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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圖書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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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館法律學初探
            郭錫龍 點擊量:7680
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
    
 
 
 
 一、圖書館法的基礎理論
    圖書館法是管理法,屬國家基本法之一。現有的圖書館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依法制定頒行的法律規范,隸行政法范疇。建國以來,先后有80余件法規問世。現在有些單位不執行或不嚴格執行,并不是因為不承認它們是法,而是社會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效應鈍化法律意識的結果。
    圖書館法產生于階級社會,時代育孕了它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內核。我國圖書館法的發展史,也遵循著這一規律.從殷周時史官管“書”到戊戌變法后館長當政,大致可以叫“室一府一樓”①時期。這個時期的延續使公私藏書逐年增大。“室一府一樓,管理法從無到有,由簡到繁,清江蘇古藏書樓就有“凡悖理逆道之書,概不收”的規定,國家藏書管理的規定更具有法律效力.《京師圖書館及各省圖書館通行章程》對那些“言非立訓,義或違經”者,特別忌諱,規定:凡“奉旨禁行宗旨悖謬者,一概不得采入”,要求全國遵守。在典藏上 “辨厥妍姬,嚴為去取”之后,各種圖書是按《七略》序列或四部分類(衍為五分、ll分法)管理。其中六藝領先,歷朝不變,明“制書”位例第二,更突出了王權至上。從戊戌變法之后的1896年梁起超從日本引進“圖書館”起,在1902至1909年間湖南、江蘇、京師先后落成圖書館之后,直到1949年國民黨反動政府在大陸上被推翻的數十年為過渡時期,圖書館性質一直未變。光緒24年的圖書館法規定,對四庫允許“士子借閱,嘉惠士林”,宣統二年圖書館法的目標是“保存國粹,造就通才”,民國28年強調“養成健全公民,促進社會發展”、民國36年要求圖書館“遵守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與社會目標”。在異族和資產階級統治下,凡收藏所謂“逆書”、“禁書”者,將遭受殺頭的危險。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的圖書館完全是新型的,是為人民、為國家建設、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造就一代新人服務的圖書館。它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目標為宗旨,按學術性匡架而建立起來,肩負“對人民群眾進行愛國主義與社會主義教育,提高讀者的政治永平與文化水平”的重擔。為此,于1955年、1985年、1987年、1989年,國務院各部委包括文化部、新聞出版署、公安部等單位先后頒布關于認定和處理反動、淫穢、荒誕圖書、刊物、畫冊的指示,目的為了清除帝國主義、反動派、資產階級“反動腐朽思想和下流無恥的生活方式”,免得它們“毒窖和腐蝕廣大勞動人民,破壞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教委、新聞出版署等陸續頒布了取締、查禁“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或其他內容反動的,有嚴重政治錯誤的”著述。因為“自由化本身就是對我們現行政策、現行制度的對抗,或者叫反對,或者叫修改”。1955年11月18日文化部明確了圖書館為國家建設服務的方針,同年12月教育部規定“通過書刊資料宣傳馬克J忽列寧主義及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1978年8月12日又下達了《關于加強高校圖書館資料工作的意見》,要求將圖書館按政治內容分“三種整理出借”。1987月年明頒布的《普通高校圖書館規程》更明確規定:應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人類優秀文化成果,履行教育和情報兩個職能,培養四有人才,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建設兩個文明。現在,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經濟并存,各種力量仍在,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有時還很激烈,我們必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依靠工人階級,發展國民經濟,強調改革開放,整頓書刊市場。圖書館法律學必須建立在這些觀念上,以黨的方針政策為靈魂,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全面發攆兩個職能音先是教青職能的作角,香則就會迷失方向。
    二、圖書館法學研究的對象
    圖書館法學的核心是研究圖書館法,它涉及圖書館法的產生和發展規律,研究圖書館法的形式、內容和本質,研究圖書館法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研究圖書館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研究圖書館法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的作用,研究人們關于圖書館法的觀點、理論。目前,由于圖書館法尚未頒行,我們只能根據各種關于圖書館的條例、規程、指示、辦法等法律法規性文件來進行研究和探討圖書館法的原理原則。
