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是在信息論產生(1948年)后才提出并逐漸引起人們注意的,時至今日,法律信息一詞幾乎是時時處處都在使用著,大家對它非常熟悉,但仔細推敲起來又覺得有些陌生。為此,有必要就此討論有關的幾個問題。
一、信息
雖然我們已經生活在信息社會,信息一詞使用頻率很高,但是它的含義模糊,概念難于確定。實際上,人們自覺地提出、研究并認識信息是從通信領域開始的。1928年,美國數學家哈特萊(R.V.L.Hartley)在他的"信息的傳輸"一文中,首次從通信的觀點對信息量作了定義。1948年,信息論奠基人香農(C.E.Shannon 1916-2001)在創建信息論的著名論文"通信的數學理論"一文中定義了熵和互信息,仍沒有單獨定義信息。1950年,著名數學家、控制論的創始人維納(Norbert Wiener 1894-1964)在《控制論與社會》一書中寫道:"信息就是我們在適應外部世界,并把這種適應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過程中,同外部世界進行交換的內容的名稱"。后來他發現這一定義并不準確,因為在這一交換的內容中,除了信息還有物質和能量,為此,他又進一步解釋說:"信息既不是物質又不是能量,信息就是信息"。這一揭示信息本質的解釋,確定了信息是客觀世界中存在的不同于物質和能量的第三種要素的重要地位。
此后,人們從不同角度研究信息,對它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對信息就有了多種不同的定義,例如: 從通信的意義上有:"是被處理成某種形式的數據","信息是控制的指令","信息是收信者事先所不知的報導","信息是用來消除隨機不確定性的東西","信息就是音信和消息,即指語言、數據、文件、圖像、文字、符號等";從概率和統計數學的意義上有:"信息是負熵";從知識的意義上有:"信息是激活了、活化了的知識","信息是為了解決一個特定問題所需要的知識";從哲學的意義上有:"信息是物質、能量和精神的屬性或存在的模式","信息是物質、能量和精神的時空序","信息是以物質、能量在時空中某一不均勻分布的整體形式所表達的物質運動狀態和關于運動狀態反映的屬性",等等。
由上述討論,可以看到要給信息下一個簡短、全面而準確的定義是困難的,好象也沒有太大的必要,也許不給出這樣的定義,反而有利于研究和實踐。雖然如此,為了便于下面的進一步討論,對這個處處存在、非常抽象、區別于物質和能量,又依賴于物質和能量的信息的主要特征總結一下確有必要,應該是:
1.信息來源于物質,又不是物質本身;它從物質運動中產生出來,又可以脫離物質而相對獨立地存在。
2.信息來源于精神世界,但又不局限于精神領域。
3.信息與能量息息相關,但又與能量有本質的區別。
4.信息有知識的本性,但又比知識的內涵更廣泛。
5.信息可以被認識主體獲取和利用。
二、信息與情報、消息、信號和數據的區別
由于英語詞匯information可以譯成"信息",也可以譯成"情報"、"消息"、"信號"和"數據",并且都是通信系統傳輸對象,所以,人們在沒有認真地研究它們的區別時,就簡單地認為它們都有相同的意義,其實不然。首先,僅就英文詞匯information的本意看,它來自于詞根inform(通知),是指被告知的事實或知識;該詞在牛津英文字典里給出的解釋是"某人被通知或告知的內容、情報、消息",這種解釋說明信息的定義范圍超出了科學技術的范疇。
另外,信息是"物質、能量、信息"三大要素的一種,具有哲學意義的廣義范疇,是事物的一種普遍屬性,也是物質存在的方式和物質運動的規律與特點,而情報只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是一類專指人類的交流信息,它隸屬于信息的范疇;消息是信息的外殼,信息則是消息的內核;信號是信息的載體,信息是信號載荷的內容;數據是記錄信息的一種形式,信息的記錄還有其它形式。
正因為如此,將情報解釋為就是信息,或者將法律情報等同于法律信息的解釋就是不正確的了。
三、法律信息和法律信息理論及實踐
法與法律一般是通用的。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規范)的總和,泛指法律、法令、條例、規則、決議、決定、命令、指示等規范性文件和國家認可的司法解釋、判例、習慣等。
根據這一定義,法律信息就應該是上述行為規則所荷載的內容,它不同于法學信息,也不同于法制信息,它的范圍比后者要小得多,只是后者的一個真子集。
隨著法律信息應用和研究的發展,有的學者提出了法律信息學的概念,指出:所謂法律信息學,主要是指將法律視為一種特定的信息,從而運用信息理論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分析法律的制定、頒布、運用、監督、修正、變遷等行為與過程。
還有學者提出了法資訊學(注:資訊是臺灣地區對信息的稱謂)的概念,指出:法資訊學是德國法學界所發展出的新興法律學科,具有廣、狹二義:廣義的法資訊學相當于英、美及挪威等國所稱"電腦與法律"(Computer and Law),包括資訊科技應用于法律實務所涉及理論及應用上的課題,以及資訊法律問題;狹義的法資訊學則不包括資訊法的部分,僅指資訊科技運用于法律的理論與實務(通常所指多為狹義的法資訊學)。法資訊學與資訊法共同形成法與資訊(Law and Information)此一新興法學學科。
筆者認為,法律信息學就其研究的內容和方法來說,稱之為法律信息理論和實踐,甚至直稱為法律信息系統理論和實踐應該更準確接近該學科的實質。根據上述學者的意見和筆者的研究,認為,要研究法律信息理論和實踐,就應該先討論清楚作為特定信息的法律,即法律信息(我國的法律信息實例在下一節中討論);同時應該討論信息理論和方法,這就是信息論。在這篇短文中我們只能簡單地談一談信息論的發展,也許能為繼續研究法律信息理論和實踐提供一些背景材料。
