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是一種決策,而充分、有效的信息是正確決策的前提,因此信息會直接影響法律的制定質量和實施效果。在法律形成進程中,靜態的信息觀最具危害性,因此需要收集動態而非定格化的信息進行動態的立法,這就需要進行各種制度安排以保障法律形成時能夠吸收充分、有效的信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信息問題可能構成法律實施的最大障礙,而信息公示作為一種法律責任則有助于促進法律的實施。 [關 鍵 詞]信息,法律,靜態的信息觀,沖突信息 充分、有效信息是正確決策的前提,但這一前提并不會自然形成,在決策主體進行決策時,都會面臨信息失靈的問題。不僅私權主體的信息失靈需要法律克服,公權機關在制定、實施法律之時所面臨的信息失靈問題也需要由良好的法律加以克服。就信息與法律的關系而言,法律對私權主體信息失靈的克服主要側重于法律對信息的影響,這類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私權主體的決策信息更充分、準確、分布更均勻;而法律對其自身的信息失靈的克服則側重于信息對法律的影響,因為法律如果不考慮信息問題,就可能會趨于無效。這一問題在目前的理論和實踐中受到忽視。很多法律在形成時就一直把信息問題排斥在外,很多法律沒有基于信息視角得到闡釋。所以,在法律自身也會面臨信息失靈的情形下,法律設計應該充分考慮信息問題,直面信息問題或繞開信息問題,但不能對其忽視;法律的實施也應該有有效的信息渠道,否則法律的功能發揮就會受到影響。 一、信息對法律形成的影響 (一)信息失靈對法律形成的影響及一般克服 法律自身就是一個信息系統。法律的形成過程就是一個信息收集、處理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各種信息經由特定機制匯集并經特定組織處理之后輸出而成法律。如果我們把法律作為最終產品的話,那么輸入的信息就是一種投入,投入品的質量會直接影響到產品的質量。因此在法律被制定之前,立法機構應該有充分、有效的信息來源,否則對法律的形成有巨大的消極影響。 1. 信息不足問題 立法機構在決策時會面臨信息不足問題。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此導致市場信息總量不足;第二,立法機構在收集信息時存在能力限制,不可能對所有信息都加以收集;第三,信息收集需要耗費資源,因此沒有必要收集過多的信息。實踐中許多決策失誤都可歸因于信息不足問題。《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對多次犯有偷稅罪而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這是一個存在問題的制度。在這一制度中,偷稅罪認定的采用了二元主義的復合標準,這一標準制造了應納稅額的認定困境,違反了平等原則,給予了納稅人規避法律的更多空間,導致對連續犯的處理陷于兩難以及使司法機關處理案件面臨新難題。這一立法錯誤正是對相關事實的了解不足所導致。對立法者來說,信息不足的問題必須加以有效解決,以優化決策。其途徑有二,第一,立法機構應設立專門的相關信息收集、分析的機構;第二,改革國民經濟統計體系以與市場體制相適應,取消計劃體制下的統計項目以節約統計資源;對經濟立法而言,在統計體系中,應該增加與國家干預經濟相關的信息的統計。 2. 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息不對稱是指信息在各主體之間分布不均。一般而言,立法機構所擁有的信息要多于其它主體的信息擁有量,但在特定問題上,立法機構可能會處于信息劣勢,而處于信息優勢的主體則可能濫用優勢,作出機會主義行為,損害他人利益,甚至對抗立法,使法律趨于無效。為了優化立法質量,應該使立法機構與其它主體在相關問題上處于信息平等地位。其途徑除了加強立法機構相關部門的信息收集、處理能力外,還包括有條件地賦予信息優勢者的解說義務并規定違反義務的責任。 3. 信息錯誤問題 信息錯誤直接導致立法的錯誤,從而產生一系列負面影響。產生信息錯誤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處理過程中出現失誤,如計算錯誤、分析方法錯誤等。第二,由于某種目的,如為了獲得某種資格,而故意制造虛假信息。這是我國目前的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大量的報表人為失真,導致最終決策者決策失誤。