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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府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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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述中國政府出版物
            程真 點擊量:10957
國家圖書館信息咨詢中心
    
【注釋】
 
 什么是政府出版物?
    根據《圖書情報辭典》的定義,“政府出版物”又稱“官方出版物”,就是由各國政府部門及其下屬機構出版的文獻。按性質可分為行政性文獻和科技文獻兩大類。
    邵獻圖等著《西文工具書概論》及陸伯華等著《國外工具書指南》則認為:什么是政府出版物,到目前為目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被普遍接受的定義。
    事實上,在美國,政府出版物的概念簡單而明確,美國法典中對政府出版物的定義為:“作為一個單獨的文件由政府出資或根據法律的要求出版的信息資料”就是政府出版物。由于西方國家政治制度和新聞出版管理體制與我國目前的制度不同,美國對政府出版物的定義無法在中國使用,美國的學者按美國定義來研究中國政府出版物,得出目前大陸出版的所有的出版物都是政府出版物的結論。這顯然是無法令人滿意的。
    中國人關于政府出版物的研究基本上是介紹外國的、西方某一國家的政府出版物。即使從世界范圍來研究政府出版物,也是以西方國家為基礎、為對象,而且到此為止,對于中國的政府出版物則不置一詞。可以說中國學者研究當代中國政府出版物的文章幾乎沒有,不少人認為政府出版物(官方出版物)是西方的概念,中國政府出版物的定義也就無從論起。
    顯然,認為政府出版物是外國的東西,中國沒有政府出版物的看法是難以成立。連西方學者都承認,世界上最早的政府出版物出自中國,政府直接參與出版事業是中國的傳統。我國目前事實上存在著政府出版物,只不過這些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混在一起難于區分。我們要研究中國的政府出版物,如何界定政府出版物就成了十分重要的問題。
定義政府出版物要從政府出版物的本質特征出發,政府出版物的本質特征又來自于政府出版物的最主要的功能。我們認為政府出版物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向公眾及外界傳遞政府信息,表明官方立場、觀點。為了討論方便,在此給出我們對中國政府出版物的定義:政府部門在其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獻,并由官方渠道向公眾公布,或由指定的或授權的出版單位的資料,就是政府出版物。
 
為什么要研究中國政府出版物 
 
 政府出版物是一類特殊又十分重要的文獻,歷來為各國政府、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和圖書館界所重視。國外研究政府出版物的文獻非常多,美、英等國還有專門的雜志,如美國的政府信息雜志(Government Information原名‘政府出版物評論’Government Publication Review)。
    政府出版物之所以受到特殊的關注,主要在于這類出版物本身的內容、所具有的功能十分重要,管理體制又十分特殊。政府出版物內容廣泛,但其核心部分是官方發布的法律和行政性文獻。如國會的會議文件、司法資料、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有關國情的報告、國家權威機構發布的統計資料、外交文書等等。從國家內部管理的角度看,政府要通過發布文件來管理國家,公民要通過政府發布的文件了解政府的法令、國家的狀況等等。從國際事務角度看,國際社會是從一個國家的政府出版物來了解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立場、國家發展狀況等。政府出版物在治理國家、輿論導向、參與國際事務方面的特殊而又重要的作用,成為區別于其他出版物的本質特征。
    我國目前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階段,政府職能、管理體制正發生重大變化,研究我國政府出版物有其現實意義。根據公開發表的政府出版物了解國家的政策、規章,了解國家的狀況。政府出版物因此而具有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作用。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對政府行為公開化的要求越來越高,政務公開、政府上網工程的發展,使大量政府信息得以通過各類媒體和網絡方式而不是等級制的行政通道向公眾發布,政府出版物也因此而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事實上,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政府信息公開的問題。政府信息公開,公民對公共部門擁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權,不僅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代各國政府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保障公民權的一項基本義務。
    美國1966年制定《情報自由法》政府文件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才是例外;1976年制定《陽光下的政府法》進一步規定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必須公開,公眾有權觀察會議,取得會議信息。芬蘭于1951年制定《公文書公開法》;丹麥1970年制定《行政文書公開法》;挪威1970年制定《行政公開法》;英國于1994年制定《政府情報公開實施報告》及其《解釋方針》,開始推行情報公開制度;法國于1978年制定《行政文書公開法》;澳大利亞1982年制定《情報自由法》;加拿大1982年制定《情報自由法》;韓國1996年制定《公共機關情報公開法);日本1999年制定(關于行政機關保有的情報公開的法律。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正一步步走向世界,但要真正融人國際社會,在法制建設上還有許多事情要做,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正是一件十分緊迫的任務。
政府信息的傳播主要通過各種政府出版物,政府信息公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建立規范的通暢的政府出版物公開傳播渠道。作為一個圖書館工作者,對中國政府出版物進行研究的一個更為直接的目的,是探討建立中國的政府出版物報道體系。
 