    1.憲法和法制原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一切法律、法令之母。世界上不少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圖書館的方針和任務。我國憲法節言中講的立法精神是圖書館法的指導思想和立法原則,憲法的具體條文如第19條、第22條、第幻條、第26條、第47條都是圖書館法立法的指導思想。第22條明確提出圖書館是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學術性機構,其任務是“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其余各條是發展教科文事業、培養專門人才,其中當然包括圖書館的任務。由此可知,上述內容是圖書館法的核心或靈魂。
    孫國華教授在1986年12月I'8日的《光明日報》上發表長文,認為法不能從其本身理解,而應從其產生和發展認定,因此,社團章程等不為法,非國家社會管理機關不能制定法。據此認定,各級各類圖書館的管理規章是不算法的,對此我們有必要研究一下:根據存政法的種類看,其一叫執行的管理法規;其二叫補充的管理法規,其三叫自定的管理法規。后二者允許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細則,,(如學位條例允許學位授予單位可制定本單位的工作細則),可以根據法律授權,依當時當地情況制定補充法規,也可以根據相應機關的組織法制定自己的管理法規。從圖書館法看,一方面已經從行政、業務、職稱等形成了自己的子系統,另一方面又還有許多系統尚處空白,無法可依,母法也未面世。因此,為了履行中央辦公廳秘書局通字42號文件和憲法賦予圖書館的職責,可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由各級行政主管機關依規程、條例、規則等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細則”,二是由法律授權各類圖書館依一定程序制定細則,報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公布,作為圖書館法的補充,使之更加完善,并似此奠定依法治作的基礎。
    2.促進和推動原則。馬克思講,“法是最優良的統治者”。作為上層建筑的法總是保護和泥進基礎的穩固和發展,憲法序言就指出:“本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促進了“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圖書館法因圖書館在教科文事業中的特殊地位直接關系到振興中華大業,因此它同樣在法的不斷總結、修改、完善過程中確認了全體圖書館員在黨的領導下奮斗的成果。法律的“優良統治”對促進和推動整個中華民族文化水平提高有特殊意義,盡管各級各類圖書館發揮的作用不同,但在該級談類發揮作用的百分比則是相同的。總體上又都奉行如下原則:①堅持呀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封建殘余思想和其它腐朽思想,②利用文獻進行“五愛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自由和紀律教育,等等。
    3.民主原則和群眾觀點。民主原則和群眾觀點載在憲法,是各部門法的指導思想,為廣大群眾服務是各級各類圖書館的建館宗旨,圖書館網的建立就是最大限度的發揮圖書館的整體效益。因此,各級各類圖書館在文獻布局,收藏和利用上各有特色和重點,有綜合型的,有專業型的,有普及型的,以此滿足各種層次的人員利用。于是不難看出圖書館法的群眾觀點和服務對象是突出的,也是鮮明的。
圖書館法民主原則在于它的學術性和管理學。就學術性講,它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對一切人只要是為了國家的富強和學術上的補白,各種各類文獻均一律開放,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及其他進步文獻,不管什么人在利用上又一律平等。圖書館的管理,法有規定,采用何種體制,要視有利于文化的傳播、交流和繁榮而定。因此有必要探索如下形式:(1)動員讀者參加圖書館管理。讀者的關心和支持是辦好圖書館的前提。現有形式如圖書情報委員會,讀者管理委員會等可資借鑒。(2)動員全體館員參加圖書館管理,依靠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精神,一心一德,眾志成城。其保障體制在圖書館法規定有:A、校長領導下的館長負責制;(2)黨組織領導下的館長分工負責制。實踐證明,二制都必須以民主為前提。為避免館長獨裁,在第一種負責制里考慮了黨組織和職工會的領導監督作用,創造了館長定期報告工作和召開民主協商對話會等,民主存在于正副館長之間,也存在于館長與部室主任,部室主 任與群眾之間,沒有民主就不會有群眾的積極性。
4.仿生原則。生活在我們這個三維空間的大千世界,大自然創造了高靈敏、高精度、高效能、高速度的生物體,其中以人為萬物之靈。仿生就是仿照人體神經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用法律形式建立圖書館的體制,管理圖書館事業。仿生給我們啟示是:
 (1)建立從中央到地方旁及各類圖書館的效能中樞指揮和網絡系統,如人腦(包括脊髓)那樣全方位的指揮部。據了解,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圖書館管理體制有過多種設想,一是在國務院下設國家圖書袋事業管理局,或圖書館事業管理委員會;一是把圖書館辦成一個社會事業或領導中心。到底走哪條路?實踐證明,在我國設中樞領導機構,以公共圖書館為主干,網絡各地區各部門的圖書館包括圖協、圖工委、中心等,建成一個嚴密的、布局合理的豎橫交錯的、大中小齊備的、寶塔形的圖書館網較為適宜。網中的圖書館在業務上、經費上自成一體,行政上雙重領導,以利圖書館地位、經費、人員、設備等的解厭。此外;網中的圖書館還要建立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并且認識到它所存貯的文獻信息是整個中華民族的精神財富,任何,’山頭主義”傾向都是應該反對的。
