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過對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關系的論述,著重強調利用電子文獻資源的數據庫、計算機軟件等,注意保護其電了版權不受侵犯。知識產權法在平衡權利人與使用者利用智力成果過程中的各項利益,只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促進文獻資源的利用與共享。
21世紀被稱為“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資本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結合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密切,知識產權在各國的經濟、技術、文化、政治等各項事務中發揮著愈加重要的作用。當今時代,信息技術及傳播乎段的不斷提高,網絡及網絡化趨勢的出現和擴展,深刻地改變著整個社會。但是網絡不僅僅是一個數字化的樂園,也包含著眾多的選擇與矛盾。它改變了全球的通訊面貌,也使得關于信息的產生和傳遞帶來的問題不斷增多。因此,更需要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
“知識的擴散和新知識的創造同樣重要”,因為包括信息、知識、科學和技術等在內的智力資源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和寶貴財富,經濟與社會發展必然要求加快其流通和利用,實現其充分共享,發揮其最大效用,這對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版權法律保護‘提出了新的課題。
1.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
1. 1資源共享及其特點
資源共享,是指圖書館職能由一些圖書館分擔的運轉方式,以提高圖書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共享的資源可以是物質、智力、概念和人力資源方面的共享,通常所講及實際中主要是指文獻、書目數據和聯機數據庫等物質實體方面的共享,即文獻資源共享。文獻資源具有共享性,這與知識產權的特點是相對立的。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人權宣言》第27條宣布:( 1)任何人都有權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分享科學的成果;( 2)任何人都有權保護‘自己創造的科學、文學、藝術成果在道義上和物質上引起的利益。這其中含有兩個完全沖突的觀念,也展現出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這種全球性的矛盾。在文獻信息利用與共享的過程中,要保護其智力成果權不受侵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是相輔相成的,兩者關系密切。
1. 2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致性
首先,文明是人類依經驗和知識的互相積累觀摩為基礎,從而發展創造出更進步的成果。其次,各國憲法中大都規定了保障教育、科學事業發展,鼓勵發明創造等原則。
第二,圖書館是國家的公益性文化服務部門,它和教育機構擔負著保存文獻信息資源,傳授知識,服務于社會公眾,促進科學文化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使命。這種公益性、教育性決定其對文獻信息資源利用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第四,文獻信息利用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也是并行不悖的。如我國版權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版權,以及與版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1. 3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矛盾性
知識和信息只有通過利用才能實現其價值,資源共享可以使資源增殖。信息資源的傳播與利用除資源本身流通外,更多地通過復制手段達到目的。在網絡環境下,這種利用手段更具有廣泛性(超越時空界限)、經濟廉價及無償性、隱蔽性(利用的時間、地點無從知曉)等特點。這些特點與知識產權的保護相矛盾。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點。所以,在文獻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對享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資源必須依法傳播和利用。保護權利不是知識產權法的唯一目標。因此,對權利的規定及對權利的限制都是必要的,這也使得文獻信息利用和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得以調和,是知識產權法根本作用的體現。
2.電子資源共享及其知識產權保護
隨著電了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資源的概念也不斷擴大,出現了新型形態的文獻信息。“關于未來有許多美妙的想法,但毫無疑問的是,書籍將會有很大的改變。聲音、圖象、動畫等多媒體手段的加P將改變書籍的傳統定義,……”除印刷本資料外,還涌現出大量的電子信息一一即以機讀形式出現的信息,如電子數據庫信息,包括聯機數據庫、軟盤或CD- ROM等形式,計算機程序和計算機軟件等,這些信息可以通過國家網絡和全球交互網絡獲取。我們感受著網絡的優勢和便利,同時也面對著它帶來的問題與困擾。有了數字技術,“每一個消費者都成為潛在的作者、潛在的出版商和潛在的侵權人一瞬間即可。”’電了資源的種類和數量呈增長趨勢,同時增強其利用和共享的可能性,然而異于傳統文獻資源的是對其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日趨嚴格。關于以下幾種電子資源,在利用及共享中應注意其知識產權的保護。
