。根據奧地利的數據保護法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每個人都享有個人數據的保密權。這一人權不但保護一個人的榮譽,而且從原則上說也保護私人生活的所有方面,其中包括不影響公布的隱晦。數據保護涉及所有個人數據。這包括作為一個個人來指稱有關當事人的所有信息,比如地址、出生時間、宗教信仰、性別、生活習慣、性傾向、教育程度、收入、財產和健康狀況等等。案件當事人對于個人數據保護的利益與公眾獲得信息的利益二者之間是有矛盾的。對于這些利益加以平衡是非常困難的,但對于一個法治國家來說卻是非常重要的。根據奧地利法律,我們遵循匿名出版判決的原則,以確保任何人的隱私權都不會受到侵害。但如果一樁案件已經被媒體大量報道,人們也就不難猜測出是誰被指控犯了罪。起碼根據公開審判原則,知道誰是一個罪犯也是公眾的一項權利。盡管存在這些問題,在互聯網上公布判決在本質上還是符合法治的要求的。它使法律得到最廣泛的傳播,并且為尋求法律的公民提供了最通暢的信息渠道。
參考文獻:
①1950年11月4日,213UNTS221。
②1966年12月16日,999UNTS171。
③Kamasinskiv.Austria案,9/1988/153/207,1989年12月19日判決書,A168,39-40頁;Kremzowv.Austria案,29/1992/374/445,1993年9月21日判決書,A268-B,42頁。
④卡爾·高爾松:《歐洲人權公約國際評論》(1986)316頁。
⑤波克爾特·弗勞愛恩:《〈歐洲人權公約〉評論》(1985)174頁。
⑥《奧地利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2款,BGB1.Nr.631/1975。
⑦克戴克,富萊格爾,法布利其:《〈奧地利刑事訴訟法〉評論》(2000)98頁。
⑧同上注。
⑨《奧地利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BGB1.Nr.631/1975:《聯邦憲法法》,BGB1.Nr.1/1930(WV)。
《奧地利刑事訴訟法》第82條,BGB1.Nr.631/1975。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奧地利數據保護法》第1條第1款,BGB1.INr.165/1999。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219條,RGB1.Nr.113/1895。
同上注。
D 思莫塔:《民事訴訟法中的數據保護的若干問題》(1993),OJZ1993,838。
《奧地利一般行政程序法》第17條,BGB1.Nr.51/1991(WV)。
同上注。
VFGH,G315/89-15,G67/90-12,1990年6月28日判決書,富勒茨曼,丹茨勒,霍普夫:《最高法院評論》(2002)71頁。
http://www.ris.bka.gv.at.
前引注11。
M 潑拉施克:"法院案卷查閱指南",載《司法與規范》2。
C 提艾里:"互聯網上的判決書公布"(1999),載:RZ1999,215;《判決書公布中的匿名》(1998),載:SozSi1998,381。
參見《聯邦憲法法》第90頁,BGB1.Nr.1/1930(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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