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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信息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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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引文分析看計算機對當代法律文獻檢索的影響
            理查德·里特著 林詠華譯 詹俊川校 點擊量:5130
【摘要】
研究顯示, 人們往往引用較新的法律評論論文[1],不論他們以印刷版索引、電子版索引、還是法律評論全文數據庫作為檢索工具。里特教授據此分析計算機檢索是否影響了人們對印刷版資料的使用。
【關鍵字】
引文分析; 計算機; 法律文獻檢索
    

    科技的奇跡令人眼花繚亂,我們常常看不到其局限性,急于給計算機檢索工具賦予不應有的魅力,這篇文章就證明了這一點。
   
    一.問題的提出
   
    這一研究始于我與一位同事的交談, 他說幾乎沒必要在開架區保留1980年之前的法律期刊, 因為這些資料的需求量很少。由于目前絕大多數電子法律期刊索引和法律評論全文數據庫收錄的都是1980年以來的期刊, 我猜測過度依賴計算機檢索工具,正在使法律學者及學生錯失大量有價值的信息。我決定就此進行調查,以提醒圖書館員注意計算機的"破壞性"影響。我也希望能推動新方法的產生,增加人們對法律評論資料的獲取、利用。

    從這篇文章讀者會發現:1980年之前的法律評論使用率低這一現象確定存在,但是對于其發生的原因,我的看法完全錯了。我所發現的法律評論引文模式,表明最省事原則盛行于法學界[2]。這種模式的存在也能使法律圖書館員警覺起來,鼓勵他們進行創造性的工作,開發新的藏書管理方法和信息傳遞方法,使文獻檢索者能更有效地獲取更多的信息。

    我的研究證明計算機不是問題(如果它確實是一個問題的話)的癥結,因此也不是問題的解決辦法。同樣,使用了多年的印刷版索引不是"過去"問題的唯一原因,或許也不是目前問題的答案。
   
    二.研究方法
   
    法律文獻檢索領域的計算機革命發生的時間稍早于1980年,[3]但當時還未涉及法律評論的檢索。為檢索法律評論論文而設計的計算機檢索工具主要有《法律追蹤》(LegalTrac),H.W.威爾遜公司的電子版《法律期刊索引》,以及LEXIS 和WESTLAW 的法律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的基本上都是1980年以來的期刊。測定當前人們對法律評論論文的"使用量",方法是取得寫于1996年的論文,計算發表于1980年之前與之后的被引論文數量。誠然,這個方法不能精確地測出法律評論論文的實際"閱覽室使用量",因為引文并不一定能準確代表作者在圖書館內使用過的資料。

    盡管如此,就這個研究來說,它很有意義地反映出檢索者對1980年之前與之后出版的法律評論的使用水平。它也是唯一能客觀地衡量實際使用量的方法。

    就期刊的容量大小,發刊數多少,出版歷史長短,地區分布而論,下面選出來的十五種期刊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每一種期刊都是由常設的法學院出版的,以保證各地作者都能毫不費力地進入一座具有海量館藏的圖書館。[4]這些期刊都具有常規的出版史,不管哪一年所發表的文章數量都有代表性。選出來的期刊有: 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康納爾法律評論、哥倫比亞法律評論、戴維斯法律評論、艾默里法律評論、喬治亞法律期刊、喬治敦法律評論、哈佛法律期刊、內布拉斯加法律評論、諾特·當法律評論、俄勒岡法律評論、斯坦福法律評論、德克薩斯法律評論、華盛頓·李法律評論及耶魯法律期刊。

    我們查看上述每一種期刊的兩冊合訂本,一冊是截止到1996 年11月的最新合訂本(有時,是1994-1995合訂本, 但通常是1995-1996合訂本)。另一冊是1976合訂本,或者1975-1976合訂本。這種做法很方便,又能保持統計一致性。選1976年的期刊有兩個原因:(1)1976年距今正好20年;(2)能考察在沒有計算機檢索工具(在1980年以后才普及應用)的條件下法律期刊的利用情況。

    為了解專業學者(大學教師)和學生對法律期刊論文的利用有無差別,統計數據根據論文作者的身份細分,因此,表中有"教師為主"或者"學生"兩欄[5]。法律期刊中的論文種類繁多,為方便研究,凡是沒有腳注和序言的演講稿,一般都不作分析。