2. 1關于數據庫
這單所指的是電子數據庫。歐共體1996年《數據庫保護指令遵守其定義為:“將各種著作、數據或其他素材,以系統化或秩序化的方式加以集合,而使他人能個別透過電子或其他媒介,加以接受利用者。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己成共識,試圖將其納入版權法保護。如美國、日本、俄羅斯等國的版權法都對此予以保護。對于那些以事實信息或無版權材料的匯集為特征的數據庫,其版權的認定和保護則無明確的標準和規定。
歐共體在其指令中,對“花費大量投資于取得、證實或呈現數據庫內容”的不具有原創性的數據庫,賦予一項獨立的“不公平抽取權”(Unfair Extraction Right)。依規定,在權利的15年保) 期內,數據庫制作者仍可以防止他人未經授權,而籍由傳輸、抽取或使用的方式,將其數據庫的全部或相當部分的內容加以移轉或散布的行為,以補償數據庫制作者所付出的大量創造性勞動。此外,該指令還規定其成員國應于1998年1月1日前修改其國內法,使其符合指令的一切。1993年2月通過的《關貿總協定T RIPS協議)),將數據匯編與計算機程序并列為版權法的客體。
由此可見,從數據庫中將電子信息資料套錄( Down Loading)成印刷本形式,或是從數據庫中直接將受版權保護的信息資料套錄入電腦中加以儲存備后來使用,只要數據庫作品以一種可被檢索的方式存入記憶中,無論這種方式采用復制文本形式還是短暫的視覺再現(如屏慕顯示),均被認為是一種復制行為,須征得權利人的許可,合理使用除外。但是對于屏慕顯示或瀏覽,一般為個人學習或研究利用,多數屬于合理使用范圍。有觀點認為,屏慕顯示不是對作品的物質形式的復制,利用顯示器瀏覽數據不予禁止。
總之,數據庫的合法使用只有經過同數據庫權利人簽訂某項合同或協議,才可以實施與發揮其功能有關的一切行為,否則屬于侵權行為。現在各國法律普遍禁止第二方臨時或永久地復制數據庫的全部或部分,即使用戶個人復制從電子信息網絡上獲得的信息供自用也不再屬于合理使用。
2. 2關于計算機軟件
美國1980年修改版權法將計算機軟件納入其保護范圍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宣布采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包括文檔和程序兩部分,文檔作為用自然文字表現的資料當然受版權法保護主要問題是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一項計算機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該程序的思想概念的表現,應成為版權保護的對象。
軟件與傳統作品相比,具有更強的實用性、可復制性和可改編性。版權法對其保護的目的,是禁止非法復制和使用計算機軟件。既保護其表現形式不被非法復制,也保護其技術設計、技術方案等智力成果不被非法利用。因此,對計算機軟件的合理使用必須符合法律上所規定的條件。未經許可,無論以何種形式、從何種媒體上抄襲、復制他人軟件的行為,皆屬侵權。
2. 3關于數字化作品
數字化技術被公認為是一項偉大的信息處理技術,給人類社會帶來了一場深刻的科技與社會革命。數字化技術是指將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數據由任何傳統的表現形式向一進制方式轉換,經轉換而形成的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Digitized Work)。數字化只帶來作品形式上變化,但其過程并沒有給原作品增加新的獨創性,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因此,數字化可看作是一種復制行為。
數字化己成為使用作品的一個重要方式,并成為進一步利用該作品以獲得各種利益的基礎。數字化有利于作品的傳播,同樣也會給作者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失。所以,版權法有必要明確規定數字化權成為類似于復制權的作者的專有權利。即對他人享有版權的作品以數字化或其反向過程,應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權專有權利人的授權許可并支付報酬。在文獻資源利用過程中,如采用光學掃描儀或文獻圖象處理器,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轉換為電子形式,或者將有版權的作品從印刷體形式重新錄入成電子文字處理格式等行為,必須獲得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即構成侵權。
文獻信息資源得以廣泛傳播和共享的重要乎段是復制。在電了版權時代,傳播手段不同以往,其復制技術的創新豐富了復制權的內容,也影響到合理復制行為的命運。版權法中用于平衡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重要制度“合理使用所面臨著考驗,增加了關于“合理性”判斷標準的難度,而目這一權利并不能擴展到電子信息。根據英國1988年版權法的有關規定,圖書館員將版權資料通過傳真發送給讀者的行為是違法的;未經許可,不能為讀者的研究工作或個人學習的需要而提供電了拷貝服務。要利用數字信息,必須與權利人簽訂使用合同并對使用費用作出安排。圍繞數字電了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和圖書館的合理使用,美國爆發了空前的版權大辯論。教育界、圖書館界尊重版權人的各項權利,同時堅持在網絡環境下對信息資源享有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這些討論還會繼續下去,以尋找保持版權人和用戶兩者利益平衡的最佳途徑。
