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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共享許可協議》及其司法判例介紹*
            翟建雄 點擊量:7412
國家圖書館立法決策服務部
A Survey on the CC License and Judicial Cases Concerned
    
 
 
 
 
[Abstract] CC License refers to a flexible copyright license agreement put forward by the Creative Commons for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on and usag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s under network circumstance. The author gives some introduction to the contents of the license and discussion on judicial cases relating to CC license made by courts in European countries is also included.
 

 
知識共享協議是近年來國際上為促進網絡環境下版權作品的傳播和利用而設計的一種版權解決方案。2001年,在公共領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支持下,以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萊辛( Lawrence Lessig )為首的一批精通于網絡法律、知識產權、信息技術和藝術創作的專家學者共同發起成立了一個非營利性組織——“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1] 該組織的宗旨是向“作者、科學家、藝術家和教育家們提供一些自由手段,使其可方便地在其創作的作品上標明該作品的自由使用度。從‘版權所有’到‘保留部分權利’,您可以使用CC協議改變您的版權條款。”[2] 希冀在當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日趨嚴格的環境下,通過建立合理的、有彈性的授權機制,突破法律對創作及其成果傳播的限制。為實現這一目標,該組織基于 “以私人權利來創造公共資源” [3] 的理念并參考自由軟件(Free / Open Source Software—FOSS)的授權方式,陸續推出了一系列“知識共享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以下簡稱為CC license),供創作者選擇適用。
 
1. CC license授權模式
2002 年12 月,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第一個授權模式計劃,提供一系列公共授權條款供公眾免費使用。根據作者對他人利用其作品的不同要求,Creative Commons對CC license條款設定了四種授權使用模式(見表一),再由作者依據不同情況,排列組合出11 種授權方式(見表二),作者可視自己的需要選擇一種最適合自己的方式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這四種模式[4]分別是:

 
表一:CC license授權模式
 
授權類型
內  容
圖  標
 
保留署名(Attribution)
授權人允許他人復制、傳播、展示和表演該作品及其演繹作品。但被授權人必須尊重原作者的人格權,保留作品中原作者的署名。
禁止商業性利用 (Non-commercial)
授權人許可他人復制、傳播、展示和表演該作品及其演繹作品。但被授權人除非征得授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該作品。
禁止創作演繹作品 / 禁止改編 (No derivative works / No Derivs)
授權人僅在作品不被更改的情況下,許可他人復制、傳播、展示和表演該作品,但不得基于其創作演繹作品。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被授權人只有采用與授權人為其原作品所選擇的相同授權條款為演繹作品授權時,方可傳播該演繹作品。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之下,被授權人可以復制、傳播、公開展示和公開演出被授權的作品;可以數字形式進行公開演出,并在不改動作品的情況下,將作品轉為其他種類的格式。與此相對應,被授權人有義務遵守這些條款的規定,在每一份復制品上貼附原版權聲明,為每一件復制品提供授權條款的鏈接;被授權人不得改變任何授權條款的內容、亦不得設置任何技術障礙限制其他被授權人對該作品的合法使用。若被授權人希望從事該授權條款所限制的行為,須另行征得授權人許可。

表二:十一種授權條款
 
CC license名稱
含義
保留署名
(Attribution)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以依據該作品演繹著作,但須提及原作者。
 
保留署名—禁止創作演繹作品
(Attribution-No Derivs)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但須提及原作者,同時不得基于該作品創作演繹作品。
 
保留署名—禁止創作演繹作品—禁止商業性利用(Attribution-No Derivs-Noncommercial)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但須提及原作者,且不得用于商業用途,亦不得基于該作品創作演繹作品。
 
保留署名—禁止商業性利用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以依據該作品演繹作品,但須提及原作者,且不得用于商業用途。
 
保留署名—禁止商業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Share Alike)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以依據該作品演繹著作,但須提及原作者,且不得用于商業用途;基于該作品創作的演繹作品也必須采取同樣的授權條款。
 
保留署名—相同方式分享
(Attribution-Share Alike)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以基于該作品創作演繹作品,但須提及原作者;基于該作品創作的演繹作品也必須采取同樣的授權條款。
禁止演繹作品 / 禁止更改
(No derivative works / No Derivs)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但不得基于該作品創作演繹作品。
 
