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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信息立法與信息法學研究
            王金祥 點擊量:6591
西北政法大學圖書館
    
 
 
 
現在的時代已進入了以“信息高速公路競爭為主要標志的信息時代,信息法律實踐迅猛興起,信息法學研究亦迅速展現在法律科學之林,對這門科學急待我們去認識研究。
 
1.       信息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
 
 信息業迅猛興起,遇到很多問題.需要法律科學給予回答,這些問題大致如下所示:
  (1)條塊分割問題:目前我國信息機構條塊分割,各自為政,信息資源建設對象也自成體系,互相封閉,缺乏統一協調和領導,同時各部門內部割據嚴重,互不通氣,結果導致信息資源開發不足與信息資源閑置并存,信息系統建設低水平重復等一系列問題,成為中國信息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如何改變這一狀況,形成協調統一的信息機構體系,是信息立法的一個重要問題。
  (2)信息市場規范化間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息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理應用法律規范信息市場。但目前信息市場還沒有真正地建立起完善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運行機制,基本處于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自由發展階段,既沒有合理的價格體系和明確的交易規劃,又缺乏具體可行的信息行業標準和行為規范。這將嚴重阻礙信息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的信息法律、法規,使信息市場納入法制的有效規范之下。
  (3)信息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問題:據有關材料表明,我國微機含量不到世界的0. }寫,軟件出口也比不上只有1000名軟件人員的馬來西亞;全國已建立的數據庫的總量不足世界的10﹪.產值則只有1%o;信息產業僅占世界的3﹪;電子郵政、電子數據交換、光盤數據庫等新型信息技術和服務在我國基本上是空白或剛剛起步。如何提高我國信息技術水平,促進信息產業發展,關鍵在于制定法律、法規,確立信息技術及其產業發展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戰略地位,發揮法律的政策導向功能,促進信息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
  (4)信息過剩和信息污染問題: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處理和傳播速度加快,人們隨時都可以接觸大量的信息,從而提高了人們的認識和判斷能力。如,人們如何在大量的信息面前識別真偽,如何挑選對自己有用的信息,等等.信息的過剩及真假信息的并存使得人們在大量的信息面前手足無措,相反地造成了信息的匡乏。如何解決信息過剩、防止信息污染是人們需要解決的一個棘手的問題。
  (5)利益的分配間題:美國的一些學者認為,信息技術可能造成一種新的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階層一信息貧民,提出社會是否分裂成信息技術的操縱者和被操縱者,而形成支配的社會等級和受損害的社會等級這一問題。這一問題的提出是基于這樣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即信息的提供和利用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用戶本身的教育狀況和經濟實力.從而造成信息的獲取、占有、分配、使用的不平均等。盡管這一現象沒有明顯的表現出來,但從社會利益的調整角度、信息法律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防止因信息技術造成新的不公正,妨礙經濟和社會的均衡量發展。
  (6)信息保密與知識產權問題:信息系統擴大和信息技術的普及,使得信息在存儲和傳播的過程中易于被復制.取出和截取,從而使信息泄露,產生保密的隱患。同時,隨著計算機犯罪和計算機病毒等侵害的蔓延,信息安全問題也日益復雜和重要.并且已經成為信息法律特別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由于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突破了傳統的信息存儲方式和獲取手段.使得以各種形式存儲的信息都可以輕而易舉地被復制和擴散。侵權案件和各種糾紛日益增加,而且由于侵權手段隱蔽,不易查獲,知識產權保護難度也隨之上升。例如,隨著聯機數據庫和文獻傳遞方式的發展而產生的“套錄”就是一種嚴重侵權的行為。它是指從遠方的數據庫中拷貝數據并將其存入自己的計算機內,從而可以將聯機數據庫分批地偷出來,這嚴重地侵害了數據庫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如何正確地處理生產者.傳播者和信息用戶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如何有效地保護產權。對信息法律提出了新的需求。
  (7)國際法問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其影響日益超越國界而表現出國際化的傾向.從而引起一系列的新問題。例如,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由于信息資源的占有和信息技術發展的不平等所導致的信息化差距問題,通訊技術的發展和有限太空資源的均衡使用問題,衛星電視直播可能導致的主權侵略和文化侵略問題,等等。這一系列問題如何解決,已成為國際法需要認真研究的新課題.
 