3.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促進資源共享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幾乎包括了所有的智力成果,國際互聯網絡等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又在開拓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地。因此,在利用、共享信息資源的過程中,應及時了解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及其新發展,維打‘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只有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法的平衡作用,才能順利實現資源共享。
3. 1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對人類思考模式及生活形態產生深遠影響,人們不僅懂得爭取自己應享有的權利,亦懂得尊重別人所享有的權利。通過廣泛宣傳和教育,使社會公民普遍建立起尊重知識產權的道德觀。在科學道德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科學道德是最重要的。只有樹立和提高公民知識產權保護的自覺和意識,認識到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不論是對于權利人還是需求者都是合理的。遵守版權法的長期利益將引導人們放棄使用非法版權所帶來短期利益,這樣才是對版權等知識產權積極的、真正的、最大范圍內的保護,達到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
3. 2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我國應根據國情,吸收法學界、產業界、圖書館界、教育界等多方面人士參加,參考、借鑒國外版權立法及實踐經驗,對版權法的內容作出修改或調整,對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加以規范,以適應信息時代的客觀要求并與國際版權保護標準接軌。除配合新的知識產權利用方式做出嚴格的法律保護之外,更須針對電子資源的特殊性做出特別的規劃與竹理。如西方國家版權立法的一個趨勢是建立版稅制度,即通過征收復印版稅及錄制版稅,限制合理使用,隴調版權人和用戶的利益,維打‘社會公益。盡管各國科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對此看法不同,尚未成為各國版權的通行做法,但仍是我們深思的問題。再如,對待國外版權,不能對其過分保護而造成本國利益的失衡,等等。數字技術、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等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版權存在的基本原則,盡管需要不斷為之注入新的內容。
3. 3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
鑒于教育機構、圖書館公益事業在傳播和創造科學文化知識方面的特殊作用,應當充分享有“合理使用”版權的權利,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文獻信息資源的利用與共享。在網絡環境下,文獻資源的合理使用應以其知識產權保護為基礎,利用資源應以取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為前提,以免造成對知識產權的侵犯,而且個人合理使用的范圍有越來越限縮的趨勢。圖書館要努力培養一種尊重知識產權的環境,澄清教學及服務中使用的各項資源的知識產權問題,為用戶提供充分適當的資源。對用戶而言,他們既是作品的使用者,又是新作品的創作者。所以說,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是深遠的,不僅是對己有的作品的保護,而且為潛在的、未來的權利人帶來利益。
3. 4建立版權集體管理制度
應當成立有關版權的中介機構或團體,集體管理相關事務,統籌辦理因利用文獻信息資源所產生的用戶與權利之間的各種問題及其處理辦法。目前,多數版權保護較發達的國家都有自己的集體管理組織。這種制度可有效地解決權利人與用戶間的利益沖突,共同管理,共同授權,有助于減少侵權現象的發生,對于權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
4.結語
文獻信息資源利用與知識產權保護具有互動性。如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或保護程度過高,影響對知識、信息的利用,可能會導致信息自由、資源共享名存實亡。但是信息資源,尤其是電了信息,如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的建立,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人力和金錢,如果這種艱苦的勞動成果不予充分的法律保護,數據庫等信息產業必將難以為繼,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資源共享無疑變成空中樓閣。健全的立法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不是要禁止復制使用,而是鼓勵信息資源的流通利用及用戶自愿守法并支付報酬。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信息資源的利用與共享,利用資源創造智力成果為知識產權法增添新的內容,從而共同推進社會文明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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