(2)效應職能系統。職能系統的整體效應存在于指揮系統中,也存在于各級各類圖書館。中樞指揮系統還可把各級各類圖書館視為自己的職能部門而規定其責任權利,如生物體上的效應器樣,保證職能部門的高效運轉。
(3)信息決策系統。圖書館本身是一個龐大的信息庫,有收集、存貯、加工、傳遞信息的功能,從管理角度講,主要指反饋信息、厭策信息、相關信息。信息系統是為一館,也是為從中樞到基層網絡的訣策提供情報和參謀。從仿生角度看,信息系統是由腦和脊髓發出的傳入神經末梢和傳出神經末梢組成,直接反應(避險反應)和間接反應(厭策反應)都十分迅速。圖書館管理過程要求縮短信息收集、整理、產生和傳遞的時間。我們可以把調杳研究看成收集和分析現存信息;厭策為整理和生產新信息,布置工作為傳遞信息。信息是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氏定因素,大小指揮系統的正確指揮,有賴于法定的信息網絡。
    5. 效益原則。圖書館的活動重在經濟屯政治和社會效益。效益、效率是并行不悖的。圖書館發展  的方向是走向社會、改封閉型為開放型。圖書館是國家教科文事業的組成部分,必須與國家利益協調一致。在開展圖書館經濟學和圖書館社會學研究的基礎士完善圖書館的運行機制,使圖書館的行政管理效率和圖書文獻開發效益特別是國家決策效益大大提高。1957年9月6日國務院頒發的《全國圖書協調方案》闡明了指導思想。目前各地區各部門,為提高三個效益所建立的協作委員會,也有許多經驗值得記取,我們應當認真總結,用升華、完善、創造新的理論來指導革命性變革的實踐。
    6.保障體制。法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它調整權利義務的方式不是完全自覺,而是通過強制執行機關予以保證。社會主義法不同于資本主義法的顯著標志是代表大多數人民的利益,為人民所擁護,因而它的實施主要是通過宣傳工作和法制教育使其自覺遵守。但是人們之間利益的矛盾,人們與國家、集體利益的矛盾,以及“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還存在,法的強制性又十分必要,否則違法不招致任何法律后果,法就失去作用。圖書館法面臨同樣的困境。目前,我國圖書館法只有一個草案,其余都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頒發的法規文獻。這些法規主要涉及三大系統的圖書館:(I)以1982年1-2月《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為代表的公共圖書館系統,(2)以1987年6月《普通高校圖書館規程,為代表的高校圖書館系統,(3)以1978年12月《中國科學圖書館情報工作暫條例》為代表的科學圖書館系統。此外,還有一些別的法規,但是它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即規定了各方當事者的權利義務,而沒有規定不遵守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責任,因此法的執行與否,完全取厭于行政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其結果是“以人代法”,嚴重于擾了法的尊嚴和權威。因此,建立監督保障體制,規定違法責任,納入行政訴訟程序予以強制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建立監督保障體制?有人認為需要建立“圖書館法制委員會”,研究、制定、修改圖書館法,并在各級設圖書館委員會作為法律實施的監督機關,但這個設想合理不合法。根據我國國情,也幾乎不可能辦到。可行的辦法是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來承擔這一重任。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之一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因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公布的圖書館法,由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保證它的被遵守和執行是較好的方案。因為圖書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頒行具有法律權威,不遵守容易追究法律責任,而且圖書館法分屬于全國和地方人代會職責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范圍,不屬新增職權。我們認為文物保護法規定了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圖書館法規定同樣內容是順理成章的。
    三、圖書館法與其他法的關系
    1.圖書館法與憲法。憲法是母法,圖書館法是子法,它們的關系首先是從屬關系。憲法規定的圖書館法條是圖書館法的法源,在制定圖書館法時,如與此精神相違背,則自動失效。其次憲法是根本大法,對圖書館事業只是在方向上、基本原則上作出規定,要促進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還必須具體化。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們的關系是補充關系。
    2.圖書館法與刑法。刑法所回答的是:規定什么是犯罪和如何適用刑罰,是從犯罪這個角度來規范人們的犯罪行為,是由司法機關通過審判程序來確認并予懲處。圖書館法是行政管理法,從一般意義講是從非罪角度來規范人們的違法行為,首先是由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程序追究行政責任并子行政處 理,不服者再通過司法機關變更、撤消。二者的關系是在統一法度統一目標下的聯系、制約、協調、互補關系。毀損、盜竊圖書,一般只能作行政處理。但是從特定含義講具有違犯刑法第10條(侵犯財產、觸犯刑律). 116條(違犯海關法規進行走私)、151,  152, 154各條(盜竊、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170條(以營利為目的的制作、販賣淫書、淫畫)、173條(盜運文物出口)、174條(破壞國家保護之文物)所規定的毀損、盜竊、走私珍貴圖書資料,傳播淫穢圖書、畫冊的情節者,則要追究刑事責任。
