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高興的是,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突飛猛進的一派大好形勢下,隨著我國立法工作的不斷加強和社會主義法制的日益完善,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學術理論界特別是圖書館學界的許多專家學者,在各地的各類報刊上發表了一系列專題性文章,見仁見智,各抒己見,就加強圖書館立法的必要性、必然性和緊迫性,重大意義和重要作用,立法的依據、立法的原則和立法的內容,以及圖書館法的性質、特征、地位和調整對象等廣泛問題,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科學的論證和全面的闡述,有的甚至還提出了具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建議稿,對圖書館法的框架體系、章節結構、條款編排等內容,作了具體而完整的論述。這一切,對于促進圖書館立法的早日實現,無疑是一個有力的推動,功不可沒。但遺憾的是,時至今日,對于圖書館的立法問題,似乎尚未引起相關主管部門和立法機關的足夠重視,是否已經提上議事日程還是個未知數,更未見到把它列入到立法機關的近期立法規劃之中。為此,為了促進圖書館事業的繁榮發展,更快地跟上深化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前進步伐,更好地為貫徹科教興國戰略、落實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基本方略和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水平服務,有必要進一步大聲呼吁,是時候了,應當迎頭趕上,只爭朝夕,趕緊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有步驟地加大加快圖書館立法的步伐,適時地把圖書館的科學管理納入法制化正確軌道。我認為,加快圖書館立法的步伐,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更是可行的。 1 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的必要性 所謂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的必要性,也就是客觀實際迫切要求圖書館立法,使圖書館事業得以有法可依,做到依法辦館,依法治館,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必要性之一: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戰略性任務的內在要求。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 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很顯然,圖書館既是一項群眾性的文化事業,又是一項公益性的社會事務,理所當然地是屬于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范疇,是實行依法治國所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因此,加快圖書館立法的步伐,使圖書館這一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管理工作早日實現制度化、法律化,則是“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的重要議題。 必要性之二: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加強,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日益深化,我國的各項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進展。目前,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在實行依法治國,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發揮著重大作用。但從總體上看,同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日益深入發展的實際需要相比,我國的立法工作也還存在不小差距。比如,有些法律需要制定的尚未制定,有些法律需要修改的尚未修改,有些法律需要作進一步解釋的尚未解釋,等等。這其中,圖書館法就是屬于需要制定而尚未制定的法律之一。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強調提出:“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二O一O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現在距二O一O年還有九個年頭,我們必須與時俱進,抓緊時間,趕快補課,加大圖書館的立法步伐,早日填補空白,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全面而完善地形成,盡我們應盡的努力。 必要性之三: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江澤民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八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深刻論述了必須正確認識和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要求。舉國上下,正在掀起學習、宣傳、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熱潮。