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即將進入21世紀,新的世紀是信息時代,信息資源日益成為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文獻、信息、知識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顯著。圖書館作為社會信息服務系統的組成部分,其重要性亦日漸加強。
今天的中國,正處于加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努力實現2010年遠景目標的關鍵時期。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離不開法律的引導、推進、規范和保障。圖書館事業是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加強圖書館立法及圖書館法制建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件中指出:“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斷發展的國家圖書館事業,全面管理和協調只有靠立法才能獲得”。IFLA早就強調:“每個國家都應建立圖書館法”。圖書館法,是調整圖書館系統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國家圖書館政策的具體化和定型化,規范和管理圖書館的各項活動,協調圖書館與其他社會外部關系。但是我國至今尚無一部統一、完整的圖書館法,這不能不說是件憾事。因此,我國應盡快制定中國圖書館法,把圖書館事業納入法制的軌道,使其得以全面、健康地發展。
一、我國圖書館立法具備的條件
1. 我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實踐是圖書館立法的基礎
我國圖書館事業經歷四十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已經具備了相當的基礎和規模。截至1995年,我國已有圖書館25. 8萬多家,基本上實現了縣縣有館。“九五”期間,圖書館還要向鄉鎮一級延伸;在文獻信息服務的標準化方面,我國已制定了文獻著錄國家標準,中國文獻編目規則,實現聯合統一編目。實現文獻編目標準化,有力地促進了書目信息的廣泛傳遞與交流;在自動化建設方面,大學圖書館走在前頭,國家教委已在一干多所大學中確定了第一批進入CER-NET網的百所院校,清華大學的校園網、電子閱覽室等已成為高校館自動l七發展的范例里國家圖書館已與INTERNET聯網,公共館系統將要建立京、津、滬三市間的聯網,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區發展區域性網絡,并將與國際聯網。在公共圖書館中,深圳館的自動化具有較高的程度;在數據庫建設中,已有全國善本書總目錄.民國書目,科技、社科報刊資料索引機讀版,在編的有中國古籍目錄等等; 在服務水平方面,圖書館不僅充分發揮了其傳統的資料服務功能,為科研、教學及其他公眾提供服務,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全民族整體文化素質的提高。圖書館以其特有的手段和方式,為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決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高質量、高效率的信息服務,圖書館在我國的社會發展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位置。
我國圖書館事業在社會發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使我們有必要制定一部圖書館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圖書館事業進行調整和保護,使圖書館事業得到法律的明確規范和引導,促進圖書館事業的發展,為我國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同時,我國圖書館事業現已達到的發展規模,使我們有可能對圖書館事業在影響我國社會發展的諸因素中的地位有適當的分析,有可能較好地把握圖書館事業的內在規律,從而有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和確認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基本方面,尤其是圖書館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成就與經驗。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夠制定出一部既能反映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實際,又能把握圖書館事業的發展規律的現代意義的圖書館法。
2. 我國政府對圖書館事業的重視和支持是圖書館立法的前提
我國政府一貫重視圖書館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更加強調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倡導科教興國,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大力發展全國圖書館事業。我國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通過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決議》都明確指出,必須把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要求各級政府把精神文明建設納入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增加投入,給予物質保障。而現代圖書館事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它在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設中起著特殊的作用。