      3.圖書館法與民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保護它們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它和圖書館法的共同點是調整的法律關系的主體相同,都是國家、法人、公民個人,客體一樣,都是財產,法律關系又都是權利和義氛它們的不同點在于圖書館法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特定財產,它只涉及開發、利用、保管文獻、知識、情報方面的法律關系。民法規定民事法律當事人間是“平等的主體”,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決定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圖書館法則是一方的意見往往起厭定作用,因為圖書館法保護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國家財產。在處理糾紛的程序上,民事糾紛通過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含調解)追究民事責任,圖書館法則通過行政程序或通過規定適用實體法律、法規的行政訴訟(不含調解)來解決。
    4'.圖書館法與文物法。文物法保護的特定對象是國家文物這個單尸體(文物含義見該法第二條),文物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機關、部jA、全民所有制的企事業”,它在許多地方與圖書館法相同:(1.)法律關系中的主體相同,(2)保護對象中的特種圖書資料相同,(3)特種圖書資料同時受刑法保護,(4)在憲法上處于同種同類。因此,我們可以說,圖博是一個系統,圖書館法與文物保護法是近鄰。但是,兩法也有區別,它們所保護的客體,后者是文物,開發對象為研究人員,不鼓勵出借,前者是圖書資 圖書館職能和效益的發揮主要通過流通渠道,提高利用率,增大流通量來完成。
    綜上可知,圖書館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在圖書館事業上的體現,在我國即是工人階級(含知識分子)、農民階級以及一切愛國人士在內的廣大人民的意志的體現,它與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頒行的1600余種法律法規一樣,是我國法制建設不可或缺的部分。圖書館法與其他法一樣只有執行保障,才有實際法律意義,但是“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調保障體制。因此我們應該盡快制定圖書館法,在圖書館法未頒行前,要求遵守現行法規。
      四、圖書館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國頒布的圖書館法共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統一的圖書館法,如1984年3月3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頒布的‘蘇聯圖書館事業條例,,把“全國的圖書館組織成一個統一的系統”隸屬“國家部際圖書館委員會”領導。1963年10月28日南朝鮮當局以1,424號法令公布《南朝鮮圖書館法》,把公共圖書館、學校圖書館、特殊圖書館統一管理,最高監督指揮人為文教部長官。另一種是分系統的圖書館法,如1974年7月20日美國國會公布的《美國圖書館學與情報學國家委員會法案》,1975年7月3日美國圖書館協會理事會通知的《學院圖書館工作準則》1967年日本政府公布的《日本圖書館法》。1977年6月日本國立大學圖書館協議會通過的《國立大學圖書館改善要點的修正草案》這類法令分別適用于公共圖書館和學校圖書館。根據我國國情,一要解厭管理體制問題,現在的分散管理,實踐證明是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二要解厭運行機制問題,沒有一定的行政權威,就會各自為政無法協調,效率效益也不高。我們認為,在我國把全國各級各類圖書館以經濟為杠桿統一領導、統一規劃是理想的,制定統一的圖書館法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從法理上講,我們有80多個圖書館法規和闡釋它的基礎理論。從實踐上看,我們已經理順了一些關系,建立了按系統的圖書情報委員會,并且公布了相應的法規。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這些法規對促進圖書館事業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現在需要把它統二起來,象蘇聯那樣制定統一的圖書館法,原則的規定圖書館的性質、任務、地位、作用、體制、組織、人員、館藏、經費、設施以及鼓勵私人按政策辦館,參加圖書館網絡等,又可以象日本那樣,允許更具體一些制定適合各系統的圖書館法規。我國現行的圖書館法規只要不違背統一的圖書館法均可繼續適用。
 
參考文獻
 
    ①“室一府一樓”指殷之龜室,春秋戰國之盟府,漢以后之藏書樓、這里僅就一般講,至于那些臺、館、書院等,則不作為代表了。
    ②1855年7月《文化部關于加強與改進公共圖書館工作的指示》
    ③“三類圖書”即:1.一般圖書,2.參考圖書,3.內部圖書。每類收藏借閱,都有具體規定。
    ④郭錫龍:《必須盡快制定圖書館法》見《北京政法學院學報》1983年1期。
    ⑥尹張池:《制定圖書館法的幾個問題》,見《圖書館工作與研究>)1988年1期。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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