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已成為各行各業搞好各項工作的行動指南。很明顯,圖書館這一行業也決不能置身事外,必須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廣大圖書館工作者的頭腦,指導圖書館事業的建設和服務工作的順利進行。列寧同志認為“圖書館事業的建設是國家文化水平的標志之一”[1]。他強調指出:“要想理智地、自覺地、成功地參加革命,就必須學習”[2]。“工農群眾追求知識的熱忱是巨大的,對于受教育和建立圖書館的要求是強烈的是真正‘人民’的,但是我們還遠遠地不善于綜合、整理和處理人民的這種要求,還遠不能正確地滿足這種要求。對于建立真正的統一圖書館網還須要頑強地進行許許多多的工作。···應該極力設法做到,使報紙和書籍得以按照規章的規定,···分配給正確地為整個國家、全體工人、士兵和農民群眾服務的圖書館網和圖書室網。那時人民將百倍強烈地、迅速地、順利地追求文化、光明、知識。那時,教育事業將一日千里地向前進展”[3]。江澤民同志在論述“我們黨要始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時,特別強調指出:要“立足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著眼于世界科學文化發展的前沿,不斷發展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具有中國風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從思想上精神上正確武裝和不斷提高起來”。要“堅持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進一步普及教育,提高教育素質和全社會的教育水平;大力發展科學文化事業。加強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的宣傳教育”。“要努力掌握和發展各種現代傳播手段,積極推動先進文化的傳播”。無疑,只有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才能掌握和運用好法律武器,來強化圖書館這一科學文化的傳播手段,更充分地發揮其作為一個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的宣傳教育陣地的應有作用,更有效地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播,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受教育、學文化、求知識、鉆科學的強烈愿望和要求,促進健康向上、豐富多彩、具有中國風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繁榮發展,促進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的不斷提高,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必要性之四: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是加強圖書館事業的自身發展,逐步實現依法辦館、依法治館的實際要求。列寧在1919年5月6日召開的第一次全俄校外教育代表大會上,針對蘇聯當時的國情實際,在強調圖書館事業對于提高人民群眾文化水平的意義,發展圖書館事業的政治意義,以及在建設圖書館事業中必須加強計劃工作和合理化工作時,十分尖銳地指出:“現在必須同殘余的渙散現象作斗爭,必須同紊亂態度作斗爭,必須同主管部門間可笑的爭吵作斗爭。這應當作為我們主要的任務。···我們應當使我們擁有的書籍得到利用,應當著手建立有組織的圖書館網,這就能夠幫助人民去利用我們所擁有的每一本書籍,不要建立平行的組織,而要建立統一的有計劃的組織”[4]。接著列寧又在1920年11月3日《關于集中管理圖書館事業的法令草案所作的補充和修改》中,十分強調“要特別注意使圖書為公共所使用,否則,圖書館就永遠不能為廣大的居民群眾利用。為此,屬于教育人民委員部管轄的一切圖書館,都應聯合成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統一圖書館網,這個圖書館網根據一定的計劃進行工作,確立圖書館的基本類型,用流動書庫把各個圖書館聯系起來,組織館際的書籍交換,并從而使圖書接近工農讀者”。“因此,屬于其它一切主管機關、社會團體和機關的圖書館也必須加入統一的圖書館網,并必須在教育人民委員部的監督下根據總的計劃來進行工作”。“各主管機關和團體的圖書館應由不公開的變為公開的,也就是變為公共使用的、全體公民都能使用的圖書館”[5]。“屬于科學機關,教育機關和專門職業機關的特種圖書館,如為經常的科學工作所必需,應仍留歸建立各該圖書館的機關管轄,但必須在各該圖書館中設立大家都能使用的閱覽室”[6]。隨之,列寧在1921年5月17日《至李特肯斯同志的信》(該同志新任刊物普及總署署長)中,明確提出:“應當利用這一機會,定出確切的行政負責。1、極確切地在書面上規定出版物普及總署署長和各省出版處處長負什麼責任。2、在圖書館網方面也同樣規定出他們應負的責任。(1)全國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和魯勉哥夫圖書館)。(2)省圖書館。(3)縣圖書館。(4)鄉圖書館。3、必須使您(和我們)絕對明確地知道,誰該受監禁(或者是中央出版物發行總署方面的人,或者是圖書館網方面的人;兩個機構必居其一),如果每一種蘇維埃圖書出版后經過一個月(兩星期?六星期?)而在每一所圖書館都還沒有這種圖書的話。關于這一點請給我簡要的答復”[7]。列寧“認為公共圖書館的驕傲和光榮不在于它藏有多少珍本,藏有多少世紀的版本或十世紀的手稿,而在于書籍在人民中間流通得多麼廣泛,吸引了多少新讀者,滿足對書籍的一切要求多麼迅速,外借了多少圖書,吸引了多少兒童來讀書和利用圖書館···”。“教育事業安排得合理與否,應根據外借圖書的數目來斷定,應根據給予大多數居民以怎樣的方便來斷定”[8]。雖然列寧同志的上述教導已時過80多年了,但仍然使我茅塞頓開,深受教誨,獲益非淺。