對錯誤信息的克服途徑主要有:優化信息的收集、傳遞、處理程序;嚴格執行《會計法》、《統計法》和《刑法》,以提高制造虛假信息者的違法成本,增加虛假信息的制造難度。 (二)幾種對制度形成產生負面影響的錯誤的信息觀 1. 靜態的信息觀 在立法時,如果把形成法律所需的信息視為是靜態的,即認為這些信息是永久處于不變狀態的,那么因此而形成的法律也會是靜態的,這些法律對現實生活的調整能力會大為減弱甚至喪失。以再分配政策問題為例,福利主義國家中"與再分配政策有關的一個基本問題源于這種政策所依賴的靜態社會觀。福利主義立足于一種比較靜態世界觀,它的基礎是其他情況都無變化的假設。"①這種靜態的假設是西方福利主義國家陷入困境的原因,因為它忽視了福利主義對社會最終產出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它假定在蛋糕大小不變的情形之下對其進行分配,但事實上,不同的分配方式會直接影響到蛋糕的大小,而福利主義的分配政策直接使可以分配的蛋糕相對變小,從而使福利主義國家步入危機。這是當時的政策制定者所沒有考慮到的。福利主義的分配政策依賴于靜態的信息,是一種典型的靜態立法的表現。在實踐中,靜態的信息觀對待制定的制度會產生兩大消極影響: (1)受靜態信息觀影響的制度容易被對策化。靜態的信息導致靜態的立法,而靜態的立法則會導致法律自身被對策化,因為法律所規制下的人并不靜態的,他們時時刻刻都處于"運動"之中,為自身利益而"運動",這些"運動"表明法律并不必然被遵循。如自2000年末以來,法國的法院在幾起案件中判決,婦產科醫生因不告知孕婦其所懷胎兒是愚癡兒從而導致該胎兒的出生,就有可能承擔該愚疾兒看病護理所需費用的100%的責任。法國最高上訴法院確認了這些判決的法律性:凡懷孕的婦女都可接受超聲波檢查,醫生檢查后應把結果告知婦女,如果孕婦懷疑胎兒不健康,有權作進一步的檢查,一旦確認胎兒是愚癡兒,醫生就應當提醒孕婦實施墮胎,知情不說或故意將愚疾兒生下來,醫生就將承擔經濟賠償等責任。法院的作出判決使婦產科醫生的職業風險大大增加,因擔心以后會涉及到訴訟之中,許多婦產科專家停止了產前正常的掃描檢查,這使許多孕婦深感不便。②動態的立法需要動態的信息,而動態的信息主要包括人如何時刻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運動"的信息。事實上,制度在形成過程中,應該考慮到婦產科醫生對制度可能的反應,盡可能收集這類信息,并充分利用這些信息。 (2)受靜態信息觀影響的制度往往效率低下,甚至得不償失。制度變遷學說認為,制度變遷只有在變遷存在凈收益時才能展開,如果變遷收入小于變遷成本,那這種制度變遷是不必要。這就需要對有關待制定的制度所引起的成本和收益的信息進行廣泛的收集,因為信息占有量的多少直接決定了對待制定制度的成本與收益的分析的準確程度,從而影響制度的可行性。在收集這類信息時除了需要考慮在多大范圍內確定其成本和收益這一問題外,更重要的是,有關制度成本和收益的信息也是動態的,是處于變化之中的,而靜態的成本和收益信息往往是不準確的。2001年末深圳街頭,設置了很多打擊兩搶執勤點,并配一些執勤人員,以打擊年末猖獗的搶奪、搶劫行為。這種執勤點的設置當然有助于減少不法行為。但另外一種因素有可能導致這種制度的功效大大降低。各個執勤點一般設在兩搶事件多發地帶或人流量多的地方,這些地方的兩搶事件的發生率因此會大為降低,但這種降低并不是主要通過抓獲兩搶人員實現的,因為對潛在的不法分子而言,他們不可能自投羅網,他們也不可能永久失業,所以,在這種制度之下,會有相當的不法分子轉而選擇另外沒有設置兩搶執勤點的地方去作案,而這些地方可能一直被附近居民認為是安全的,但只要搶劫事件發生過一次,不管以后事實上是否還會發生,附近居民就會認為其所居住的地方也是不安全的,并因此而增加保衛財產和人身的防御性的投入,如安裝技術含量高的防盜門等,同時也會使當地居民的福利大大減少,如因害怕而不敢在晚間散步等。這種資源的投入和福利的損失在量上是相當高的,因為它涉及到的人很多,所以,如果綜合考慮,這種設立執勤點的制度可能是不經濟的,它雖然使一部分人的財產權得到保護,但有可能增加更多人財產權的權利負擔,反而會使產權的效率因此降低;它雖然使一部分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但有可能使更多人的福利受到損害。這完全緣于靜態的信息觀的錯誤。 我們需要動態的信息以進行動態的立法。在立法時,對人的行為方面我們至少需要收集兩類信息,第一,在無法律規范之下,需要法律管理、規范的行為人是如何行為的?第二,在法律規范之下,這些行為人又會如何行為?