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參考咨詢服務中,咨詢館員在利用信息資源為讀者提供服務時,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與實際工作密切相關的合理使用、復制問題、數字化資源的下載與利用等知識產權問題。本文結合咨詢實際工作,對參考咨詢服務中所涉及的相關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Abstract] [關鍵詞] 參考咨詢、著作權、知識產權、合理使用、復制、圖書館 [KEYWORDS] Reference、Copyright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Fair Use、Copy、Library 在參考咨詢服務中,咨詢館員在利用信息資源為讀者提供服務時,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與實際工作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復制問題、數字化資源的下載與利用問題等。實際上,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對圖書館的合理使用和復制問題早已有了具體規定。如今,數字化版權問題已經成為全世界議論的焦點,發達國家紛紛出臺了數字化相關法律;國際圖聯也發表了數字化環境下的版權立場。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國內圖書館界也有很多人在積極探索圖書館工作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圖書館的一名參考咨詢館員,在工作中也經常遇到一些令人感到困惑的法律問題。本文結合咨詢實際工作,對參考咨詢服務中所涉及的相關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參考咨詢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1.咨詢查找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在咨詢服務中,咨詢館員會根據讀者的需求進行文獻查找。然而,在利用資源查找的過程中,很少會考慮到著作權合理使用和被使用作品的知識產權狀態,經常在不知不覺中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因此,要想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使用文獻,應考慮以下因素。 1.1應考慮讀者的使用目的 讀者的使用目的是咨詢館員能否利用享有著作權作品的重要依據。關于"合理使用",法學專家吳漢東所下的定義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的一種限制,只有在法律明文列舉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這種使用,否則就直接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屬于合理使用。 從實踐來看,利用圖書館的大部分讀者都是為了學習或研究。又由于國家圖書館為中央國家機關服務的特殊性質,我們的服務對象基本上是出于執行公務,即為國家立法或司法行政之需。這樣看來,對大多數讀者都屬于合理使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人看到了圖書市場潛在的經濟價值,將館藏暢銷作品通過復制重新包裝后出版發行。對這類以營利為目的讀者,如果我們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使用具有商業性質,就應向其闡明合理使用的規定,如果這類讀者不聽勸阻,我們完全可以拒絕服務。因為合理使用是建立在著作權人犧牲一定經濟利益基礎上的,如果讀者出于營利目的而使用對權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咨詢館員應盡的義務。 1.2應考慮被使用作品的性質 開展深層次咨詢服務,就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各種類型的館藏文獻資料,但這些文獻具有各不相同的知識產權狀態,因此要分清哪些館藏可以合理使用、哪些不可以隨意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相關條款規定:①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即公開發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作品,對未發表的作品,即未公開于社會的原始文獻,如書信、手稿、記錄、筆記,或內部使用、沒正式出版的各種書刊資料是不能隨便提供的。(館藏有嗎?)②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數表等不適用于著作權法的作品可以不必考慮著作權的法律后果而隨意使用。③公民的作品,其使用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五十年,超過這一保護期限的作品不適用著作權法。館藏中的善本古籍、革命歷史文獻和地方志等少數珍品就屬于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對這類作品我們可以使用而不必承擔有關著作權的法律后果。但對館藏中已經超過五十年出版年限、作者依然健在或死亡未滿五十年的作品,則不可以隨意使用,只有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才可提供,因為這類作品仍處在著作權保護期之內,是作者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2.咨詢提供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咨詢提供的過程,就是咨詢館員將檢索出來的資料按需求提供給讀者的過程。根據讀者的不同需求,有的只需提供目錄索引;有的要提供原文復制、下載;有的還要提供經咨詢館員編制過的專題資料匯編和信息刊物。不論是提供哪種形式的服務,都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到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 1.2.1應考慮對館藏文獻復制的數量 提供原文復制是讀者較為常見的需求形式,也是咨詢服務的一個環節。文獻復制通常被認為是文獻得以廣泛傳播和共享的重要手段。復制行為最容易對著作權構成侵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可以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關于"少量復制",著作權法沒有具體規定。一般認為為,讀者的教學和科研需求進行作品部分內容的復制屬于合理使用;而對作品全部內容的復制,應視為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圍。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對復制數量的臨界值卻非常難以把握。國家圖書館雖早有規定每本書只能復印其中的三分之一,但實際上根本無法有效控制。關于復制的份數,國外的規定不但詳細且具有可操作性。在英國和澳大利亞,不允許復制一部完整的作品,而只允許復制其中的一部分。英國版權委員會認為,復印的數量少于或占全書的10%,或復印全書中的一章,可以判定為合理使用。圖書館不能為讀者復制整本期刊,除非出版商曾公開聲明過允許復制,或曾經授權過圖書館。書中圖片作為藝術作品,圖書館無權為讀者復制。在日本,應利用者的要求,圖書館可以將公開發表的著作物的一部分以1人1份的數量加以提供,供調查研究之用。在目前法律對圖書館復制行為規定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和國際通行的慣例來解決復制中的法律問題。 1.2.2利用數字化資源下載時應尊重版權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咨詢服務的檢索方式由傳統的手工方式向以計算機網絡為主的自動化系統轉變,利用數字化資源已成為參考咨詢的主要手段。但使用數字化資源同樣會產生侵權問題。對數字化資源的下載行為在我國尚無定論,但一般認為,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只是作品形式上的變化,不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創造性,并沒有創造新的作品,下載數字化作品實際上就是一種復制行為。