2,信息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已將信息業劃歸第四產業.我國仍歸在第三產業之中.但信息業實踐要求法律界必須把它當作一個獨立的產業部門對待。信息法的調整對象是信息法學理論研究所要確立的首要問題。關于這一問題,目前尚無統一的、精確的解釋。一種觀點是信息法的調整對象是在信息產生、傳播、收集、處理、存儲、應用、交換等信息活動中各環節的各種社會關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信息法是利用法律手段調整和處理圍繞著信息技術所產生的一系列新型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它主要包括信息技術振興的法律制度、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法律制度、保護半導體芯片的法律制度和反計算機軟件的法律制度等幾個方面的內容。顯而易見,前者強調的是計算機本身,而后者則是信息保障,
我們認為,信息作為信息技術的結果,而信息技術又作為信息傳播、處理、應用、收集等的手段,因而它們是緊密相關的。每一次信息技術的突破,都帶動信息的內涵、外延、信息活動等方面的變化.信息和信息技術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它們彼此之間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信息法律這一概念的內容應是廣泛的,它調整的不僅僅是信息活動領域的社會關系,而且包括信息技術活動領域的社會關系。由這一界定出發,我們還可以得知科技法和信息法的相交關,如下圖所示:
(略)
   而且,由于信息技術速度快、滲透性強,信息法的范圍日益擴展,最終科技法將融入信息法,而不是有人認為的那樣,信息法發展到一定階段,從科技法中脫離.事實恰恰相反,信息法的發展就是對科技法的日益滲透和包容。
    盡管信息法的發展趨勢如此,但鑒于目前信息技術和信息活動的現狀,科技法又較為成
熟的情況下,信息法的調整技術不宜過寬,以免矯枉過正而達不到其應有的功能,失去存在的現實意義。我們認為,信息法的調整對象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技術及其產業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
    (2)信息權益關系,指信息人員,組織對其創造的信息成果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關系;
    (3)信息協作關系,指不同信息主體之間信息的轉讓、處理、研究、開發、咨詢、服務等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4)信息管理關系,指國家和信息組織對信息活動進行計劃、協調、組織監督和指導所產生的社會關系。
    對于信息法調整的對象問題再說明兩點。第一,信息法調整對象中的調整,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對信息活動進行組織、安排和配置,而是特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作用于信息活動的過程。第二,信息活動領域的社會關系是復雜多樣的,并非所有的信息領域的社會關系都歸于信息法的調整范圍,即信息法的調整對象并不能復蓋信息活動中的所有社會關系.研究信息法的調整對象不能用孤立的、靜止的、片面的眼光看待信息領域的社會關系。
  3.信息法的立法原則
 
(1)效益原則:它是指立法工作者應當考慮到所立之法能否實施,實施的效果如何,能否達到預定的法律規范的目的等內容,即要考慮到所立之法的效益。在法律中所規定的原則、規范等內容都從有利于實現法的效益出發,通過立法信息或信息技術的效益得以充分發揮.
    (2)實事求是的原則: 實事求是,是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在我國立法工作中的體現,是關于立法的內容和時機的選擇原則。信息立法不僅需要從我國現實的國情出發來制定和完善信息法,而且要考慮到客觀實際的發展變化,不僅要注意到國內的實際.而且要著眼于世界范圍內的實際。只有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準確地把握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特點、變化趨勢和發展需求,才能制定出好的信息法律法規。
    (3)吸收借鑒原則: 這一條原則是需求在立法工作中不僅要善于總結本國的實踐經驗,而且也要認真吸收外國的經驗。信息立法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它并不排斥經驗的作用。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用經驗,可以使我國的信息立法工作少走彎路,避免前人所犯的錯誤。
    (4)適度超前原則: 一般的法都是對既定的現存的社會關系的肯定.帶有滯后性的特點,而信息立法卻應具有適度的超前性。這一方面可以防止由于信息術的迅速發展而不斷地修改法律.有利于維護法津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另一方面.可以以信息法律促進新的信L.`社會關系的建立井保障其迅速發" Lu同時.在很多領域.我們還沒有實踐.對其認識不深、。需要在信息實踐中去認識、總結、提高。
    (5)協調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內容:信息法首先注意與社會,經濟、信息技術等的發展相協調,即要防止落后,又要避免過度的超前.信息立法的根本任務是為經濟建設服務。信息立法應當考慮,有利于促進信息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鼓勵信息技術成果應用于生產和管理,努力提高信息利用率,其次,信息立法應注意各方面利益的協調,要立足于全局,統籌兼顧,正確地處理各種利益矛盾,協調各種利益關系,避免信息貧富差距的出現和加劇。第三,信息立法應注意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防止互相矛盾。
 