同時,信息技術革命及世界范圍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設,將把全球聯成一個整體,影響改變著人類社會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對圖書館事業同樣產生著深刻的影響。我國政府也制定了中國信息發展政策,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實施各項信息工程,如與文化事業密切聯系的金智工程,全國教育科研網建設等,努力使圖書館事業發展與社會整體發展相適應。政府及全社會重視和支持圖書館及文獻信息工作,為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及圖書館立法創造了前提條件。
3. 現代信息技術和信息需求的發展是我國圖書館立法的契機
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為信息化社會奠定了強大的技術基礎,導致了文獻信息的存儲、加工、傳遞、查詢和利用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改變了傳統圖書館和文獻情報機構的概念。計算機等現代技術正廣泛應用于圖書館,出版物載體的多樣化、電子化,傳播信息媒體的自動化,通信的網絡化,這一切使圖書館工作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
另一方面,當今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科學技術發展迅速。世界范圍的經濟競爭,綜合國力的競爭,很大程度上表現為科學技術的競爭和民族素質的競爭。在這期間圖書館正在發揮著新的更大范圍的作用,這不僅僅是因為擁有圖書和其他館藏資料已不再是圖書館的主要職能,圖書館應借助最現代化的信息和網絡技術,為公眾提供大量的、多載體的、即時的現代文獻信息,滿足公眾的信息需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當今的信息社會里,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關系,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都離不開文獻信息的傳遞、交流和利用,無論是哪個層次、哪個方面的決策,都越來越依賴于高質量和高效率的文獻信息和咨詢服務,這是保障決策的科學化、理性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可見,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為圖書館的自動化、網絡化、現代化創造了條件,而社會對文獻的急劇膨脹的需求則是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內在動力。圖書館必須面對和接受新的信息技術和信息需求的挑戰而走向現代化。這種發展態勢為制定一部具有現代化意旨、原則和內容的圖書館法,從而對我國圖書館事業進行有效調整提供了契機。
4.國內外圖書館立法例為我國圖書館立法提供了借鑒
迄今為止,我國雖沒有關于圖書館事業的立法,但自建國以來,各類圖書館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時期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頒發了一系列關于圖書館工作的規定、規程、法令、條例、辦法等,其內容涉及到圖書館工作的各個方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工作條例》,經1978年、1987年兩次修訂,1991年頒布實施,該條例適用于科學院系統的圖書館。《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于1982年12月由文化部頒發,主要適用于公共系統圖書館。《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于1987年7月由國家教委頒發,是高樣系統圖書館工作的指導方針。這一系列條例和規程對各時期圖書館工作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是具有一定法律意義的文件,它們構成了我國圖書館立法的法律基礎。我們應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當前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把現在仍行之有效的一些圖書館政策和法律性文件進行系統的整理,并加以補充修改,使其科學合理的部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繼續指導圖書館的工作。
此外,國外發達國家的圖書館法為我國的圖書館立法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立法例。各國對立法的程度、范圍及要求雖不相同,但對立法的必要性有著大致相似的認識:只有立法才能確定圖書館的社會功能,并賦予圖書館以實現這些功能的條件。立法是國家對圖書館進行統一控制的手段,也是圖書館全面合作,并形成一個完善的國家圖書館系統的必要步驟;一個永久的、不斷進步的國家圖書館服務系統只有通過立法才能達到。立法賦予圖書館以生存,還賦予其生存和適應未來變化的能力。如美國、日本等國都比較早地制定了圖書館法,1849年,美國產生了第一部州圖書館法,至1890年已有29個州相繼制定各類型的州圖書館法。1956年美國聯邦政府第一次通過了《全國圖書館法—圖書館服務法》,隨后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聯邦圖書館法:《圖書館服務與建筑法》、《初等與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等,特別是《圖書館服務與建設法》屢經修訂,內容愈加完善。日本于1899年公布了早期的圖書館法—《圖書館令》,1950年制定了《圖書館法》,1953年制定了《學校圖書館法》,并且仍不斷進行修訂。