在這兩類信息中,第一類信息往往是既定的、可收集的;而第二類信息則是不確定、不能收集但可以預測的,這種信息構成了動態信息的主體,對立法機構而言,這類信息的獲取是最不容忽視的。但這類信息并非客觀存在,而信息預測需要有基礎和前提。我們認為,在法律制定過程中,人的經濟人特性是預測人即將如何行為的最大基礎,因此也是法律形成時最大的動態信息。對經濟人而言,最大化自身利益是他時刻所追求的,這使他的行為可以比較準確地被預期,"我們不知道他要什么,但我們知道,無論他要的是什么,他會不顧一切地以最大化的方式得到它。" ③實踐證明,人既有可能是規范遵循者,又有可能是最大化利益者,何時遵循規范,何時最大化自身利益,主要取決于法律對人的利益的改變程度,在法律的框架下,經濟人會不斷地在最大化自身利益和遵循法律之間作出選擇,這種最大化利益特性構成了立法時最有用、無需收集即可獲得的信息。而對人的經濟人特性理解不足就會導致對人的行為的理解問題上的定格化,④從而使法律只對定格化的行為進行規制,而不考慮到這種行為是不可能被定格化的,因為人的行為在不同的利益結構環境下也會演變。這是靜態信息觀的錯誤之處。 2. 完全的信息觀 完全的信息觀有兩個極端,第一,認為立法所需的信息本來就是完全的,因此也無需耗費資源去收集。這種忽視信息的做法導致立法在信息不足的情形之下做出,從而嚴重影響立法的質量。第二,認為立法需要完全的信息,因此會不惜一切代價去進行收集。這種過度重視信息的做法會嚴重影響立法的進程。事實上,對立法機構而言,完全信息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完全信息的不必要是因為信息收集存在著邊際成本遞增的現象,完全信息不可能是因為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有些信息在特定時空上是不可能被收集的。所以立法機構應該力圖獲取最佳信息量。從經濟學的視角分析,信息收集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之時的信息量是最佳的。 (三)信息對制度內容的影響 信息完全假設下的制度設計與信息失靈情形下的制度設計有重大區別,在信息完全假設之下,制度的制定可以完全不考慮信息問題,而在信息失靈情形之下,制度的制定就必須充分考慮信息問題,否則,制度就會趨于失效。這是一個在目前受到忽視的問題。 1. 信息問題導致制度不能被制定或制度內容被改變 如果法律實施的信息不能被有效獲取,該法律就不應該制定。以對含瘦肉精豬肉的法律禁止為例。我國早在1997年就發布了禁止生產、銷售含瘦肉精豬肉的禁令,但該禁令一直沒有很好地實施,在禁令發布后,廣東、浙江等地多次發生民眾因食用含瘦肉精豬肉而中毒的事件。這是一個典型的因信息失靈而導致制度流于形式的例子。因為在執行這一禁令過程中,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對豬肉是否含有瘦肉精進行檢測。對含瘦肉精豬肉的檢測就是一個信息獲取的過程,其檢測成本越高,獲取充分的執法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小,對瘦肉精的禁令的實施就會產生障礙。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到2001年底,每頭豬的初步檢驗成本在150元至200元左右,最終定量和確認的成本則在800元左右。⑤檢測設備也因價格高昂而不能被各地普遍擁有,正因如此,雖有禁令的存在,但各地幾乎沒有把瘦肉精的檢測項目列入對豬肉的常規檢測項目,很多豬肉沒有被檢測是否含瘦肉精而上市。由此可見,如果法律執行的信息不能被有效地、低代價地獲得,那這種法律就不能被制定,除非存在其它有效的信息渠道 在云南某風景區,有很多參天大樹自然死亡,爛倒在地,其中不乏名貴樹種,但沒有人把它們運下山來,筆者沒有去查實是否有禁止把這些樹木運下山的禁令。如果有的話,則需要我們分析其禁止的合理性。筆者認為,這種禁令雖然使部分樹木喪失了使用價值,但卻更有利于森林的保護,其原因主要在于信息問題。因為如果允許把自然死亡的樹木運下山,對林業部門而言,就有責任去辨別運下山的樹木是否屬于自然死亡的樹木,而這種辨別需要較多的信息支持,如果信息不足,就有可能辨認錯誤;而辨認錯誤的多次發生就有可能導致正常生長的樹林被某些主體不當砍伐,因而不利于森林的保護。而禁令的存在對林業部門來說只須掌握是否有樹木運下山這一信息,這種信息的獲取比上述樹木是否屬于自然死亡的信息獲取要容易得多,這更有利于保護森林。⑥ 2. 