香農于1948年創建信息論之后,除了維納之外,在信息論的發展中,還有許多科學家對它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例如:法國物理學家 L.布里淵(L.Brillouin)1956年發表《科學與信息論》專著,從熱力學和生命等許多方面探討信息論,把熱力學熵與信息熵直接聯系起來,使熱力學中爭論了一個世紀之久的"麥克斯韋爾妖"的佯謬問題得到了滿意的解釋。英國神經生理學家W.B.Ashby于1964年發表的《系統與信息》等文章,還把信息論推廣應用于生物學和神經生理學領域。后來還有人從經濟和社會的其他方面對信息論展開研究,使信息論大大地超越了最初的通訊范圍。現在,信息論已經分成狹義信息論與廣義信息論兩個研究范疇。其中,狹義信息論還是僅研究通訊領域的問題,使用數學方法研究通訊中信息的傳輸和變換規律。而廣義信息論研究的對象則是人類社會和自然界中其他系統和科學中的信息及其本質和特點,以及信息的獲取、傳輸、儲存、處理、控制和利用的一般規律。由此可以看到,廣義信息論是一個邊緣學科,是狹義信息論在社會和自然界其他領域的應用、推廣和發展。因此,有人說,只要在你所研究的領域中,能夠抽象出信息論模型,就可以用信息論的理論和方法去研究那個領域中的信息問題。
廣義信息論,人們也稱它為信息科學。信息科學是具有方法論性質的一門科學。
從上述的討論可知,法律信息工作者在討論法律信息理論和實踐之前,應該認真地研究法律信息的一些基本問題,例如:法律信息的概念,法律信息的結構及基本元素,法律信息的內容和分類,法律信息獲取、存儲、處理、傳輸、不確定性和消除等方法,法律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應用,等等。當這些問題基本討論清楚了的時候,法律信息理論和實踐這門學科也就會應運而生了。
四、中國法律信息分類初探
前面已經指出,法律信息就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所有行為規則中荷載的內容,因此,要討論法律信息的分類,就應該先討論法律意義上的行為規則分類問題。下面就以我國法律實際為例進行討論。
(一)中國的國家立法機構及其立法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立法權限分別是: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法律的職權是: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有關法律的職權:
解釋憲法;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 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法律;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行政法規;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2.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行使下列有關法律的職權:
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制定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3.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法律的職權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在其權限范圍內,制定軍事規章。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議案;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4.地方(法律上所說的地方是指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他們可以行使法律的職權分別是: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5.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具體行使法律的職權分別是: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6.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8.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最高檢察機關。他們可以行使法律的職權是:對于在審判和檢察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可以進行司法解釋;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議案;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發布典型判例,即案例。
(二)中國法律信息分類及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結合我們在法制工作中的實踐,可以將中國的法律信息分類為:
憲法;
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含法律解釋);
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
行政法規(含行政法規解釋)及發布政策、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的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國務院部門規章及規定部門行政措施的規范性文件(即:國務院各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
地方政府規章及規定地方行政措施的規范性文件(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
司法解釋;案例。
中國法律效力分別是: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