這些國家的圖書館法為其圖書館事業的發達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法律淵源上,大多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以國家法律形式頒布,從而保證了圖書館法執行的最大效力。在處理圖書館法與其他立法的關系上,基于圖書館事業與教育事業密不可分這個判斷,把圖書館立法與教育立法緊密聯系起來,使其構成各該國教育、科技、文化立法的主要內容。在圖書館法的內容上,這些國家的立法在充分反映圖書館事業的共同性、規律性的問題的基礎上,又根據本國的實踐作了具有自己特點的規定。例如,關于圖書館的地位,《日本圖書館法》明確規定,立法根據社會教育法的精神,以確定圖書館的設置及經營上必要的事項,以求其健全的發展,并以致力于國民教育和文化的發展為目的。1984年3月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批準的《蘇聯圖書館事業條例》中指出,“在發達的社會主義不斷完善的形勢下,圖書館作為最大化的思想教育機關,文化教育機關和科學情報機關,其作用日益提高”。“圖書館的使命是保證最充分和最有效地利用自己的藏書,以求得蘇聯社會進一步的經濟進步,社會政治進步和精神進步,用發達的社會主義的道德與原則的精神教育公民。再如,在圖書館經費的來源和使用上,一般是根據國民總收入,確定圖書館一定的投資比例,或者根據人口數量確定圖書館事業的總投資。圖書館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它的總量直接受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隨著國民經濟收入變化而變化。美國各州圖書館法對圖書館經費來源都有明確的規定:一是根據財產征收圖書館事業特別稅;二是從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撥出一筆專款作為圖書館的資金。此外,美國的公共圖書館還可以通過國會制定的圖書館法從聯邦政府那里獲得資金支持。日本圖書館法明確規定,國家應在其預算范圍內撥專款支持地方政府興辦的圖書館。還規定,公共圖書館在設置規模和經營等方面必須達到最低標準時,才能接受由國家支付的經費。它將圖書館經費的投入與產出、使用與效益緊密掛勾,更加注重使用經濟手段促使圖書館提高其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對圖書館的需求。許多國家的圖書館經費除國家投入外,其來源渠道也是多方面的,如個人和團體捐款、社會基金等。如丹麥設有“共同目的基金”,用于公共館和高校館的技術工作、合作事宜及各項研究等。日本為振興圖書館事業,設有圖書館振興財團,其基金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間提供。
總之,我們要注意吸取、借鑒國內外圖書館立法的實踐經驗,根據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規律,制定出中國圖書館法。
二、我國圖書館立法存在的障礙
1. 國書館立法的思想基礎較為薄弱
圖書館事業作為人類社會文明的柱石,它在我國這近五十年間,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的十多年中,得到了較大規模地發展。但是從全社會、全民族發展的整體上講,對圖書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還是認識不足,這種思想觀念的薄弱已經在圖書館事業的地位、基礎設施、服務手段、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影響了我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進程。例如,圖書館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它應當成為一個獨立的、依賴于社會公眾或政府支持的公益性機構,所以在經費來源上,應當形成一種政府、社會、個人共同創辦圖書館事業的合理機制。但從我國的現實狀況而言,政府對圖書館事業的經濟支持明顯力度不夠,不僅圖書館事業的經費在有限的文化、教育經費中所占的比例較低,而且其數額沒有及時、同步地更不必說較快地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圖書館事業規模的擴大而增長,實踐中圖書館費用被拖欠、挪用的狀況亦屢見不鮮。社會、個人對圖書館的資助也不夠積極,人們可以為一餐飯、一首歌而一擲萬金,卻很少為圖書館慷慨解囊。這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圖書館等文化公益事業得到社會、個人的積極支持形成鮮明的對比。在美國,卡內基圖書館有一千多座,今天的人們更多的是通過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大學、音樂廳和圖書館而記住他的英名的。
對圖書館事業的作用認識不足,還深深地影響了圖書館法律意識的建立和加強。圖書館法律意識是人們對圖書館法的地位、作用等法律觀點的總稱,它對于我國圖書館法的立法和實踐狀況及效果有著直接的影響。但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人們對于圖書館立法普遍重視不夠。有的人認為通過我國現行的圖書館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圖書館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就已經足夠了,甚至有人認為圖書館作為一項具體的事業,沒有必要從國家法律的角度進行規定。即是說,在我國還沒有從全社會的整體范圍內、從社會發展的高度看待圖書館立法問題,對于圖書館法沒有給予其應有的重視,這是制約我國圖書館立法進程的主要因素之一。
2. 圖書館立法缺乏組織保證
圖書館立法是國家對圖書館進行宏觀控制、實行協作協調的重要保證。各國政府都把圖書館事業列入國家信息發展的總體規劃中,視為保護和發展國家信息資源的主要基地。我國也應當把圖書館系統作為國家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建立起國家統一的專門機構,領導統籌整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協調各系統圖書館和信息機構的工作。但從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現狀來看,國家缺乏對事業的統籌安排和全面規劃,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綜合協調能力不足;圖書館業務工作難以達到標準化、規范化;管理體制仍處于低級、分散狀態;沒有建立起全國文獻資源的保障體系,無法做到資源共享。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圖書館事業的發展,也必然影響到一部統一的圖書館法的制定,使其遲遲難以面世。
