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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法律保護與文獻信息工作
            于麗英 點擊量:8194
中國人民大學圖書館
    
 
 
 
摘要:通過對有關版權的法律、法規及國際條約的介紹,加強圖書館界對版權保護的關注。文獻信息工作者要樹立版權法律意識,在工作中掌握和運用版權法律知識,更好地發揮其所擔當的知識與用戶中介作用。
 
1. 版權概述:  
1. 1權利內容
    版權,即著作權,指版權人對其在文學、藝術、科學活動中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版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權利:人身權,也稱“精神權利”,指與版權人人身相聯系的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也稱“經濟權利”,指版權人享有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編輯權等。版權保護的客體包括:文字作品,如論著、翻譯、改編作品;日頭作品,如講學、演說、演唱作品;其他作品,如樂曲、繪畫、雕塑、舞蹈、電影、電視、錄像、地圖、圖表、計算機軟件作品。作品存在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乎寫、印刷形式,也可以是計算機終端顯示的形式。
1. 2權利特性
    版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的,因此為版權人所專有,其他人不得擅自占有或使用。否則,便是侵權。
    版權是一種無形權利。它是基于作者的創作而產生,使其可以超越作品的載體而存在。
    版權中的財產權實現方式具有多樣性。版權人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實現版權中的財產權,
如通過復制、改編、翻譯、表演、攝制電影等使用方式來取得報酬,實現其財產權利。
1.      3權利的多重保護  
 由于版權所具有的獨特性質,使其更容易受到侵犯。以往人們關注更多的是對有形財產
的保護,而對無形財產則缺乏足夠的認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更弱,認識不到侵犯版權等知識產權行為后果的嚴重性,以致于侵權現象愈演愈烈。正因為如此,對版權應實施多重法律保護,不僅要有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對侵犯知識產權嚴重的行為,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2版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己制定、頒布了關于版權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版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備。特別是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案,第一次將“侵犯知識產權罪”列入刑法處罰的對象,這對于版權的保護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此外,我國還加入了幾個重要的國際版權條約,使我國的版權法律保護與國際保護接軌。這些都為版權保護打下了良好的環境,為版權實現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2. 1國內法
2.1.1《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版權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它首先是一種民事權利,受民法保護。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94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同時,在第118條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 1. 2  《刑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修訂案在內容上作了重要的修改,增加了對新出現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的規定。其中,刑法分則第二章第七節明確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犯罪的刑罰條款。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新刑法的規定,使知識產權保護在法律上更加規范、更具權威性,可以有效打擊侵權犯罪活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1.3專門性法律、法規
    我國《著作權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包括總則,著作權,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56條。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是對著作權法規定、實施的一般性規定和解釋。
    1991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這是我國對軟件著作權實施法律保護的具體規定。其保護對象為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編碼、日標程序編碼和文檔手冊。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對軟件版權進行復制、抄襲或改編,不得傳播、銷售其復印件,從而保護權利人的根本利益。
    1992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以協調我國版權法與版權國際公約或雙邊協定的一致性,解決由此產生的法律沖突。
    上述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我國版權的保護及實現無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我國加入有關國際版權條約,對版權法進行修訂也勢在必行,如關于版權法的保護對象、版權管理、版權法律責任等,使版權法的內容不斷適應變革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發展的需要,具有信息時代的特點,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
2. 2國際條約
    我國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該組織的宗旨是通過各國間的合作,促進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它是目前國際上協調各國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的主要機構。
2. 2. 1〈博爾尼公約》
    全稱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于1886年9月在伯爾尼大會簽訂,1887年12
月生效,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第一個世界性多邊公約。該公約歷經多次修訂和補充,最新文本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它卞要確定了國民待遇、最低限度保護、自動保護、獨立保護等原則和內容。我國1992年加入該公約。
2.2.2《世界版權公約》
    1952年在日內瓦簽訂,1955年9月生效,又稱“日內瓦公約”。1971年7月在巴黎修訂。該公約主要包括關于保護對象、國民待遇、取得保護的條件、保護期限等內容。我國于1992年加入該公約。
2. 2. 3((錄音制品公約》
全稱為《保護錄音制品錄制者被擅自復制公約》于1971年在日內瓦締結。該公約主要包括國民待遇、自動保護、權利內容、保護期限等原則和內容。我國于1993年加入該公約。
 
