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為一個內部討論稿的大綱,現發表在此。懇請法律信息界的同行提出 不同的看法,希望您能發來您的意見)
一、有關法律信息的概念 控制論的創始人維納(Norbert Wiener 1894-1964)關于信息的概念有兩句話:"信息就是我們在適應外部世界,并把這種適應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過程中,同外部世界進行交換的內容的名稱","信息既不是物質又不是能量,信息就是信息"。這一揭示信息本質的解釋,確定了信息是客觀世界中存在的不同于物質和能量的第三種要素的重要地位。 根據這個本質的解釋,學者們又從不同的角度對信息作了更為簡要、易于理解的多種注解。對于法律信息而言,從知識的意義上進行注解比較易于理解,即:"信息是激活了、活化了的知識","信息是為了解決一個特定問題所需要的知識"。 狹義的法律信息就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泛指法律、法令、條例、規則、決議、決定、命令、指示等規范性文件和國家認可的司法解釋、判例、習慣等)所荷載的知識(即內容),它不同于法學信息,也不同于法制信息,它的范圍比后者要小得多,只是后者的一個真子集。如果加上后者的內容,那就是廣義上的法律信息。 本文所討論的法律信息事業是狹義的,專指法律文件發布、采集、分類、編輯處理、存儲、傳輸、實施和反饋等問題,涉及到立法、執法、司法、法律宣傳和信息、圖書管理等部門。如果從廣義上說,它還包括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以及依照法律進行國家管理的法制原則等所涉及到的有關信息方面的問題。 二、法律信息事業的發展依賴于科學技術的進步 自從有了刑和法(后來稱之為法律),就有了公布和實施的問題。中國最早的法的主要發布形式是"誥"(國王、大臣、諸侯用來指導國家活動的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誓"(用之于軍旅,即軍律或戰時法規)和"命令",如商湯伐夏桀之后作《湯誥》,將夏的罪惡和商的政綱告予百姓;周公"誅三監"(即治管叔、蔡叔及商之武庚之亂),以大義告天下,謂之《大誥》;周公以成王命,告康叔至殷墟治政之事的《康誥》;禁止"群飲"的《酒誥》。《尚書》中的《甘誓》是夏啟伐有扈氏于甘的軍旅之作;《湯誓》是商湯伐夏桀的誓師之辭。還有金文中有名的"三事令"、"四方令",以及周王經常誥誡群臣的"勿廢朕命",等等,都是當時法的重要淵源。 具體發布方式是怎樣的,考古發掘出的"甲骨文"為我們記載了殷商時代發布法的一種方式,即"卜辭",這是商王以上帝的名義發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國外,位于美索不達米亞的亞述末代國王亞述巴尼拔(公元前668年至前627年在位),是用"泥版圖書"記錄他給文官的"訓令"。 中國的成文法公布制度大約開始于春秋中后期,如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鑄"刑書",二十三年后,晉國的趙鞅將刑書鑄在鐵鼎上予以公布。鄭國繼子產之后的鄧析又編了一部刑書,寫在竹簡上,稱為"竹刑"。宋國在樂喜執政時,把刑書公布在器物上。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時期深刻的社會變化的反映,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 造紙技術的出現,使應用輕便的紙介質記載完整的法律文件成為可能。印刷術的發明,大大加快了法律信息的傳播速度,也為法律文件的保存提供了條件。科學技術進一步發展,出現了圖書館這門學科之后,信息(包括法律信息)的存儲就開始走上科學之路。 電子計算機誕生于1946年,二十世紀六十至七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就實現了法律文件的計算機存儲和快速檢索。七十年代后期至八十年代初期,光盤技術的出現和應用,使法律文件的存儲和檢索實現了"小、輕、快、簡",法律信息的傳播更為簡單和方便。 我國利用電子計算機存儲并檢索法律文件的工作,開始于1985年左右,使用光盤存儲并檢索法律文件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的事情。 1992年美國首先提出建立信息高速公路的計劃,短短的幾年之內,信息高速公路幾乎覆蓋了全世界,使古人夢想的"天涯若比鄰"得以真正實現。網絡技術的應用,實現了人和數字化了的知識不受任何障礙的親密接觸,法律信息也不例外。 中國在這次技術進步中,基本上是和世界的發展同步,高速通信網絡覆蓋了全國,包括農村地區和邊遠的西藏。今天,人們從網上獲取法律文件已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不僅如此,你還可以從網絡上獲得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研究、法律教學等各方面的信息。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科學技術每進一步,法律信息事業就向前發展一次,并且,這種變化的頻率都在不斷加快。