    還有一些不能明確分類的論文,就得決定是否和怎樣把它們納入統計表。有關實體法發展的年度綜論文章凡是以短篇連續刊載的,我們不統計,除非它們有署名并加了腳注,屬于這種情況的, 通常合并為一篇論文統計[6]。另一種類型的法律評論論文, 如書評, 要作具體分析來取舍,看它們是否包含實質性腳注,是否教師所著。大體說來,以這種方法排除的論文數量不多,并且它們通常沒有引證任何法律評論論文。

    確定指導原則之后,我設計了統計表發給志愿者,由他們統計上述法律評論中的被引論文。我們只統計首次引文,因此在一篇法律期刊論文中每一篇被引論文只計一次。此外,被引論文如果沒有編入《法律期刊索引》或《當代法律索引》,引文不計算在內。由于引文數量以及志愿者人數很多,不可能十全十美地執行那些"規則",在計算中必然會發生某些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是,這種可能性很小,也許無關緊要。
   
    三.調查結果
   
    我們查閱了935篇1996年發表的論文(見表1),引用法律評論論文5823篇(次)。分析表明,被引論文只有27%是1980年以前發表的,其余73%是1980-1996年發表的(見表2)。如果說,引文表明作者對被引論文的參考使用,這無疑證實了以下看法:目前,人們很少使用1980年之前的法律評論-在每四篇被引用的論文中,發表于1980年之前的只有一篇多一點。
   
    表1。分析文章的總數
   
    年份教師為主學生合計
    1976 (15卷) 550 269 819
    1996 (15卷) 572 363 935
    小計(30卷) 1,122 632 1,754
   
    為了查明這種較低的使用率是否與計算機檢索工具的運用有關,我們對上述期刊的1976年合訂本進行了類似的分析。原來我預料,由于使用印刷版《法律期刊索引》(收錄1908 年以來的期刊) 來查找相關論文,1976年論文的作者會更多地引用16年(1960 1976年)之前發表的論文,然而,分析結果與預料的情況相反:這兩個不同時期的論文對較舊(16年之前)法律評論論文的引用情況幾乎完全相同。我們查閱了819篇1976年的論文(見表1),其中引用法律評論論文4309篇(次)。分析表明,這些被引論文只有28%是1960年以前發表的[7],其余72%是1960年以后發表的(見表2)。這兩組數據中,法律評論論文的引文模式極其相似,只有一個百分點的差別。可見,以計算機檢索法律文獻并不是現代作者較少使用1980年以前的法律評論論文的原因。
   
    表2。引文數量分析
   
    1996年論文引文總數1980-1996年的引文1980年前的引文教師為主4,2352,988(70%)1,265(30%)學生1,5881,256(79%)322(21%)合計5,8234,244(73%)1,579(27%)
    1976年論文引文總數1960-1976年的引文1960年前的引文
    教師為主2,1611,460(68%)701(32%)
    學生2,1481,660(77%)488(23%)
    合計4,3093,120(72%)1,189(28%)
   
    我們還可以看出,教師作者和學生作者的引文模式幾乎完全相同(見表1和表2)。在我們查閱的1996年論文中,教師論文572篇,引用法律評論論文4235篇(次),其中70%是1980-1996 年發表的;學生論文363篇,引用法律評論論文1588篇(次),其中79%是1980-1996年發表的,雖然上述百分比說明學生比教師更常用計算機檢索工具,但這一差異所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計。

    我們對1976年論文的分析如下:教師論文550篇,引用法律評論論文2161篇(次);學生論文269篇,引用論文2161篇(次)。分析顯示,教師引用的論文68%是1960-1976年發表的,而在學生論文中這一比例為77%。綜合1976及1996年的論文數據,我們分析了1754篇論文、10132 處引文。73%的被引論文是16年以內發表的。從中可看出:在任何法律期刊論文中,大約70%的被引論文是來源文獻發表前16年內的論文。顯然,反過來也如此:目前在學術界中,作者引用的論文大約有30%的是16年以前發表的[8]。
   
    表3。合并的引文總數

    1976年+1996年1976年+1996年"較新"的引文3"較舊"的引文33論文總數引文總數1960年之后+1980年之后1960年之前+1980年之前1,75410,1327,364(73%)2,768(27%)3這一數字是1976年論文中1960年之后發表的被引論文和1996年論文中1980年之后發表的被引論文之和。