中國政府出版物現狀
 
    1、美國學者對中國政府出版物的研究
    目前國內即使是對圖書館員來說,政府出版物也是一個生疏的名詞,特別是即使有人知道美國政府出版物,也沒有人說得清什么是中國政府出版物。國內研究當代中國政府出版物的文獻幾近于零,而國外研究中國政府出版的卻不乏其人。美國學者(主要是圖書館員)是用美國法律對政府出版物的定義來界定中國政府出版物的。按美國的定義,凡是由政府出資出版的信息資料就是政府出版物。從這一定義出發,他們認為中國目前所有的出版社都是國有單位,因此目前中國大陸所有正式出版的書、刊、報都屬于政府出版物。這種劃分顯然過于牽強,連他們自己也覺得不能滿意,但又無可奈何。
    美國的一位專門管理政府出版物的華裔大學圖書館員,1998年發表了一篇介紹美國國會館與中國國家圖書館交換政府出版物計劃的文章,生動地描述了由于兩國在政府出版物概念和社會制度上的差距,使得此項計劃執行了18年以后,仍然無法令人滿意。美國是1886年布魯塞爾條約的締約國,這一條約旨在建立締約國之間交換政府出版物的關系。中國不是這個條約的締約國。1979年中美關系正常化后,中國國家圖書館與美國國會圖書館就一項在兩館之間交換官方出版物的計劃簽署了協議。美國國會館每年向中國國家圖書館提供約20000種政府出版物,而他們從中國國家圖書館獲得的交換品無論在數量和內容上都使他們大失所望。特別是所收到圖書從科技論文到兒童故事內容廣泛,而在美國圖書館員看來,其中只有三種是典型的政府出版物:《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美方就此問題多次與中方交涉,敦促中方提供與美方提供給中方的相應內容的出版物,但中方從未直接作出反應,也就是說,中方認為他所提供的就是政府出版物。中美雙方都很清楚間題的結癥所在。美國的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之間有十分清晰的界限,中國卻沒有。美國方面所希望得到的政府文獻,在中國許多屬于“內部資料”,中國國家圖書館顯然不會向美國提供這些“內部資料”。
    美國另一位華裔圖書館員Thomas Y.Yeh 1987年發表在《政府出版物評論》上的文章“中國的政府出版物”,從中國政府機構、干部制度、出版發行體制等多個角度,深人地討論了中國政府出版物的歷史和現狀。他在文章中寫到: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起管理出版印刷事務的政府機構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官方控制出版的傳統進一步強化,所有的出版物都在黨和國家控制下,這些政府出版物被用來向公民灌輸官方意識形態。
    應該說這些華裔圖書館是十分了解國內情況的,他們對于中國大陸80年代每星期六的政治學習;對于中國干部分為24級,只有14級以上的干部有資格閱讀‘大參考’;對于中國走向市場化以來出現的出版發行‘二渠道’等問題都有很生動的描述。盡管因為終究不是在國內生活,他們的某些見解有失偏頗,但國外學者對中國政府出版物現狀的看法,以及他們的視角對我們弄清中國政府出版物所面臨的問題是十分有幫助的。
    2、中國出版傳播管理體制
    從政府出版物的定義出發,由政府機構出版的文獻資料才屬于政府出版物。因此我
們有必要考察目前中國出版機構管理狀況。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出版管理體制有許多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出版社企業化。這意味著,出版社不能依靠上級撥款養活自己,而要通過經營活動在市場上獲取利潤。這一根本性的改變使得這些國營出版機構的出版活動帶有越來越多商業動機。而追求商業利益的出版活動是有違政府出版物的初衷,因為政府出版物的目的是傳播政府信息,不以盈利為目的,也永遠不可能象通俗讀物那樣在市場上燕得大量讀者。因此把出版社主要出于追求市場銷量而出版的書刊報紙統統稱為政府出版物是荒謬的。一方面,大量政府部門主辦的出版機構承擔著發布官方信息的責任,各種需要通過公開出版物的形式對外公布的法令法規,政府會議報告、統計資料、宣傳資料都由這些機構出版發行。另一方面,出版社還要經營市場上有銷路的出版物,以取得商業利潤。還有不少政府部門與企業聯合辦刊辦報,政府部門出名,企業出錢,刊物署名由中央某部委機關主辦,實則為企業作宣傳,作廣告。政府行為和商業行為的混合,造成了今日中國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的混淆。
    可以說目前中國政府出版物不能發揮應有作用,是由于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混在一起無法區分造成的。而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的棍淆,是由于出版管理制度造成的。其深層原因在于新聞出版管理制度與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違背。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中宣部至今并沒有發布任何文件對政府出版物和非政府出版物進行明確的區分,但對同是國有企業的出版社還是有所區別的。
    3、走向信息公開
    政府出版物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通報政府信息,目前我國政府出版物管理體制中最主要的障礙是政府信息公開沒有形成制度,缺少法律保障。