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它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國際圖聯在數字環境下版權問題的立場是:"圖書館向用戶提供數字形式的版權作品,以滿足研究、學習等合法目的,應該被版權法所允許"。"數字的并沒有不同,為了個人教育或研究需要,可以復制或通過圖書館和信息人員復制合理比例的數字作品"。 在利用互聯網資源下載時應特別注意版權問題。互聯網上的各種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常常同公眾可以免費使用的資料混合在一起,人們可以在互聯網上查找資料,但這并不意味著不經允許便可使用和復制這些資料。對網站上鄭重聲明版權所有,不得隨意下載的告示我們要引起注意,否則不知何時,由于我們的疏忽,在提供服務的同時又成為侵權的被告。 1.2.3提供二、三次文獻服務時的著作權問題 為讀者提供書目索引、專題資料匯編或信息刊物也是常見的咨詢項目。在編輯這類二、三次文獻的過程中,一方面,咨詢館員很容易因使用他人作品不當而侵權;另一方面,編制二、三次文獻因其凝聚了咨詢館員創造性的勞動,是享有著作權的成果,同樣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對專著的書名或期刊上的文章題目一般不受版權法的保護,編制書目索引是為了揭示文獻和方便查找原文,并不涉及侵權問題。但編輯專題資料匯編、綜述或信息刊物時就很容易侵權。對這類文獻的編制,會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權中的演繹權,即作者對作品享有的編輯權。著作權法規定,編輯是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而形成編輯作品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對原作品的復制。因此,咨詢館員在編制專題資料時,要注意適當引用他人作品。 咨詢館員提供的通過自己勞動所編制的具有獨創性的二、三次文獻是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未經許可任何人不能擅自將其出版。然而,事實上很多咨詢館員對此并不十分了解,常常是為讀者付出了大量智力勞動而自己卻什么也沒得到。例如,某圖書館兩位館員曾受一位教授委托,整理了一份有關毛澤東軍事戰略思想的資料。后來他們偶然在教授的書中發現這本書附錄中有三分之二的內容都是他們編輯整理過的資料,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識,不知道自己享有的這份權利,事先也沒有與教授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最終導致其署名權和經濟利益受損。
二、對參考咨詢服務中知識產權問題法制化思考
隨著咨詢服務的規范化,咨詢服務中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圖書館工作中的法律缺失,確實給實際工作帶來不少困惑,迫切呼吁立法者對此予以關注。 2.1建議擴大圖書館對文獻資源的合理使用范圍 圖書館的服務宗旨是促進知識的利用和有效傳播,要實現這一目標,一方面應保障讀者的基本權利,保證知識和信息最大限度、最廣泛地傳播利用;另一方面,知識和信息的傳播利用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要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如何平衡利用者與著作權人之間的關系,也是參考咨詢服務的一個焦點。盡管合理使用是圖書館使用各種文獻信息的法律保護傘,但新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范圍的縮小,使圖書館的服務處于兩難的尷尬境地。針對著作權法更偏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而弱化廣大讀者利益的趨勢,圖書館界應代表讀者和社會公眾的權益,要求在著作權人和公眾權利之間尋找平衡點,進一步完善合理使用機制,建議將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范圍和保障機制引入未來將要制定的圖書館法,使圖書館人能夠在合理范圍內最大限度滿足讀者需求,為讀者提供最好的服務。 2.2建議對圖書館復制行為制定相關條款 圖書館對館藏文獻的復制版權問題,是圖書館提供服務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對圖書館應利用者的要求而提供復制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對圖書館員代為復制的看法莫衷一是。有觀點認為,圖書館員代為復制屬于共同侵權;相反觀點認為,圖書館員代為復制是合理使用的延伸,圖書館員并沒有侵權。我個人認為,只有在圖書館員明知或有確鑿證據證明讀者復印是出于商業目的還為之提供服務的,應視為共同侵權。如果是出于合理目的并不存在侵權問題。為維護圖書館員的利益,國外圖書館對此做了免責規定。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在提供資料復印服務時,要求利用者首先填寫《資料復印申請書》,該申請書要求利用者寫明"復制的使用目的",并且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格式化地列出了一些注意事項,包括"不得將復印件用于明示的目的以外","如果發生了著作權糾紛,由申請者承擔責任"等。國際圖聯的立場是:"盡管圖書館作為媒介在確保版權法的實施中起重要作用,責任最終還在于侵權者"。參照上述規定,建議我們在提供復制服務之前,提請需要復制的讀者以個人名義簽署一份要求復制的表單,表單中應聲明:為讀者提供文獻僅限于用于個人教學、欣賞或科研之用,如果用于出版、或是用于非個人使用并以營利為目的時,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使用者自負。 2.3提高咨詢館員知識產權素質 目前,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在圖書館界普遍存在,相當多的咨詢館員認為知識產權離咨詢服務還遠著呢,侵權問題一時半會兒也找不上門來。況且我們的服務對象大部分是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因此根本不用考慮服務中的著作權問題。事實上,咨詢服務中的知識產權風險已經存在。作為高素質的咨詢館員,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意識,自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前提下開展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工作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為圖書館工作建言獻策。 參考文獻 [1] 試論中外版權法中圖書館的"合理使用"/胡錦成 趙春艷/圖書館學刊/2004年第6期 [2] 圖書館管理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肖泉青/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3月/第21卷第1期 [3] 戰略思考:圖書館發展十大熱門話題 / 吳建中主編/ 上海: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2 [4] 圖書館服務中著作權合理使用問題芻議 李莉 趙熊 中國圖書館學報(雙月刊)2002年第2期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 [6] 中外版權法與圖書館服務/李樹國/國家圖書館學刊/2000年/第2期 [7] 《日本圖書館法律體系研究》/李國新著/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0年6月 聯絡方式:國家圖書館參考研究輔導部社科咨詢室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33號 郵編:100081 電話:010-88545192 手機:1302194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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