    33這一數字是1976年論文中1960年之前發表的被引論文和1996年論文中1980年之前發表的被引論文之和。
   
    四.討 論
   
    對這種引文模式可作多種解釋。可能因為作者所寫的論文主要涉及當前熱點問題,或是涉及對新近學術研究成果的不同看法。在這兩種情況下,他們幾乎不會用到15 或20 年以前的論文。這個研究揭示的引文模式無疑證實了這一看法。在上述情況下,文獻檢索方式或者法律評論資料的獲取方式與檢索過程無關。當檢索者漸次往前查閱較舊的資料,他們似乎總會達到一定的界限,即一種"論文關聯界線",超出這一界線,他們所能找到的與研究項目有關的資料會越來越少。這種理論認為,人們很少用到1980 年之前的法律評論,并不在于他們過度依賴計算機檢索文獻,而是因為"誰也不再使用這些期刊"。既然早在普通運用計算機檢索法律文獻之前,類似的引文模式就已經存在,印刷版索引看來并不能使人們獲取更多年代更久的資料。

    對我們得到的數據也可作另一種解釋:連那些將會撰寫與"舊"問題有關的論文的學者,大概也選擇引用較新的論文。這自然提出了首先促使我們研究的問題: 雖然我們的法律體系非常強調法律原則的歷史發展,但當代學者卻更喜歡參考較新的論文,原因何在?換一種說法:他們頻繁參考現代的資料而忽視重要的歷史資料,是否因為他們使用了只能查閱當前資料的檢索工具?

    這些統計數據同樣可以用"最省事原則"來解釋。根據這一原理,檢索者總是預先形成研究結論,然后再查找相關資料加以論證,當他們找到足以支持這一結論的資料就停止檢索。研究還表明,只要找到一點點相關的資料,檢索者就滿足了,即使他們知道還可以找到其他資料[9]。就目前的研究而言,我認為圖書館員應該著手解決那些影響文獻檢索效果、導致"最省事原則"檢索現象發生的問題。具體說,首先要使人們能通過索引方便地獲取特定論文的信息,其次要使人們能方便地獲取這些論文資料。很明顯,圖書館所提供的獲取館藏文獻的方式,將會影響讀者的檢索效果。

    這里提出了一些有趣的哲學問題。首先,索者應該找到所有與研究項目有關的資料嗎?例如,為了獲取與研究相關的所有法律評論論文,人們是否應該翻查每一本索引, 直到第一卷《法律期刊索引》(1908年出版)及《瓊斯·奇普曼索引》(收錄1908-1937年間的期刊)?[10]假使一位檢索者,從最近的索引開始查找法律評論論文,查到1960年索引就停止檢索,因為查看了1960年的四卷《法律期刊索引》累積本后[11],他找不到任何相關的資料;如果在下一卷更早的索引累積本中就有一篇相關論文, 那么檢索者的判斷有誤嗎? 一旦檢索者達到"論文關聯界線",幾乎沒有跡象表明能找到更多相關資料,他就沒有動力繼續查找了。"論文關聯界線"是一種隨意的界線,依據各人對思想體系的理解而設定。其次,什么才是完整有效的檢索?圖書館如何確保人們能使用館內的便利設施來完成這樣的檢索(接下來的問題是,圖書館對在館內進行的文獻檢索應盡什么責任)?假設研究揭示法律評論論文的作者偏愛參考最近16年內的資料,圖書館怎樣才能增加較舊資料的使用量呢?只保留最近三年的索引,必定不利于進行細致完整的檢索。

    電子法律評論索引受限于其收錄范圍,至多只能檢索1980 年以來的資料。如果使讀者不費力地使用所有相關的資料對圖書館來說是最基本的目標,那么就檢索法律評論而言,實現這個目標會有許多障礙。圖書館如何才能提高這些資料的使用率呢?也許只能鼓勵出版社和書商研制更有效的檢索工具,[12]或者是向讀者傳授更有用、更可靠的檢索技巧[13]。還有一個引起興趣的問題要提出來。這項研究與保留過去的印刷版法律有什么關聯呢?有人主張或者閉架保存1980年以前的法律評論,或者完全淘汰這些資料。然而,這種觀點是基于這樣的假設:即由于法律專業師生非常依賴電子資源,印刷版資料已經變得無關緊要。乍看之下,我們的研究似乎證明了這種看法,但實際上正相反。現今作者引用的法律評論論文差不多有30%是1980年以前發表的。如果不再保留這些印刷版資料,那么大部分研究者只能使用縮微版資料或者通過館際互借獲取這些資料,這樣會使法律學者整整30%使用期刊資料的機會受到影響。