禁止演繹作品—禁止商業性利用(No Derivs-Noncommercial)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但不得用于商業用途,亦不得基于該作品創作演繹作品。
 
禁止商業性利用
(Noncommercial)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基于該作品創作演繹作品,但不得用于商業用途。
 
禁止商業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
(Noncommercial-Share Alike)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依據該作品演繹著作,但不得用于商業用途;基于該作品創作的作品也必須采取同樣的授權條款。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使用者可以復制、傳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基于該作品創作演繹作品;該作品的演繹作品也必須采取同樣的授權條款。
  

由上面介紹可以看出,知識共享授權條款并不否認作者享有的版權,在承認作者擁有完全版權的前提下,該條款對版權所含的權利作了分解。分解后,作者可以選擇保留其中一部分權利,而轉讓其他一些權利。因此,CC license的實質是鼓勵作者根據作品的情況和本人的意愿,選擇授權許可方式;通過保留一部分權利,以實現其作品為更多的用戶使用和在更大的范圍內傳播,而不是像以往那樣,以一句“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籠統代之。
知識共享組織的理念和實踐是成功的,它既易于讓使用者獲得作者授權,也有助于網絡領域作品版權的保護,解決了傳統版權保護模式所遇到的諸多問題,特別適合于數字化、網絡化時代版權保護與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普遍歡迎。從其產生到現在僅僅數年時間全世界就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與其建立了合作關系。自2002年該組織推出知識共享協議文本以來,該協議在全世界已被引用了5千萬次,且其數量還在上升之中。[5]
 
2. CC license中國大陸2.5版本
在我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于2004年1月與知識共享組織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成為該組織在中國大陸的合作推廣機構。作為知識共享中國大陸項目的一項成果,簡體中文版知識共享系列許可協議2.5版本[6]于2006年3月29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正式向社會發布。該版本提供了六種授權模式,具體內容見表三:

表三:中國大陸2.5版本授權許可協議
 
協議名稱
含義
 
署名2.5中國大陸
 
 
使用者可以復制、發行、展覽、表演、放映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本作品,可以創作演繹作品,但須按照作者或者許可人指定的方式對作品進行署名。
 
署名-非商業使用2.5中國大陸
 
使用者可以復制、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本作品,可以創作演繹作品,但須按照作者或者許可人指定的方式對作品進行署名,并不得將本作品用于商業目的。
 
署名-禁止演繹2.5中國大陸
 
使用者可以復制、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本作品,但須按照作者或者許可人指定的方式對作品進行署名;不得修改、轉換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為基礎創作演繹作品。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2.5中國大陸
 
使用者可以復制、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本作品,創作演繹作品,但須按照作者或者許可人指定的方式對作品進行署名,若使用者改變、轉換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為基礎進行創作,則其只能采用與本協議相同的許可協議發布基于本作品的演繹作品。
 
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2.5中國大陸
 
使用者可以復制、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本作品,但須按照作者或者許可人指定的方式對作品進行署名,不得將本作品用于商業目的,不得修改、轉換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為基礎創作演繹作品。
 
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2.5中國大陸
 
 
使用者可以復制、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本作品,創作演繹作品,但須按照作者或者許可人指定的方式對作品進行署名,不得將本作品用于商業目的,若使用者改變、轉換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為基礎進行創作,則其只能采用與本協議相同的許可協議發布基于本作品的演繹作品。