對信息不足問題進行推定的制度 對信息不足問題進行法律推定比較廣泛地存在各部門法之中,這種法律推定是直接由信息問題所導致的,也是解決信息問題的。如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如不及時報案,就有可能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種責任的設置首先基于一種事實推定,這種推定與客觀事實可能不符,它雖然有失實質公正,但卻也是一種解決信息不足問題的相對合理的制度,這種制度激勵肇事者在肇事后及時報案,以使事故的真實信息能夠有效地被公權機關獲取。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制度也具有在信息不足的情形之下進行事實推定的功能。 (四)法律形成時如何充分運用各種信息? 1. 信息充分的程序和組織保障 獨裁制度在信息渠道上是不暢通的,因此其決策就有可能錯誤,而民主制度自身擁有良好的信息渠道,因而能保障立法信息的充分性。如聽證制度的最大功能就是獲取相關信息。民主立法也有一個信息獲取的功能。我們在分析立法機構需要有廣泛的代表性這一問題時,常常基于民主權利的角度進行考慮,而忽略它的信息獲取功能。事實上,立法機構的代表性越強,其獲取信息的能力就越強,良好制度出臺的可能性就越大。這里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為什么全票通過的法律并不一定是好法律?因為良好的立法需要對各種利益進行協調。而沒有反對者的立法在立法過程中利益不一定能被很好地協調。因為利益協調的前提是協調者對有關被協調者信息的充分占有,而不同利益組成的人本身就帶著不同的信息。如果信息不足,沖突的利益就不可能得到很有效的協調。所以在立法時應該有程序和組織保障,以獲取盡可能多的各不同利益主體的信息。 2. 確立一種自發演進為主兼有人為設計的法律形成模式 良好的法律應該是演化的而不是設計的。因為在演化過程中,各利益主體會經歷多次博弈,經歷多次博弈而處于納什均衡狀態的法律能夠充分吸收各種信息,因此這種演進的法律自身就是一個高度濃縮的信息體系。在法律演進的過程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經歷多次沖突,多次博弈,從而形成利益被很好衡平的處于均衡狀態的法律,這往往是純粹的制度設計所不能實現的。如價值沖突的協調問題既是一個規范性的問題,也是一個實證性的問題。對這個度的正確把握就往往不是人類理性所能實現的。如有關交易的法律必須考慮兩個因素,其一,交易安全的確保;其二,交易費用的降低。如果過度地保障交易的安全而導致交易費用劇增,或過度地降低交易費用而導致交易安全受損,都會使正常的交易數量減少。所以,法律的制定應該在交易安全確保與交易費用降低之間進行平衡以確定一個合理的度,但這個度并不存在猶如數學上的精確性,它往往是模糊的、易變的,影響這個度的諸多因素都是人文因素,因此也很難對其進行量化,所以人為確定這個度往往不可能準確。而交易的法律在長時間的演進過程中,各種人文因素都隨著博弈雙方匯入博弈過程之中,因此各種因素都能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在演進的法律之中,所以一個演進的法律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信息庫,它是在特定環境下的人充分博弈的結果。在信息問題上,在法律的演化過程中,各主體主動或被動地參與其中,其自身的利益要求能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在法律之中,但立法活動畢竟是人類的一種主觀行為,所以我們應該確立一種自發演進為主兼有人為設計的法律形成模式。以對習慣的確認為例,習慣對于立法而言具有信息功能。這是法律要對習慣進行確認的原因。因為習慣的形成經歷了多次的博弈,其存在下來的事實本身就可以說明它是最有利于人的利益最大化的。進言之,它很好地均衡了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兼顧了人在行使其權利時的安全考慮和效率考慮。這種經過長久演變的習慣濃縮著大量的涉及到人的行為的信息。 3. 法律的制定不宜超前 在我們一般的觀點中,立法應該超前,并且越超前可能越好。在有關西部大開發法律問題的討論中,有較多的學者提出要超前立法,否則會導致開發的無序。我們認為,立法的超前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因為超前立法的質量會受到信息因素的制約。