    在我國社會信息化進程中,政府信息公開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政府信息的開放程度,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一個國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標志。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門為履行其職責而產生、獲取、利用、傳播、保存和負責處置的信息。據統計,80%的社會信息資源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產者、消費者和發布者。政府信息是一種重要的國家資源,它是人們全面考察社會情況,從事經濟建設以及科學研究等活動所必不可少的,它也是屬于公共所有的。國家信息化要求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開放,使其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為更多的人所利用。1999年是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政府上網年。政府上網工程啟動以來,在京的中央機關和國務院所屬的66個部、委、辦、局加人網上政府的行列,開設了52個政府站點。政府上網使公眾更直接、更準確、更迅速地了解政務信息,提高政府辦公的透明度。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通過網絡公開施政,可以提高辦公效率、轉變工作模式、促進廉政建設。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法律、法規、地方的條例規章的公布于眾作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法律、法規、地方條例、規章都應由相應的“公報”予以發布。遺憾的是,我們目前看到的中央一級的公報類刊物不及10家,地方性公報也很少,不少部門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仍然以“紅頭文件”形式下發,并且認為通過紅頭文件下發就是公布。而絕大多數公民是看不到“紅頭文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獻的發布尚且如此,那些非法律文獻,如:工作報告、統計資料、對許多事件的處理決定等等,記錄政府公務活動情況的文件都被封閉在各級政府機關的檔案柜中,很難與公眾見面。
    應該指出的是,無論是政府上網工程還是自下而上的政務公開制度,都還只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開始,大量的政府信息對公眾來說還是無法獲得的,政府出版物通報政府信息的職能也因此而無法充分實現。特別是,我國的法律中至今還沒有“公眾的知情權”的提法,更不必說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因此政府出版物的管理體制就缺少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4、中國政府出版物的特點
    通過考察中國政府出版物管理體制和出版現狀,可以看到,我國目前的政府出版物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由于中國目前所有的新聞出版單位都是國有企業,這些出版企事業單位都隸屬于某一國家機關,私有企業和民辦企業不準許開辦出版社、辦刊物。作為政府出版機構的對立物—非政府出版機構早在50年代初的所有制改造中就被消滅。由于沒有了對立物,政府出版機構也就不復存在。本來由非政府出版機構完成的工作不得不由政府出版機構來完成,這就是目前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難于區分的主要原因。
    第二,在市場化進程中,中國的隸屬于國家機關的出版機構施行企業化改造,他們的出版活動既要聽命于上級的行政命令,又要聽命于市場,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更加重了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的混淆。
    第三,中國政府出版物仍然承擔著兩項基本任務(或具有兩種基本功能):通過政府信息,宣傳官方意識形態。在這兩項基本功能中,通報政府信息的功能由于受到政府信息公開化程度不夠的影響,而不能充分承擔起應完成的任務。而在宣傳官方意識形態方面與非政府出版物并無明顯區別。這一方面是由于現行的管理體制使得宣傳官方意識形態成為所有出版物的責任;另一方面原因是政府出版物的出版單位要在市場上與所有出版物“公平競爭”,難于有所作為。
第四,政府出版物的主要職能是傳播政府信息。中國的政府信息大多數是通過行政渠道,即“紅頭文件”的逐級傳達來完成的。由于政府信息不公開,政府出版物通報政府信息的職能難以充分發揮。可以說,中 國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界限的明晰,政府出版物作用的發揮,也就是中國政府出版物地位的最后確立,有賴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
 