3文獻信息工作與版權保護的關系
3. 1版權意識是處理一者關系的前提
    版權意識,是指人們關于版權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如對版權性質、版權法、版權制度、版權保護等方面的理解及認識。囿于知識不能私有的傳統觀念,不少人認為版權人對自己的作品只該得到稿酬,而不擁有作品的所有權,并不認為作品是屬于作者所有的一種則產。于是,便借知識共享之名無償占有他人的智力勞動和成果,意識不到這是侵權甚至是犯罪行為。其結果抑制了知識分了創作的積極性,嚴重影響我國文學、藝術、科學事業的發展。所以,這就要求人們轉變舊觀念,樹立現代版權意識,正確處理作者與使用者的關系,使作者的權利得到尊重和實現。另外,通過加入國際版權公約,在依法引進和使用外國作品的同時,也使我國作品的權益在國外得到實現和保障。所以,樹立版權意識,使版權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這無論是對版權人、版權管理者,還是對文獻信息工作者、版權用戶,都是十分必要的。
3. 2文獻信息工作是版權利用及實現的重要手段
    文獻信息工作,包括對文獻信息的收集、貯存、整序、加工、開發等一系列工作。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文獻信息工作的對象呈現出載體多樣化特點,既有書刊文獻,又有電子文獻;不僅是館藏文獻,還包括網絡上的文獻。工作和服務的內容、方式也不斷擴大和變化,如文獻的縮微復制、聲像工作、計算機軟件開發、數據庫建設、網絡建設、信息多層次開發、定題服務等等。可見,文獻信息工作的性質、內容都與版權發生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獻信息的開發與利用,即人類智力成果的廣泛應用,是版權得以實現的重要乎段。電了化、網絡化的發展為信息與知識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對文獻信息用戶而言,他們既是版權使用者,又是版權創造者。也就是說,用戶通過各種方式和乎段,達到使用文獻信息的目的,滿足其需求;同時也是利用己有的科學成果進行新的創作,不斷形成新的作品和版權。總之,通過文獻信息和知識的傳播、利用,促進文化的交流、發展與社會進步。
3. 3版權保護對文獻信息工作的影響
版權可以保護權利人的積極性,激發其創造力,但不應阻礙思想和信息的傳播與獲取。絕對保護會影響對智力成果的使用,造成知識的閑置和浪費,不利于知識共享。為此,版權法同時又規定了對版權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在12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目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己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己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己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等等。版權保護不是對作品的限制和封鎖,而是使其利用更為充分、合理。文獻信息工作涉及到版權保護的各方面內容,其前提是對版權的尊重和維護,同時依法保護自己作品的版權。比如,對享有版權的作品進行復制、改編、翻譯、注釋或編輯時,不得侵犯其權利;圖書館通過自己改編、編輯等智力勞動產生與原作不同的新作品,并對此享有版權。從事文獻信息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版權許可的“合理使用”的范圍內,盡可能地為廣大用戶提供文獻信息服務。
 
4結論
    作為版權所有人與文獻信息用戶之間的中介,文獻信息工作者對雙方都有責任。我們不僅要密切關注有關版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尊重版權,做好自己的工作,還要教育、引導用戶了解版權的知識,減少或者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伴隨電子信息、電子圖書館、電子版權的誕生,高新技術使得信息的傳播更加迅速便捷的同時,也使版權的保護復雜化。在信息時代,正確處理版權保護與文獻信息工作、版權人與用戶間的關系,在保護版權的基礎上,鼓勵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與利用,極大地滿足用戶需求,提高文獻信息和知識的利用率,是我們追求的日標。
 
參考文獻
 
1  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人學出版社_1990
2  江平 巫昌禎.〈現代實用民法詞典〉.北京出版社_1988
3.祝曉風., 侵權者小心:七年徒刑等著你,華讀書報 199.4. 2
4.版權保護不應阻礙信息傳播.,中國圖書館學會工作通訊_1996( 5)
5. 吳建,馬遠良, 〈圖書館與知識產權一一關于圖書館未來的對話〉圖書館雜志一199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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