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出版物繳存制度的國家之一,從1610年立法正式確認這一制度以來已有近400年的歷史。本文簡要回顧了英國法定繳存制度的發展史,并對其最新制定的《2003年法定繳存圖書館法》的主要內容作了介紹。
1. 法定繳存制度的概念
法定繳存是“一項法定義務,該義務要求所有的商業或公共組織以及個人均應將其出版的任何種類的出版物向指定的國家機構繳存一至數冊”。
[①] 該項制度在我國又稱作出版物呈繳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全部出版物,要求所有出版者必須向指定的圖書館或出版主管機關呈繳一定份數的最新出版物的制度。”
[②]
2. 英國法定繳存制度發展史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出版物法定繳存制度的國家之一。從1610年建立到現在已近400年歷史。1597年,英國當時的著名學者和外交家托馬斯·博德利爵士(Sir Thomas Bodley)退休回到母校——牛津大學并致力于重建該校圖書館。博德利是一個公認的極富遠見的人,他認為圖書館要想獲得持續發展就必須吸引校外資金的投入而不能僅靠學校自身的經費。基于此理念博德利開始將目光轉向國內出版界,尋求圖書出版商的幫助。1610年博德利與倫敦出版業公會(Stationers’ Hall)(該會系由倫敦的印刷商、裝訂商、書商和文具商組成,并依據1557年英國女王瑪麗的授權享有出版特許權)談判達成協議,約定凡在該公會注冊的每一種新書都要向牛津大學博德利圖書館繳存一冊。從此,出版物繳存制度的雛形開始在英國出現。
盡管倫敦的書商們對此協議并不重視,協議實際執行的情況也不甚理想,但仍有數目可觀的圖書依協議被繳存到博德利圖書館。
[③] 166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出版許可法》(The Press Licensing Act),規定所有新版(含修訂后新版)圖書均應向皇家圖書館(The Royal Library)繳存一冊。在同年制定的另一部法律《印刷法》(The Printing Act)中,1610年博德利與出版公會之間有關繳存圖書的約定得到了肯定。該法規定所有初版和再版圖書均應向皇家圖書館、牛津大學博德利圖書館和劍橋大學圖書館繳存。
[④] 至此,出版物繳存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在英國正式確立。1709年英國議會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版權法——《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又稱《安娜法》(statute of Anne)。該法不僅再次確認了圖書繳存制度,同時將有權接收繳存本的圖書館由先前的三家擴大到九家。此后,該法在1801年、1814年、1836年、1842年、1911年、1956年雖屢經修改,其間朝野上下對有關繳存條文的存廢也曾有過激烈爭論,但該制度還是最終被保留下來。在英國現行的《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與專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中,
[⑤] 出版物繳存問題并未涉及,目前的法定繳存制度仍以1911年版權法的規定為依據。
在英國歷史上,接受法定繳存出版物的圖書館數量曾幾經變化:最初《出版許可法》確定的僅為皇家圖書館一家,1709年版權法擴大到九家(皇家圖書館、博德利圖書館、劍橋大學圖書館、愛丁堡大學圖書館、格拉斯哥大學圖書館、圣安德魯斯大學圖書館、阿伯丁大學國王學院圖書館、愛丁堡律師學院圖書館和倫敦基督教學院圖書館),1801年又增加到十一家;1836年從十一家減為五家(大英博物院圖書館、博德利圖書館、劍橋大學圖書館、愛丁堡律師學院圖書館和都柏林三一學院圖書館),而被取消的六家圖書館則在資金上得到補償。1911年又增加國立威爾士圖書館為繳存館。
[⑥] 根據2003年最新立法,接收繳存本的圖書館除大英圖書館外,還有另外5家:國立蘇格蘭圖書館、國立威爾士圖書館、牛津大學博德利圖書館、劍橋大學圖書館和都柏林三一學院圖書館。這六家圖書館統稱為“法定繳存圖書館”或“版本圖書館”(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or deposit libraries)。
3. 英國現行出版物繳存制度框架
英國現行的出版物繳存制度是根據《1911年版權法》
[⑦] 規定的。該法第15條規定,凡在聯合王國境內出版的每種圖書、連續出版物或已出版的其他印刷品均應自出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大英圖書館無償繳存一冊(件)。另外,前述其他五家圖書館亦可自出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出版者提出書面索書請求;出版者應自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如該請求系于出版前提出的,應自出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請求館無償繳存一冊。出版者未能履行繳存義務的,將被課以該書定價及50鎊以下的罰款。
4. 2003年立法
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出現和廣泛應用,特別是近20年來信息技術、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大量非印刷體出版物如光盤、縮微制品、視聽資料開始出現。在此情況下,現行的出版物繳存立法已不能為版本圖書館全面入藏本國出版物提供法律依據。為此,英國議會于2003年10月30日通過了專門的出版物繳存法——《2003年法定繳存圖書館法》(Legal Deposit Library Act 2003),
[⑧] 并于2004年2月1日起生效。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授權國務大臣根據非印刷體資料的發展趨勢,“逐步和有選擇地拓展法定繳存制度的范圍以涵蓋各種非印刷載體出版物,包括各類離線出版物(如CD-ROMS和縮微制品)、在線出版物(如電子期刊)和其他非印刷體資料。”
[⑨]該法的這一規定將保證所有重要的出版物,不論其出版時的載體如何,均可被收集并作為國家文化遺產的一部分而被被保存下來。
該法共17條,其中1-3條規定了繳存義務和履行義務的方式;4-5條系對現行的根據1911年版權法第15條設立的印刷體出版物繳存制度的確認;6-8條規定了非印刷體出版物繳存制度;9-10條分別是出版者和圖書館免責條款;11-13條是規章的制定。現將該法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4.1. 繳存義務