界定中國政府出版物,建立中國政府出版物報道體系   
 
目前我國的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物混在一起不宜區分,其根源在于我國新聞出版管理體制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這只能依賴于國家新聞出版單位出臺新的政策。作為圖書館的工作者我們能夠做的是建立中國政府出版物報道體系,使這一類目前確實存在的重要的文獻,能真正能發揮其應有作用。
    1、界定中國政府出版物
    如前所述,由于體制上的原因,目前中國大陸的政府出版物與普通出版物混在一起,要建立政府出版物報道體系首先要界定政府出版物,也就是要建立一個可以把政府出版物與非政府出版相區別的標準。
    我國目前政府出版物的主要功能依然是傳播政府信息和宣傳官方意識形態兩方面,我們則更看重傳播政府信息這一點,因為它更能體現政府出版物的本質特征,更接近于世界各國對政府出版物的認同。
    為此我們將為國家機關在其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獻,經指定或授權的機構出版,向公眾公布的各類介質的出版物。
    在這個定義里,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法院和檢察院司法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關、中央軍委和各總部。根據我國國情,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其出版物也應劃為政府出版物,這一點與西方國家是不同的。經指定或授權的出版機構出版,是因為許多政府文件因研究或教學的需要常常被各類出版機構在不同的出版物中重復發布,只有指定或經過授權的機構出版的具有權威性的政府文件被界定為政府出版物。這方面國家新聞總署曾有過規定。如:新聞出版署1991年1月7日在“重申出版黨中央會議學習輔導材料的有關規定”,1991年4月2日“關于出版黨代會、黨中央全會和全國人代會文件及學習輔導材料的暫行規定”,1991年12月3日“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的通知”等文件中都作出了黨代會文件、中央會議文件、人大文件、法律文件等由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出版社出版這類文件可以向上述機構規定,這些文件可以作為我們從出版部門界定政府出版物的根據。200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還規定了,只有政府部門出版的公報中發布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各類介質的出版物包括:政府部門出版的專書、報紙、刊物、光盤,政府部門的網頁等。
    由于界定中國政府出版物是一件操作性很強的工作,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進行理論上的探討,操作上的細節將在技術報告中描述,不在此贅述。
    2、建立中國政府出版物報道體系
    雖然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政府出版物的概念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但政府出版物實際上已經存在,并且發揮著作用。建立中國政府出版物報道體系的設想正是為了更加充分的發揮政府出版物的作用,同時也是為促進中國政府出版物管理體制的完善而作出努力。
    建立中國政府出版物報道系統就是通過收集、篩選政府出版物,經整理加工成目錄
數據庫,以印刷方式或網絡方式向外界報道。其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確定收錄范圍和文獻篩選:
    根據我們對政府出版物的界定,政府出版物應是政府部門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為此,我們把收錄范圍按發布機構控制在人大、國務院各政府機關、高法、高檢、軍委機關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機關。在具體操作中我們將有出版物發行的政府機關按隸屬關系列表關編號。同時收錄范圍按文獻的類型控制在法律法規、工作報告、統計資料、首長講話等,對于國家級研究機構發表的研究性文獻,也酌情予以收錄。為了盡可能科學地鑒定、篩選政府出版物,我們制訂了具有操作性的政府出版物篩選規則,規定了各類特殊文獻的篩選辦法。
       ② 建立中國政府出版物數據庫
    我們的目標是建立一個CNMARC格式數據庫,初期先建立目錄型數據庫,書目與文獻題錄混編,逐步將單篇政府文獻全文錄入數據庫。
       ③ 出版《中國政府出版物目錄》月刊
    為了將政府出版物的信息及時傳播出去,我們將編輯《中國政府出版物目錄》月刊。與目前我們所見到的美國和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目錄月刊一樣,《中國政府出版物目錄》月刊也按文獻發布機構分類編排,雖然不能提供按主題查詢的便利,但卻避免了許多編排和檢索時的不確定性。
 
參考文獻
 
1.邵獻圖.西文工具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 6
2.陸伯華.國外工具書指南.中國學術出版社
3.杜鋼建.入世后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中國經濟時報
4.新聞出版署.重申出版黨中央會議學習輔導材料的有關規定,1991年1月17日(90)新出明電字第3號
5.新聞出版署.關于出版黨代會、黨中央全會和全國人代會文件及學習輔導材料出圖字第276號
6.新聞出版署.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法規匯編一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3日(91)新出圖字第1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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