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中葉成文法公布以前,有“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之說。與此相反的另一個極端是明《大誥》的頒布,朱元璋規定:“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枚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各加一等。”以現代法律的觀點看,“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顯然侵犯了民眾對法律的知情權;明《大誥》雖然是另一個極端,但將戶戶得擁有《大誥》設定為義務,也是對民眾知情權的侵犯。在現代法律中,不知法不是免責條件,事實上得知道法律還是民眾的一項義務。
不知法不是免責條件,并不是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而是出自法律的內在要求。否則,法律無法施行于天下。
知道法律到底是一項權利還是一項義務?或者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或者根本就是權利和義務的概念無法詮釋的?顯然,讓人人都知道法律條文的一切規定是不可能的。若法律將此設定為義務,且不論是否觸犯民眾的權利及社會資源配置的問題,最嚴重的問題是法律管到思想領域去了。若法律將此設定為權利,那么又由誰來兌現這個權利?更現實的問題是:兌現權利的成本由誰負責?
現代法律施行于天下的方法是:公布,并假定自公布之后生效之前民眾會自然知道。換言之,立法者只負責公布的成本,其他成本由民眾自己負責。看來,民眾兌現對法律的知道權主要得靠自己。但是,若權利兌現的成本過高或事實上不可能,則實質上是對權利的剝奪。這與富人能請律師窮人請不起律師的道理是相同的。況且,有些準法律,比如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規定,因其不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或政府規章之列,事實上屆事發時,是很難尋覓的。而且,廣義地看法律,法官判決時的“自由心證”,若無判例制度的保證,是不可能為民眾知道的。
鑒于我國的法制事實——既未采用判例制度且律師制度也不發達,而我國法律又更重視法律實質上的平等,筆者建議以建立法律圖書館來解決民眾知道法律(不管是作為權利還是義務)的問題,要點如下:
1、設館地點。基層法院所在地宜設館,設區的市應設館。
2、資金來源。圖書館所需資金由所在地地方政府列支,進入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3、藏書內容。
3.1必備內容:全國性的法律法規,所在地所屬各級地方機關及其職能部門頒布的法律法規及法律性文件,所在地法院的判決實錄副本。
3.2可備內容:其他地方機關頒布的法律法規及法律性文件,所在地之外其他法院的判決實錄副本,其他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國歷朝歷代的法律規定,法學著作及期刊。
3.3不可備內容:與法律無關的資料不得入館。
4、收藏方式。
4.1必備內容中,所在地所屬各級地方機關及其職能部門頒布的法律性文件由所在地地方政府及時提供,所在地法院的判決實錄副本由該法院按年度提供,圖書館支付翻印成本。
4.2必備內容中的其他內容及可備內容由圖書館自行搜集。
5、圖書館全年、全天對外免費開放。節假日、中午不休息。
6、國家鼓勵私人、非國有企業、基金組織投資,建立商業性法律圖書館,給予優惠政策并可收取適當費用。商業性法律圖書館適用以上第3.1款、第3.2款、第4條、第5條的規定。商業性法律圖書館收藏與法律無關的圖書資料時,其數量應不足以改變圖書館的專業性質。
在古羅馬,才俊之士都奔向法律;在古中國,才俊之士都奔向禮法。法律圖書館的建立,不僅要在國家與民眾之間在民眾知道法律的權利和義務上建立平衡,也是中國法學及法律發達的一個契機。
注:本文轉自《法律思想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