同樣,對于我們如何加強圖書館事業的建設和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很受啟迪和教益,其指導意義并不過時。首先,建國以來,基本上形成了公共、高校、專業三大圖書館系統(其中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系統的圖書館的管理規則也有所不同),由于缺乏能夠統管全國圖書館事業的國家圖書館法,三大系統只能各自為政,尊從各自系統的法規條例行事,不統一性、不完善性、不協調性、不適應性是客觀存在,眾人皆知。在沒有國家圖書館法可依的情況下,發生不規范、不科學的“人治”現象在所難免。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圖書館事業的客觀要求,早日制定完備的圖書館法,實在有其緊迫性。其次,黨的十五大提出,要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突出重點的要求,加強宣傳文化事業的基本建設。為此,要把有限的資金更好地用于重要的宣傳文化單位和直接為群眾服務的文化設施建設上。在城市建設中,要配套搞好公共文化設施。大中城市應重點建設好圖書館。縣、鄉應主要建設綜合性的文化館、文化站。很顯然,為了使全國各地各級各類數以萬計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文化站、文化室)、革命歷史紀念館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布局好、建設好、管理好、服務好,必須盡快制定國家圖書館法,并保證其得以正確而統一實施。再次,為了強化圖書館事業的科學化、現代化管理,很有必要對各種類型圖書館的館舍建設、機構設置、職責范圍、人員編制、經費來源、管理體制、工作程序、服務對象、資源共享、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問題,以國家圖書館法的法律形式,加以條文化、規范化、法定化、制度化,走上依法辦館、依法治館的法治化的正確軌道。 必要性之五: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是適應我國加入WTO之后所面臨的時代要求。加入WTO之后,我國的各行各業都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圖書館這一行業也不例外。但圖書館作為文化性、公益性事業,與經濟的、科技的產業部門相比,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應該在早日制定的國家圖書館法中,設置專門的章節,對我國圖書館事業的建設、管理、服務和對外交流等問題,如何與聯合國的有關規定和國際運行規則相接軌,作出可操作性的正確規定。 2 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的可能性 所謂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的可能性,也就是圖書館立法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現在,不是可不可為之,而是愿不愿為之。 可能性之一:時機有利,機會難得。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十分重視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黨的十五大以來,一是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二是強調加強立法工作,限于二O一O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三是強調必須依法行政,國家的各項工作都必須依法進行,任何人、任何組織都必須依法辦事,而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中央的重視與支持,乃是我們抓緊制定國家圖書館法的絕好機會。機不可失,失不再來。如果我們坐失良機,不僅有損于圖書館事業的發展,而且也直接違背中央的指示,難免要負失職之責。 可能性之二:經驗豐富,只待總結。建國50多年來,我們在建立與發展圖書館事業的歷史進程中,摸索和積累了豐富的管理圖書館的實踐經驗。只要我們肯花功夫,肯下力氣,就完全有可能從中總結、歸納、提煉出具有規律性的原理、機制、規則、范例等普遍性適用的精華,為我們制定一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圖書館法,提供取之不盡、用之不絕的實踐基礎和智力寶庫。 可能性之三:現有雛形,條件便利。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日益發展和社會主義文化在我國屬于主導地位的確立,圖書館事業也得到了日新月異的發展。美中不足的是,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圖書館管理模式。但有弊也有利,正因為它不統一,為了與上述公共、高校、專業三大圖書館系統的管理工作相適應,國務院的相關主管部門和部分省、市、自治區政府,先后制定了分別適用于三大系統多種多樣的工作條例、管理規程和管理辦法,內容豐富多彩,各有千秋。把它們集中起來,縱觀一下,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圖書館法律體系框架的初步雛形,為制定國家圖書館法打下了初步基礎,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果再參考近年來有關專家學者起草各種版本的我國圖書館法的草案或建議稿,那麼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可能性之四:已有先例,可資借鑒。早在1917年11月,列寧在《論彼得格勒公共圖書館的任務》一文中就強調指出:“必須迅速地和無條件地進行下列各種主要的改革,這些改革要以西方自由國家,尤其是瑞士和美國早已實行的各種原則為依據。(一)公共圖書館(前皇家圖書館)應當迅速地同彼得格勒和州內的一切社團圖書館、公共圖書館以及國外圖書館(芬蘭、瑞典等國的)進行圖書交換。