該法第1條規定:凡在聯合王國境內出版的各類載體的作品均應向法律指定的版本圖書館繳存一部。其中印刷體資料包括圖書(含小冊子、雜志和報紙)、樂譜、地圖、設計圖、圖表、表格等。非印刷體出版物也應依照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繳存。第3條規定,出版者未履行法定繳存義務的,有關圖書館可依法庭規則向郡法院申請執行令,要求出版者履行義務;法院亦可制作執行令要求出版者向版本圖書館支付不超過其未繳存出版物成本的價款,以替代實際履行繳存義務。
4.2. 印刷體出版物
該法再次確認了大英圖書館董事會(British Library Board)接收印刷體出版物的權利。該法第4條規定,出版者應自出版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最佳版式向大英圖書館繳存一冊。該館在收到繳存出版物(含電子版或其他載體作品)后,應向繳存人出具書面收據。除大英圖書館外,前述其他五家版本圖書館亦可在出版前以書面形式向出版者索要最佳版式出版物一冊;出版者應在出版之日或收到索書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存。但這五家圖書館的索取權有時效的限制,據該法第5條,自出版之日起十二月內未提出繳存要求的,該權利喪失。
4.3. 非印刷體出版物
該法授權國務大臣制定規章對非印刷體資料的繳存作出補充規定。根據該法第6條,該規章可就如下事項作出規定:1. 繳存義務主體;2. 繳存的時間和方式;3. 繳存出版物質量;4. 出版信息通報;5. 繳存出版物格式;6. 在線出版物的繳存種類;7. 在線出版物繳存載體等。
該法第7條對繳存的非印刷體資料的使用目的作了一些限制,規定除國務大臣制定規章許可的人員外,版本圖書館及其代理人和讀者,不得從事以下行為:1. 資料的使用和復制;2. 將其收入某一計算機程序或數據庫并應用之;3. 將該資料出借給第三方(但版本圖書館在其館舍內并在其控制下供讀者使用的除外);4. 將該資料轉移給第三方;5. 未經法規授權處分該資料。
該條第4款還規定,該規章可就如下問題作出特別規定,1. 繳存的非印刷體資料的使用或復制目的;2. 讀者首次使用該資料的時間和情形;3. 使用該資料讀者身份的描述;4. 同時使用該資料的讀者數量的限制(包括對在某一版本圖書館內向讀者提供電子出版物閱覽服務終端數量的限制和對圖書館之間通過網絡使用該資料的限制)。凡違反本條上述規定將會因違背法定義務而面臨訴訟。
針對電子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該法設專條分別對《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與專利法》和《1997年版權和數據庫權利條例》(Copyright and Rights in Databases Regulations 1997)
[⑩] 增加補充規定,規定:根據《2003法定繳存圖書館法》第7條授權制定的規章所允許從事的行為不視為違反版權,具體情形得由國務大臣在規章中規定。
4.4. 繳存圖書館的免責規定
該法規定版本圖書館對繳存的出版物享有3項免責權:
(1)繳存出版物權利瑕疵免責。該法第9條規定,繳存的出版物須無權利瑕疵,即不得侵犯作品合著者的權利;作品的任何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版權、出版權、數據庫權或專利權。版本圖書館對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免責。
(2)服務中的侵權行為免責。該法第10條規定,版本圖書館或其代理人對繳存的出版物在圖書館內根據本法規定的方式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損害他人名譽或因誹謗行為而引起的刑事責任不承擔責任,除非圖書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資料是誹謗性的并在合理期間內未阻止該資料的使用;
(3) 版本圖書館對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從網絡中復制的資料因使用中出現的侵權事由享有免責權。
除前述免責規定外,版本圖書館對繳存的含有誹謗性內容的出版物被以本法第7條規定的使用方式以外的行為復制的,將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侵權責任或刑事責任。為保證版本圖書館盡可能免除因讀者使用帶有誹謗性內容的繳存出版物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該法授權國務大臣在制定規章時擴展版本圖書館的免責范圍。
4.5. 出版者的免責規定
該法對出版者的免責事由也作了規定。該法第10條第3-4款規定,出版者對其已繳存到圖書館的出版物在使用中出現的損害他人名譽或誹謗事由不承擔責任;除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出版物具有誹謗性內容并有合理的機會通知版本圖書館而未履行該項義務,在此情形下出版者將承擔責任。
從2003年繳存法的內容看,該法對傳統印刷體出版物的繳存規定未做變動;對電子出版物的繳存,考慮到其問題的復雜性,僅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將具體實施措施交由國務大臣制定行政規章予以規定。但至2004年末,筆者尚未檢索到該規章文本。據權威預測,該規章將首先對離線出版物的繳存作出規定。
[11]
[②] 《中國大百科全書·圖書館學 情報學 檔案學》卷,第32頁.
[③] 見國圖藏書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 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 97-98頁.
[⑦] 見“Delivery of Copies to British Museum and Other Libraries”,國圖藏書《Halsbury’s Statutes of England and Wales》第24卷,第147頁.
本文刊載于《法律文獻信息與研究》2006年第1期
[⑨]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 2003 is to give the Secretary of State power to extend the system of legal deposit progressively and selectively to cover various non-print media as they develop, including off-line publications (e.g. CD ROMS and microforms), on-line publications (e.g. e-journals) and other non-print materials.”——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
[11] 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