這個信息主要包括二種:其一,有關待協調的沖突的信息。其二,有關法律環境的信息。這些信息只能被收集,而不能被很好地預測。"人的利己性"是法律制定過程中的一個最大的信息,也是最不容忽視的信息,這種信息是進行其它信息預測的基礎。但預測的信息在量上總是有限,在質上有可能不準確,所以立法主要應該依賴收集的信息。而立法的超前往往會使立法信息趨于不足,因為在利益沖突還沒有充分展開和利益沖突的發展方向還不明朗之時,還沒有有效的信息可以收集。而法律制定之前的小小的無序和混亂是良好法律的必要代價,無序和混亂是良好立法的最為有效的信息。在立法過程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本身就是一種不可多得的信息,這種沖突直接顯示了人的利益要求以及在特定環境下的行為選擇。這是立法最為需要的信息。人具體的利益要求和行為選擇并不能被很好地預測,而時間是其最好的顯示器,隨著時間的流逝,人的反映自身利益的行為會充分展開,這種行為信息是相當真實的,而顯示其自身利益的語言信息則往往是不可靠的,所以,立法者在主要問題上不能過度依賴于讓各個主體填調查表的方式收集信息,而只能依賴時間來獲取信息。這種通過時間獲取的沖突信息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動態的信息,而不是一種主觀想象的沖突信息和靜態的沖突信息。而如果不經歷一定的時間,立法者對人與人之間沖突的信息的掌握會處于想象和靜態之中,這兩種對沖突的認識都會導致立法信息的錯誤。所以,從最佳信息的視角,立法不宜超前。 4. 法律的移植要謹慎 與法律由演化而形成相比,法律的移植是一個逆向的制度安排過程。由演化而形成的法律自身吸收了大量信息,立法者在確認這些規范時,信息收集的責任相對較小;而立法者在移植法律時會面臨著更大的信息責任,對法律的移植與本土化的選擇最終就是一個信息問題。因為成功的本土化需要的信息量相當之大,實踐中的本土化問題往往因為信息不足而不能成功。對移植與本土化進行選擇的科學性首先取決于立法者對兩國文化和相關法律的了解程度。而這正是一個信息問題。席勒曾經報導過如下情況:緬甸政府曾經派遣一些人去以色列農莊接受實踐訓練。一年后這些受訓者得出一個結論:這種集體主義極端形式對他們來說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需要很多的公共精神和自我約束,而這正是緬甸人所缺乏的。⑦案例中如果不對相關文化和相關法律進行深入了解而只進行簡單的制度移植,這種移植肯定失敗。所以,因受制于信息的影響,法律移植須謹慎。 5. 重大的法律變遷需要考慮小規模的試點 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立法者往往不能收集到有關行為人如何行為的信息。小規模的立法試點是獲取立法信息的重要方式。在試點過程中,各種利益主體都會作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信息因此可以直接反映在待制定的法律之中,增加法律的科學性。美國的一項研究發現,對汽車安全帶直接管制的法律實際上已經使汽車事故的總數和總成本有所上升。因為汽車安全帶的規定雖然使快速駕駛的司機和車中乘客的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但這將激勵司機開快車,從而導致更高的事故率,而且,當由于安全帶的保護而使每一事故對司機和乘客的成本下降時,事故對行人造成的總成本卻在上升。該事例表明,一種只關注安全中單一輸入的管制可能是無效的或是有害的。對此判斷予以一般化還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任何政府管制都會有其負面效應,這種負面效應在政府管制之前是不能被觀察到的,也很難觀測到。所以進行管制方面的立法時,政府應該盡力收集有關管制會帶來的消極影響的信息。上述有關安全帶的法律效果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這完全緣于立法時信息不足,這使小規模的立法試點成為必要。⑧在正常信息收集存在障礙之時,立法者應該通過小規模立法試點,收集更多的行為信息和沖突信息,以支持立法。 二、信息對法律實施的影響 (一)信息問題導致法律不能被有效實施及克服 信息是執法的前提,沒有信息則不可能有執法。法律的實施應該考慮最佳的信息獲取路徑。這是一個在法律安排時經常被忽視的問題,以至于各種法律中常常預設執行信息的充分性及獲取的無代價而很少有為執行而專門對信息問題作出規定。