    如果法律圖書館完全淘汰印刷版法律評論,這將意味著檢索者只能利用現成的一小部分法律評論資料,并不是各種法律期刊都被收錄于全文數據庫,而且被收錄期刊論文是經過選擇的,收錄范圍也不規范(從1980年開始到現在每一年都有收錄)。特別是考慮到聯機全文檢索的效率很低,我認為僅僅依靠聯機數據庫來獲取法律評論資料是不適當且缺乏遠見的。

    總之,較舊期刊資料的使用水平下降與上述因素有關(論文關聯界線, 索引的問題,獲取資料的方式),不能僅僅歸因于計算機檢索的影響。要是出版社或者書商研制出更全面的法律期刊索引,較舊資料的使用量會提高嗎?目前還難以推測這對文獻檢索有什么影響,如果說論文關聯界線與"最省事原則"是限制因素,那么這種更全面的索引對前者影響不大,對后者影響顯著。

    法律圖書館員還應關注使用率為30%的較舊期刊資料,同時捫心自問:"作為藏書管理者,我們如何確保讀者能毫無困難地獲取這部分資料?"我們何時應該確定資料的使用率太低要代之以另一種版式的資料?如果圖書館將淘汰某一年(例如,1970年)以前的所有法律評論,只依靠縮微膠片或者聯機服務來獲取這些資料,這對資料的利用會有什么影響呢? 就個人而言,我所遇到的讀者當中,在得知他們正在尋找的資料以縮微膠片或某種計算機格式保存時,樂于接受的實在不多。及時以用戶喜歡的版式提供他們所需的資料,這一點非常重要;否則我們這些圖書館員就沒有盡到責任。有一種危險的做法:以使用率低為由,認為某些資料不重要并可將之淘汰。這完全是錯誤的。資料變舊時,總體使用率會下降,但是在讀者需要用到其中某一部分的時候,這些資料對他來說仍然有較高的價值。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我們根據什么標準來決定何時淘汰較舊的法律評論資料。也許有人會主張,只要研究所需,所有的資料都同等重要,應當不惜代價保存所有原版資料,以維持館藏的完整性。盡管我們可以為用戶提供其他形式的文獻資料,例如縮微膠片或者光盤,但這些版本的資料也許不如法律評論這種含有大量正文的資料有用[14]。
   
    五.結  論
   
    這項研究意義深遠。我們或許可以觀察到人們對司法判例匯編(law reporters)和各種早期法律書籍的類似使用模式。例如,許多圖書館即使只有一份地區法院最早判例匯編的復本,也能繼續運行,這并不是計算機技術革命的成果,而是因為這些較舊的資料用得不多。在淘汰這些資料的時候,我們也許不應該把它看作是對技術"高壓"的屈服,而應當看作是為更有用、更新的資料騰出空間。我們并不是在吐故,而是在納新。這些資料的使用率較低,不是因為它們沒有通過計算機編入索引,純粹是因為它們太舊了。就此看來,我們不應匆忙為計算機檢索方法賦予其所不具有的影響力。考慮到當前人們對那些席卷我們圖書館的技術手段過分迷戀,尤其應當如此。近來,在面對法律圖書館管理上的問題時,我們總是滿足于推諉責任、搖頭嘆氣,把苦難歸因于計算機。這真是無稽之談。

    無論如何解釋這種引人注意的法律評論使用模式,都改變不了一個事實:這種模式不是新近才出現的。不能把它單獨歸因于所謂"計算機革命"的出現。即使計算機與現代(即1996年的作者)的引文模式有關,早期作者(即1976年的作者)很少使用以前的法律評論論文無疑是另有原因的,例如"最省事原則"。這種使用模式早已存在的事實,或許會使解釋其起因的過程變復雜,但它確實使我們得出無可爭議的結論-較舊的法律評論論文使用率不高,這本身并不證明計算機在當代檢索方法中具有魅力和影響力。本文可用哲人的一句話作結,"事物千變萬化,但萬變不離其宗。"

 