從我國的夏朝起至西周亡止,用"卜辭"等記錄法律的方式,延續了近一千五百年的時間;從春秋至東漢蔡倫(公元105年)發明造紙技術止,人們用"鑄鼎"、"竹簡"和"縑帛"記錄并公布法律的方式,也沿用了八百多年的時間;再到宋朝慶歷年間(1041-1048)畢升發明活字印刷技術時止,歷史又走過九百年,法律才使用印制紙質書籍方式記錄、公布和傳播。如果把用真正意義上的圖書館方法存儲印刷本紙介圖書算作一種進步,這個進步也用了數百年(1500年以后,意大利、法國、德國和英國已實現這一目標),而現代公共圖書館的出現是在二十世紀以后。 但是電子計算機技術的出現,這種進步大大加快,從1946年到1970年,25年間法律信息的電子數字方式存儲、檢索的問題就解決了;再用了十多年時間就使存儲介質得到很大的改進;其后只用了幾年的時間,法律信息的存儲、網上發布、全世界傳播等問題都解決了。 法律信息事業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發展的,今后,這種規律還會遵循。關心世界科學技術的發展是我們法律信息工作者的責任,我們應該了解世界,時常思考使用最新的技術解決自己工作中的問題,真正做到與時俱進。 三、我國法律信息事業的現狀 1、國家重視法律信息事業 改革開放以后,全國人大、國務院就注意到,要建立法治社會和法治經濟,不僅要抓好立法工作,還要加強法律編輯、備案審查、存儲管理和信息傳輸的工作,為此,先后出臺了法規匯編編輯、法規備案審查的行政法規和《立法法》,還組建了法律信息中心專門負責處理有關法律信息方面的工作,從而縮短了我國法律信息工作和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 2、社會的各個方面迫切需要法律信息 立法機關需要法律信息,例如,要了解法律執行情況,要了解社會對制定法律的要求,需要法學理論方面的支持等,立法過程前后都希望能及時反饋或提供相關的法律信息,希望將法學研究成果及時變成建設法治國家的法律實踐。 行政執法機關為了依法行政,不僅要及時獲得法律文本,更要理解其中的法義,明確自己的職責范圍,還要隨時了解行政對象的情況,這些都需要法律信息的幫助。 司法機關為了準確地運用法律、監督法律的實施和宣傳普及法律知識,理解法義、公正司法、及時宣傳、全民普法都離不了法律信息的支持。 企業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是社會的經濟細胞,他們要想獲得最好的經濟效益,就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規范進行活動。因此,企業特別希望了解法律,并且是快速、方便地獲得針對性強、解釋準確的法律信息。法律信息的基本特點:準確性、完整性、權威性和及時性,對企業來說是尤為突出的要求。 保護人民大眾的根本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宗旨,人民群眾通過宣傳和普及學習法律,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特別需要法律的保護,法律信息在這些方面都可以發揮作用。 3、信息開發者積極參與法律信息事業 由于國家重視法律信息事業,社會迫切需要法律信息,為了滿足這方面的需求,信息開發者紛紛加入到法律信息事業的隊伍之中,將信息技術、網絡技術、通信技術應用到法律信息的編輯、存儲、傳輸和檢索的加工處理過程。僅僅幾年時間,各類法律信息網站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據不完全統計,專門法律網站已有數十家,建有法律網頁的網站不下數百家。 4、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對法律信息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許多法律院校的圖書館都使用了互聯網絡,不少法學研究者通過網絡使用先進的法律信息系統進行國際交流。他們也希望我國的法律信息在信息發布、采集、分類加工、關聯處理等等方面再向前邁進一步,對法律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存在的問題 1、發布法律信息的網站數量雖多,但比較法制(治)報刊和電視起來,就顯得專業性、針對性、系統性和權威性不夠。多數網站只發布法規條文,內容單一;有的連法律條文也是從別處卸下來的,僅僅是維持欄目的存在,浪費資源;突出的問題是,所發布的法律法規按《立法法》的規定是不完整的,準確性很差,因此,權威性低,社會作用就大大降低了。 2、立法部門對法律信息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時還很迫切,但是我們法律信息工作者卻提供不了任何幫助。例如,有時需要法學在某方面的研究情況,有時需要了解國內外在處理某種緊急事件的法律措施,有時需要了解社情民意,有時還要了解已經實施的法律在執行中的問題,等等。對這些需求,我們的法律信息本可以提供幫助,或者部分幫助,至少可以給予指引,但是,因為我們沒有調查這些需求,更沒有系統研究過這些需求,以及怎么實施的具體問題,所以現有的法律信息還不能滿足這方面的需求。 3、企業和民眾是法律的保護對象,他們是法律信息的最大受益者,但是,現實的情況是他們獲得法律信息的途徑并不暢通,等到自己被罰款或被告上法庭才知道違法。