3. 圖書館立法及立法研究巫待加強
我國圖書館事業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發展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沒有圖書館法,立法不完備,就談不上圖書館法制建設。已有的工作條例和規章多屬于行政性法規,是對圖書館工作的內部要求,缺乏圖書館與社會、經濟聯系的內容,難以協調圖書館與外部的各種關系。由于其法律淵源采取了行政法規的形式,其權威性和效力不夠充分,實施時容易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和干擾,甚至發生違反條例、規章的行為,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即便如此,條例、規程的內容也是非常陳舊的,其補充修改工作也遠遠跟不上客觀發展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為例,該規程于1987年制定,至今已實施了近十年。這期間,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自不必說,圖書館事業本身的發展變化也是不言而喻的,規程的內容顯然有待修改。如關于圖書館文獻資料購置費的來源和渠道,應隨學校教育經費的來源和渠道的拓寬而拓寬.經費所占學校事業費的比例應有所提高。再如,隨著現代化設備在圖書館的應用,高校館的設備費應在學校設備費中保持一定額度。此外,關于人員編制、工作時間、人員的地位和待遇等也應重新做出規定。而且,以往的規定還缺乏相應的保障條件,使其執行缺乏實際的約束力。
圖書館法制建設基礎薄弱,對圖書館立法研究相應不足。圖書館界關于圖書館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意義和作用等已基本取得共識,也有一些專文探討圖書館法的有關問題,但是,對圖書館法的涵義、圖書館法的原則、圖書館法的內容等方面缺乏深入細致的分析和研究,尚沒有進入實質性研究階段。
三、我國圖書館立法應有的對策
1.加強立法的宣傳工作
《世界圖書館事業—比較研究》的作者通過對各國圖書館事業的比較研究,認為:“圖書館立法依賴于一個國家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對圖書館的認識,對圖書館事業的性質、目的和需求了解的越多,這些官員制定的圖書館立法就越充分”。可以說,英、法、德、美、加、澳等國圖書館立法之先進,應歸功于其政治家的圖書館意識。而對圖書館事業發展起反作用的立法,如需要圖書館員負經濟責任的立法,對書目資料征稅的立法等等,就要歸咎于國家政治家缺乏對圖書館的認識。可見,思想認識對立法的影響之大。我們要從我國圖書館的實際出發,從圖書館界作起,增強服務觀念,發揮圖書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圖書館工作的社會地位。要采取不同形式,主動與全國各級人大、政府法制部門、司法部門、各專業主管機關、新聞單位加強聯系,密切協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要進行廣泛的社會宣傳,尤其向各級領導宣傳,提高領導的圖書館意識和法制觀念,以期帶動群眾搞好立法工作。確立完整的圖書館法制觀念,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依法制館的新秩序,是非常適時和必要的。
2.加強圖書館立法的組織工作
成立跨系統的國家統籌圖書館事業領導機構,是集中管理全國圖書館事業的必要措施。由其研究發展我國圖書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提出建議,協調組織全國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和自動化系統的總體布局和建設,加強社會化書目事業建設、圖書館隊伍建設和圖書館理論、技術的研究,建立起競爭、利益等科學有效的原則和機制,以解決圖書館總體建設中的一系列難題。尤其是在當前已基本具備了圖書館立法條件的情況下,更需要這種強有力的組織和組織工作來保障繁劇的立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可以考慮建立事業性質的、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國家圖書館事業管理委員會,由其組織、協調、管理全國各系統圖書館的工作。
3.加強圖書館立法專項研究
圖書館法是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地方政府和各系統圖書館還要依據圖書館法制定相應的圖書館行政法規和實施細則,形成一套完整、科學的圖書館法律體系。圖書館法作為一項國家立法,絕對不是一項簡易、草率的工作,而是必須建立在對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律的科學研究的基礎上。因此,必須組織法律學和圖書館界的專家對圖書館立法的各項問題進行專門、系統地研究。這種研究不僅應當注意圖書館法本身的一些基本間題,如圖書館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基本原則;圖書館的性質、地位、社會職能;圖書館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圖書館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圖書館資源建設與布局;圖書館服務方式與標準;圖書館建筑與設備;圖書館經費來源;圖書館協作;圖書館網絡建設與資源共享;法律責任;等等。另外,還需要加強圖書館法的配套法規及相關法律的研究。其配套法規,如關于各類型圖書館的法規;關于圖書館專門問題的法規,如圖書館服務法、圖書館協作規則、圖書館文獻標準化規則等;關于地方性圖書館法規等。與其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教育法,版權法,檔案法,文物保護法,信息資源保護法等。應當研究圖書館法與這些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沖突等問題。通過上述研究工作,盡快提出我國圖書館法議案,完成立法程序,促使其早日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