3. CC license判例


知識共享協議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司法實踐的認可。2005年秋,西班牙主要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人和音樂人協會(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y Editores, SGAE) 向該國埃斯特雷馬杜拉自治區(Extremadura)的巴達霍斯(Badajoz)市第六初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市梅特羅波爾(Metropol)迪斯科酒吧老板里卡多·安德烈斯·烏特雷拉·費爾南德斯(Ricardo Andrés Utrera Fernández)支付2002年11月至2005年8月期間因公開表演由其管理的音樂作品的版權許可使用費共4,816.74歐元;而酒吧老板則以其已通過CC licenses協議獲得作者公開表演授權為由予以抗辯,法院采納了被告提交的有關證據,于2006年2月27日駁回SGAE的訴訟請求。[7]該案法官在判詞中說:
作者對其創作擁有精神和經濟權利。作為權利人,他可以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來管理這些權利,無論是免費使用,或者是部分轉讓。‘知識共享(CC)’許可協議是作品的所有者為自由或者免費使用其作品而選擇的一套不同級別的許可協議。它們作為一套不同級別的許可協議存在,允許第三方能夠在不同的范圍內自由地使用這些音樂,而不需要付費;在知識共享(CC)的某些許可協議中,對作品的特定使用需要支付使用費。被告證明了其使用的音樂是作者通過知識共享(CC)許可協議管理的版權作品。
 對公眾來說,本案所體現的司法意義遠遠大于判決本身。以往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每每就公開表演音樂作品而向某一酒吧、餐館或者商店主張許可使用費時,法院常常基于該組織實際代表全體作者這一事實而作出有利于該組織的裁決。然而這次情況發生了變化,法院創造了這樣一個先例,即使用者可根據知識共享協議從作者那里直接獲得授權而欣賞和演奏音樂作品而不必向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但是,像SGAE一類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制度通常會要求音樂家將其權利委托給該組織管理,這意味著它們的會員目前不能采用知識共享許可協議發表其作品。因此,所有選擇以知識共享許可協議發表其創作的藝術家都不能成為SGAE的會員。對此,知識共享西班牙項目負責人拉瓦斯蒂達表示,“這一判決表明作者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考慮和選擇如何管理他們的權利,其他人也可以從他的選擇中獲益。我希望版權集體管理機構能夠明白它們必須做出某些改變來面對這個新的現實。”
另一個有關CC License的案例發生在丹麥。2006年3月9日,阿姆斯特丹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判決了首起涉及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法律效力的案件。[10] 該案原告、當地媒體名人Adam Curry在一家網站上以“保留署名—禁止商業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Share Alike)授權方式展出了其全家福照片,同時刊載了“本照片對公眾開放”(This Photo is Public)的版權聲明。而當地一家休閑雜志《周末記事》(Weekend)在事先未征得Curry許可的情況下復制了四幅照片用于講述原告Curry孩子經歷的稿件中,Curry以侵犯其版權和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對于侵犯版權之訴被告辯稱,其復制行為系受該照片“對公眾開放”之聲明誤導所致,且該聲明對CC license的鏈接亦不明顯,由此被告有充分理由認為其使用無須照片所有人授權;況且刊載照片的行為也并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因為任何人均可從flickr網站上獲得照片。但法庭駁回了被告抗辯,法庭認為,根據知識共享許可協議,原告對張貼于網站上的照片擁有版權。被告理應注意該協議中有關控制第三方使用照片條件的表述,盡管本庭對被告受照片聲明誤導之說表示理解,但作為一個職業出版者,被告理應對源自互聯網絡的照片在出版前進行全面和仔細的審查,如果被告作這樣的審查就會點擊聲明上的版權標識并獲得許可內容,進而向版權人申請授權,許可出版。被告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其未能遵守該許可協議,故對原告訴求法庭予以支持。本案判決表達的一個特殊意義在于,法庭確認了知識共享許可協議規定的條件將自動適用于其許可的內容,不論使用者是否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道該協議的適用條件,協議對其均產生拘束力。
 
參考文獻: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支持項目《開放存取與圖書館的未來發展》(批準號: 05BTQ001)的研究成果之一。
[1] Creative Commons. [EB/OL]. [2007-04-05] http://creativecommons.org/.
[2] Creative Commons. Share, reuse, and remix—legally [EB/OL]. [2007-04-05] http://creativecommons.org/.
[3] Creative Commons. History, "Some Rights Reserved": Building a Layer of Reasonable Copyright [EB/OL]. [2007-04-05]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history
[4] Creative Commons. About, Choosing a License [EB/OL]. [2007-04-05]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licenses
[5] David Kushner. Lawrence Lessig has pioneered a new approach to copyright [EB/OL]. [2007-04-05] http://www.spectrum.ieee.org/mar06/3042
[6] 知識共享@中國大陸. 許可協議[EB/OL]. [2007-04-06] http://cn.creativecommons.org/index.php/licenses
[7] Creative Commons. Weblog, Spanish Court Recognizes CC-Music [EB/OL]. [2007-04-07]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5830;  判決原文見http://www.internautas.org/archivos/sentencia_metropoli.pdf.
 [8] Creative Commons Canada. Dutch Court upholds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EB/OL]. [2007-04-08] http://www.creativecommons.ca/blog/20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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