    4.信息法律體系
   
信息立法的體系不僅可以讓人們進行系統的研究和分類研究.而且可以由此形成信息法的大體框架,促進有計劃的信息立法工作,也有利于信息法規的編纂和檢索。
    在我國,“法律體系”這一用語通常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規范按調整的社會秩序的領域不同,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結構,而一個法律部門中的法律,又可按調整的方向不同,而分別組合為若干法律制度,如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等等,因此討論信息法律體系之前必須解決這樣一個前提問題:信息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討論這樣一個問題并不是對前面論述的否定,而是進一步補充。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部門劃分中,尚未有信息法這一獨立的部門法,這并不是因為信息法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而主要是因為信息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環節尚有缺陷,再加上信息法理論尚不成熟之處等原因,具體表現為:首先,長期以來,我國信息領域的社會關系極少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調整,而主要以政策的形式加以調整,解決間題的手段主要是經濟的,行政的.而極少是法律的。其次,一段時間以來.大多數學者將信息技術所帶來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概括為信息技術法.而將其放入較為成熟的科技法中.對信息活動所產生的社會共同的待殊性研究較為片面性。
    那么時至今日,信息法究竟應否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看待,我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1)劃分部門法雖有一定的標準,不是隨意的,但任何形式的劃分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只是相對而言。不僅隨社會關系現實情況的發展而發展變化,而且隨著人們認識能力的提高和法律自身的發展而改變。認為部門法的劃分是絕對不變的觀點是形而上學的。
(2)信息法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第一,有的學者認為,有關信息技術的發展方面的社會關系不應作為信息法而應作為科技法的調整對象,我們認為.盡管信息技術作為科學技術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信息技術的滲透力極強,國民經濟信息化和信息社會化的發展,信息技術已觸及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而且成為推動當今整個科學技術發展的主體,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促進信息技術的發展的具體法規未曾涉及,而只是在《科技進步法》中作了極為原則的規定,這是遠遠不夠的; 其二,縱觀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促進信息技術發展的法律法規并未因為信息技術是科學技術的一個分支而歸結于科技法,而是作為提高信息處理、傳播、存儲、應用的一種手段而納入信息法的范疇。如日本從50年代后期開始,為了振興信息技術相繼制定了召電子工業振興臨時措施法》.,《特定電子工業和特定機械工業振興臨時措施法》以及《特定信息產業振興臨時措施法》三部具有連貫性和銜接性的信息技術振興法,從而使日本的信息技術及其產業能夠在不到30年的短時期內.突飛猛進,迅速趕超世界先進水平.
(3) 我國的信息法已經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取得了可觀的成果。關于知識產權、信息保密法、計算機系統的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基礎。盡管整個法律本身還存在許多問題需加以研究和完善,但這說明一個事實,我國用法律管理信息活動的時代已經到來,已經制定的和將制定的法律法規已完全可以構成一個新的法律部門。
要建立一個比較科學的信息法律體系,需要進行大量的軟科學研究。這里先構建出一個粗淺的輪廓,展現自己的想法。以下帶*者為已有的法律法規。
  信息基本法(信息法律體系框架)
(1)信息資源管理法:政府信息資源條例;公益信息資源管理條例;商用信息資源管理條例……
(2)信息技術法:信息技術評估條例;信息技術發展規劃與計劃條例;計算機技術發展條例;電子技術發展條例;無線電頻譜管理條例;信息技術標準化管理條例;采用國際標準管理條例;引進技術消化吸收條例;關于信息技術引進和設備進;標準化管理條例;……
(3)信息產業法:信息設備制造業發展法(計算機生產業管理條例;通信設備生產業管理條例;信息工程建設發展條例.……);
(4)信息服務業發展法(信息提供業管理條例;信息處理業管理條例;軟件開發和銷售業管理條例;計算機系統集成業管理條例;信息咨詢業管理條例;……)
(5)信息流通法:信息標準統一法;信息自由法;郵政法,*廣告法*新聞法,*;技術合作法,*;電信法;出版法;經紀人法;信息市場管理法(信息商品價格管理條例;信息質量管理條例;信息業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信息業反壟斷條例;信息貿易稅收管理條例;信息市場管理機構組織工作條例;……);
(6)信息人才法:信息人才教育管理條例;信息處理技術職務條例;信息生產者資格認定條例;信息經營者資格認定條例;信息人材業余兼職條例;信息機構中信息人員聘任條例;……
(7)信息機構組織法:國家信息組織法管理條例;部門信息機構組織管理條例;地方信息機構組織管理條例;企事業信息機構組織管理條例;高等院校信息機構組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組織管理條例;信息協會組織管理條例;集體和民營信息機構組織管理條例;……
(8)信息物資管理法:政府信息機構財政撥款條例;企業信息技術基金使用管理條例;信息機構發展基金管理條例;信息產業投資管理條例;信息技術課題研究核算辦法;信息機構財務管理與使用辦法;信息系統開發與建設風險投資管條例;國家信息工程投資條例;國家信J息、工程建設資金與設備器材作用管理條例;……
(9)信息安全保密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隱私法;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科技檔案管理條例;廣播電臺、電視臺保密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信息加密與解密規定條例;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
(10)信息產權法:著作權法(著作權實施條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平等體芯片保護法;商業秘密保護法;計算機秘密保護條例*;計算機存儲信息保護條例,
(11)國際信息合作與交流法律制度:涉外信息交流法(國外信息資源使用管理條例;信息出口管理條例;關于出口科技信息聲像出版物的規定;科技人員對外聯系和通訊問題的規定;關于信息產業利用外貿的規定:……)關于各國合理使用太空資源的國際公約;關于各國利用地球衛星進行電視傳播的國際公約:關于雙邊或多邊國際信息交流的條約或協定;跨國數據流宣言……..。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  主辦單位:中國法學法律網合作機制 技術支持: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寶)
電話:010-82668266-152 傳真:010-8266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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