許多案例的結尾,總會有當事人痛悔地說:我要是早知道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打死我也不會這么做。 4、信息開發商為了生存和發展,總要考慮經營行為的經濟效益,但是對怎么向社會和民眾提供所需要的法律信息,以及如何加工這些信息研究不夠。當前我國的網站數量不算少,但被企業和民眾真正認可的法律網站不多。 5、對有關法律信息本身的問題研究不夠,或者是沒有探討清楚,影響了事業的發展。國際交流很少,即使有交流,也是個別的、局部的,從全局來說,計劃性、目的性、系統性差,即使有一些交流成果,社會共享性更差。 6、網絡時代的法學研究缺少了對法律信息研究這一塊,從當前現實和今后發展來說,這種研究就不是完整的,應該盡快補上這一塊。 目前,所有法律著作,不論是憲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程序法,還是國際法,甚至是法制史,都沒有專著或專門篇章來討論法律的發布、傳播和如何反饋信息等問題。這是因為,法學研究一直是以紙介質的報紙和圖書為前提進行的,而印在報紙或圖書上的法律文件是永遠不會改變的,生產周期長,傳播速度慢,受眾范圍小。統而言之,此時的法學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是落后的,因此,沒有必要把研究的方法和手段也當作研究的內容。但是,現在的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網絡技術的出現,使法學研究的方法和手段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如果我們仍然不認識這個變化對法學研究的反作用,就會使研究失去應該獲得的有益于社會發展的一些成效,也使法學研究本身因缺少一個重要的領域而不完整。 五、我們的對策 法律信息事業是近些年才發展起來的新興事業,還處在成長的前期,它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的關懷、支持和呵護。作者認為,當前急需要做如下幾件事: 1、和法律信息工作相關的社會各方面(立法、行政執法、司法、企業、社會組織、媒體、網絡、法律研究和法律教學等)應該聯合起來,討論一下當前的情況、急需解決的問題和辦法,探討共同行動的必要、可能和準則等問題。 2、法律信息專業工作者應加強法律信息的理論研究,當前主要任務是要搞清楚法律信息的概念,需要使用的信息技術,所涉及到的法律如何分類,什么是法律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權威性及如何實現,歸納社會各種需求及滿足需求的可能途徑,等等。 3、建立研究組織是做好法律信息工作的組織保證。法律信息涉及到的部門和單位很多,目前所以出現網站多、不規范、各自為戰、重復投資、浪費資源、收效甚微的情況,主要原因是無相應的研究組織及研究、討論不夠引起的。有了研究組織,不僅對實際工作可以進行指導,更為重要的是為深入研究法律信息的有關理論打下基礎。 4、不斷用研究成果支持立法、執法、司法,為研究、教學、企業和民眾提供法律信息支持,擴大法律信息工作的社會影響,也為這種研究提供活的源泉和力量。 5、加強國際合作將促進我們的工作和先進水平接軌,同步發展。歐洲的德國、意大利、奧地利、英國等都已經啟動這方面的研究,并有洲際的研究會議以協調各國的工作。美國、澳大利亞也在研究這方面的問題。 6、在法律信息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可以探討建立有關法律信息的學科問題。 法律和信息都是當今社會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匯,因為它們和人們的工作、生活緊密相關。正因為如此,人們對法律和信息都分別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分別成立了各自的研究組織,建立了各自的科學體系,但是人們對二者的結合部-法律信息的研究,卻沒有給予足夠地重視。現實的情況是:對法律信息研究人員少,研究的文章少,專著更少,沒有研究組織,沒有學科體系,這些都說明法律信息理論研究滯后于現實,存在脫節現象。正是由于存在脫節,使法學和信息學的研究都缺少了一塊內容,否則它們會更豐滿;使立法、執法、司法得不到有效的信息支持;使法學研究、法學教學、企業和民眾得不到及時、廉價、有用的法律信息支持。因此,我們法律信息工作者(含法律圖書工作者)應該共同研究,在現實情況下,我國法律信息事業存在哪些問題,癥結何在,對策何在,等等,為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盡我們的綿薄之力。 參考文獻: 中國法制史簡編, 肖永清主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6月第1版 失落的文明:巴比倫 , 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西洋圖書館史,Johnson.E.D.著尹定國譯臺北 臺灣學生書局1983 本文作者聯系地址: 江道琪 100017 北京1750信箱 電話:01066114656 孔祥清 100017 北京1750信箱 電話:01063094156 Eail: blakxq @ sohu .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