【注釋】

    [1]學術性法律評論(law review),由美國各大學法學院出版的,是美國最主要和著名的法學期刊。法律評論實際上是由所有有聲譽的法學院作為培訓優秀學生的基地而出版的,由這些學生擔任編輯。法律評論刊登著名學者的文章和學生寫的評述以及判例注釋,反映法律方面的變化和改革,描述歷史的發展。指導性的文章和評述均以有大量腳注為其特色,因此這些都是很有用的檢索工具。除一般法律評論外,每年都有大量專業性的學術刊物,集中注意從生態學到工業關系方面的主題。有些專門學術期刊如《美國法制史雜志》和《稅法評論》,都是以法學院作為基地,但不是由學生編輯的。參見[美]科恩著、夏登峻譯:美國法律文獻檢索,北京, 商務印書館1994 年版, 譯者注。
    [2] 要詳細了解"最省事原則", 參見Thomas Mann , LIBRARY RESEARCH MODELS 91 (1993) .
    [3]主要參閱WilliamG. Harrington,ABriefHistoryofComputer-AssistedLegalResearch,77L. LIBR. J. 543 (1984 -85) .
    [4] 美國律師協會對法學院的成立有審查和批準的程序, 即ABA"法學院認可標準和解釋"(Standard for Approval of Law School and Interpretations) 。具體包括設施條件, 教師與學生的比例, 法律圖書館的藏書, 課程設置要求等等。根據這一規定, 法律圖書館是法學院成立的必備條件。參見于麗英: 法律圖書館在法學教育中的作用--中美法律圖書館比較研究, 法學評論2003 年第1 期。譯者注。
    [5] 使用"教師為主"這個詞, 是因為有時法律評論中最重要的論文是由執業律師或政府官員撰寫的, 或者是與學生或研究生合著的。
    [6] 這個研究分析到的年度綜論文章種類很多。某些期刊專門刊載特定主題的年度綜論文章(例如, 反托拉斯法), 而其他期刊刊載的年度綜論文章沒有限定主題(也就是, 涵蓋從刑事法到憲法的所有部門法) 。
    [7] 由于1980 年距今(做這個研究的時間) 十六年, 而比較類似的時間間隔很有用, 因此在這個研究中對比的兩個時間間隔為1980-1996年, 1960-1976年。
    [8] 與那些對此感到新奇的人一樣, 我想知道如果計算的時間間隔提高到20 年, 這些數據會有什么不同。結果并不令人意外, 百分率只提高到大約80%。
    [9] 關于這個問題的所有主要研究項目, 參見MANN,前注(2) ,ch. 8.
    [10] 當然, 這個問題很復雜, 難以在本文中加以描述。有三種重疊的法律期刊索引收錄了1980 年以前的期刊。要詳細了解法律期刊的收錄范圍及歷史發展, 參見Richard A. Leiter , History of Legal Periodical Indexing , LEGAL REFERENCE SERVICES Q. , Spring 1987 , at 35 , 或者任何關于法律文獻學的權威參考書。
    [11]《法律期刊索引》( Index to Legal Periodicals ) 已改名為《法律期刊與圖書文獻索引》( Index to Legal Periodicals &Books ) 每年12 期,9 月無刊, 2, 5, 8, 11 月出季度累積本,8 月增出年度累積本。譯者注。
    [12] 作者正試圖說服H. W. 威爾遜公司出版回溯性的法律期刊索引數據庫。但目前為止, 人們只是對這些意見感到驚訝, 這樣的產品還無法開發出來。
    [13] 這也首先要解決什么是有效檢索、以及作為圖書館員, 我們應如何教會讀者進行有效檢索的問題。說明各種法律文獻檢索工具的局限性, 可以鼓勵讀者進行更深入的檢索。然而, 更負責的方法是讓他們了解各種檢索工具的收錄范圍及相對有效性(有人會認為上述兩種方法是一樣的) 。
    [14] 根據我的經驗, 如果告訴讀者他們正在查找的一篇論文只有縮微本, 他們通常會認為這篇論文"不那么重要"(雖然我們提供免費的放大打印) 。這并不是要批評縮微本不能作為正規的數據記錄媒體。我個人是這種版本資料的愛好者。在我看來, 這種縮微膠片對于查索收藏量很大的"簡短"文獻, 例如國會的資料, 法規, 等等, 或者大量極珍貴而很少使用的資料更為方便。
   
    附 注: 原文發表于美國《法律圖書館期刊》1998年第90卷。
    (譯文原載: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05年第25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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