···(三)圖書館的閱覽室應當象各文明國家私人圖書館以及為有錢人所辦的閱覽室那樣,每天開放,節日和星期日也不例外。開放的時間是上午8點種到晚上11點。(四)應當迅速從國民教育部各部門中把必須數量的職員調到公共圖書館去”[9]。可見,列寧是倡導改革社會主義國家圖書館事業的首創者,其改革的精神和開放的思想很值得我們認真地思考和好好地學習。近20多年來,我國的圖書館事業跟其他各個行業一樣,都是在不斷地進行改革開放的實踐中,謀發展、促繁榮、創佳績。同樣,只要我們進一步發揚深化改革開放的創新精神,那麼盡快制定一部完備的國家圖書館法指日可待,必定無疑。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先后制定了各種類型的圖書館法。在我們著手制定國家圖書館法時,不妨對國外已有的先例進行深入的分析比較一番。在立足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圖書館事業的實踐之同時,放眼世界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前沿,廣泛參考和積極借鑒于我有利、有用的東西,使我們所制定的圖書館法和為之奮斗的圖書館事業達到現代化的先進水平,是完全可能的。 可能性之五:立法之道,駕輕就熟。建國以來,特別是近20多年來,隨著我國立法工作力度的不斷強化和日益深化,我國立法機關已經創造和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科學的、有中國特色的立法經驗,而且行家眾多,規劃周到,程序嚴密,技術高明。這為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提供了及其有利的便捷條件。 3 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的可行性 所謂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的可行性,也就是可行的立法措施應該落實。如果說,認識必要性是要解決對圖書館立法的重視與否的問題,認識可能性是要解決對圖書館的立法條件是否具備的問題,那麼認識可行性則是要解決應該采取哪些切實可行的立法措施問題。為此,作為一個探討性的議題,特提出如下個人建議,僅供主管的領導部門參考。 可行性之一:應當盡快地把制定圖書館法的問題,作為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事務,提上加強立法工作的議事日程,列入國家立法機關的立法規劃之中,設定時限,限期完成。 可行性之二:應當把制定圖書館法作為一項重要課題,納入國務院的相關主管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之內,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基本工作任務來抓,認真地抓緊、抓實、抓好。 可行性之三:應當有組織、有領導地就制定圖書館法過程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開展專題性的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寫出專題調研報告。然后,由主管的領導部門召集相關的、比較有權威的專家學者,進行可行性論證,在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求得共識。 可行性之四:應當組織專門的圖書館法起草班子,負責圖書館法的具體起草工作。這個起草班子既可以由國務院的主管部門牽頭,從相關單位臨時抽調相應的、能勝任起草工作的業務骨干組成;也可以由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經費,委托相關的有實力的科研部門或高等院校,按照主管部門對起草工作的要求,限期完成起草工作。 可行性之五:應當在圖書館法草案形成之后報請國家立法機關審議之前,印發圖書館學界及相關的法學界,廣泛征求意見。同時,還應當有領導地按系統、分層次組織若干次專題討論會或座談會,對圖書館法草案進行全面的、深入的探討,使之盡可能完善,符合高質量的立法要求。 總之,我認為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是必要的、可能的,也是可行的。但這畢竟是我個人一孔之見,片面性在所難免。但我確實認為加快圖書館立法步伐,事不宜遲,到了該下決心的時候了,切不可久拖不決。當然,我還有一個想法,如果有關方面還是認為制定圖書館法的條件尚不完全具備,時機尚不成熟,可采取兩步走的辦法。第一步,先由國務院制定圖書館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性法規頒布實施。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和創造立法條件,擇期將其提升為圖書館法。第二步,最遲在二OO九年或二O一O年,在總結圖書館管理條例實施七、八年或八、九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出更完善的圖書館法草案,并提請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這樣,至少可以趕上末班車,不至于到二O一O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時掉隊。 載《法律文獻與信息》2002年第3期 -------------------------------------------------------------------------------- [1] 見《列寧論圖書館工作》第6頁,時代出版社,1957年3月出版。 [2] 同上,第26頁。 [3] 同上,第36-37頁。 [4] 同上,第32頁。 [5] 見《列寧論圖書館工作》第54-55頁。 [6] 同上,第55頁。 [7] 同上,第38-39頁。 [8] 同上,第24、25頁。 [9] 見《列寧論圖書館工作》,第26-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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