美國法學家拜爾認為:"法律的強制只有在法庭擁有執行該法律所需信息時才是可能的,"⑨否則根本不存在執法的前提,更不用說執法過程。以監督機制的有效性為例。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取決于監督主體對被監督主體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監督主體往往擁有壟斷性信息而使監督主體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所以如果法律自身不解決信息問題,行為人就一直擁有壟斷性信息,則法律被行為人有效遵循的可能性就不大。在現實中,執法者往往處于信息劣勢,從而不能進行有效執法,而違法者則憑借信息優勢逍遙法外,某些法律因此形同虛設。所以應該進行信息獲取方式的制度創新,選擇最佳的信息路徑,建立執法機構自身獨立的、低成本的信息獲取渠道,尋求多種信息路徑以擴大監督主體的信息擁有量。主要可考慮以下幾點:第一,充分運用新科技獲取信息,如運用新的低成本的、快速的檢測方法檢測豬肉中的瘦肉精含量,又如國土資源部運用衛星遙撼技術便捷地獲得全國相當多地方非法多占土地的信息;第二,采用有償的方式獲取信息,如由于舉報地下光盤生產線的最高獎金高達30萬元,至2001年底,全國共有100多條地下光盤生產線因為舉報而被收繳;其三,賦予被監督主體強制說明義務并規定較重的法律責任以獲取信息等。 (二)信息公示作為一種法律責任促進法律實施 對違法者的違法信息的公示能促進法律的有效實施。這是因為這種信息的公示能夠普遍降低社會對違法者的評價,從而使該違法者在與他人交易時受到障礙,因此而喪失應有的交易機會,而在一個分工的社會中,交易機會的喪失對違法者的損失是致命的,它使違法者喪失了在社會上生存的基礎,這是違法者最懼怕的,信息公示由此使該違法者主動作出合法行為的選擇。如對偷稅者偷稅信息的公示就是一種減少偷稅行為的有效途徑,這種公示信息直接形成了偷稅者不良品性的信號,偷稅者的交易伙伴在獲得該信息后會認為,敢違反法律偷逃國家稅收而獲利者肯定更會侵犯其交易伙伴的利益,從而終止與其交易行為,而這對偷稅者是相當不利的,偷稅者因此會遵守稅法。這是信息公示的功能,這種功能對促進法律被遵循方面可能會強于罰款等方式。 參考文獻: ① [德]史漫飛、柯武剛:《制度經濟學》,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393頁。 ② 《深圳法制報》2002年1月2日第7版 ③ [英]霍奇遜:《現代制度主義經濟學宣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8頁④ 對法律強制性的過度信賴也會導致對人行為的定格化的錯誤認識。 ⑤ 據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欄目2001年11月16日的報道。 ⑥ 類似的制度很多。如某學院的會議制度規定,如不出席院里召開的全體教師會議,不管任何原因,都將不能領取會議津貼。這種不分清紅皂白的制度似乎不合理,但如果從信息視角對該制度進行分析,這種制度的最大價值正是在于其不分清紅皂白,因為不分清紅皂白的結果使對會議缺席者的缺席原因無須進行辨認,尤其在辨認相當困難的情形之下,這種制度的價值也就越凸顯,其合理性也就越大。又如,最近我在辦理新房入伙手續時,向小區管理處繳納的各種費用中,有一項350元的裝修垃圾清理費,這是管理處向每位業主平均收取的,但由于我的裝修相當簡單,幾乎沒有產生裝修垃圾,所以,350元對我來說肯定是多繳了,這種制度因此是不合理的。但從信息視角進行分析,這種制度就有可能是合理的,因為如果在裝修垃圾清運的收費問題上分別對待,雖然會產生更多的公平,但卻會導致過多的信息成本,包括確認成本、監督成本等,還有可能產生新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糾紛,這些資源的耗費都是非生產性。 ⑦ 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載于《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85頁。 ⑧ [美]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492頁。 ⑨ [美]拜爾等著:《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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