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色列--多種法律淵源的法域(法律管轄區域) 以色列是世界上一個非常年輕的司法主權國家:1948年5月18日宣布建國距今僅有55年的歷史。正如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司法制度是憑空產生的,以色列也不是建立在一片完全空白的法律環境之下的。它的國家"法案委員會"(Provisional Council of the State)公布的第一個立法案--《1948年法規與行政條例》中規定:"巴勒斯坦現有法律,只要與本行政條例和國家的其它法規不相抵觸,則在1948年5月24日以后仍然有效。"這一法案,連同1922年英國托管時期的類似法律條款,共同將奧斯曼帝國和英國托管法律作為法律淵源引入以色列的法律體系之中。 奧斯曼法律體系則包括有土耳其國會制定的法律,參照法國法律體系創建的法律,土耳其19世紀中期穆斯林宗教政權制定的法令。 英國托管法體系包括:按國會樞密院條令引入的英國國會法令、樞密院令(Orders of Council)以及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制定的基本和衍生立法法案。英國普通法和衡平法也被引入到現行以色列法律體系當中,法官以此解釋成文法中未做明確規定的缺漏案例。 出于國家主權上的政治原因,近年來,以色列的法制建設一直致力于以用本國制定的法律代替這些外來法律。故此,在過去55年里,撤消與修訂了許多法案、以色列最高法院建立的先例審判制度也正朝著擺脫英國普通法和衡平法局限的趨勢上發展。然而,截止到80年代,對"巴勒斯坦樞密院令46條"以及其它一些相關法的廢止,才使得屬于奧斯曼和英國托管體系的法律作為多種法律淵源逐步與以色列自身的法律體系融合到一起,在國家法制中發揮作用。 2、以色列法律體系的發展趨勢 在80年代初,以色列毫無疑問屬于多種法律淵源并存的法域國家。但是,在脫離司法技術(technical-jurinical)的層面上,以色列法律體系中,還有其它諸多因素造成以色列這種法律淵源上的多元化狀況。這些因素同以色列社會的文化多元性、國民文化背景的復雜性有極大的關系(包括猶太人、阿拉伯人(穆斯林和基督徒)、德魯茲人等等),而與此同時,這些不同群體之間存在著很大差別。這些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群體總要受到他們過去環境因素的影響。因此,建立一套新的法律體系之中,這些文化背景上面的差異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自從托管時期以來,不同的宗教法院就開始負責掌管其相應的民事司法權(例如,處理贍養費問題的現行司法審判),囊括了以色列司法的各個方面。這些法院在處理此類事務時使用宗教的標準。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采取這種制度是由以色列國會立法決定的,而從社會-司法(socio-juridical)的角度來看,這種制度致使在以色列法律體系中產生有世俗的宗教體系。 第二,80年代撤消《1922年巴勒斯坦樞密院令第46條》時,特別做出了如下規定: 法院在處理法律問題,需要做出判決時,如果無法在成文法、案例法中找到依據或采取類推的方法得出結論,則應本著以色列文化傳統(Israel's heritage)中的自由、公正、平等、和平原則進行裁決。 這一條款的基本目標十分明確:在處理上述缺漏案件時,法官不應再遵從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而應從以色列的文化傳統中尋找依據。但是,"以色列文化傳統"確切含義是什么?在處理缺漏案件時,適用猶太法的具體責任有哪些?這些都不是十分明確。在過去的十幾年里,法學家和法官曾就這兩個問題進行過廣泛討論。補充為允許將以色列最高法院1980年以來參照猶太法的判例作研究之用,但不能將猶太法標準吸納到以色列法律體系中去。這一決定并沒有經過最高法院法官們的一致通過,因此該問題長期以來懸而未決。直到目前,以色列最高法院仍在探討這個問題,尚未得出明確結論。在同一法律體系中不同(司法管轄權)模式長期共存的問題必將影響到以色列總的法律體系中各法律淵源(穆斯林、基督教、德魯茲教派等等)的作用。 第三,除了使用"以色列文化傳統"來解釋上述缺漏在案例中存在爭議的方面以外,由于立法者的猶太背景,按照1980年《法案基本原則》(Foundations of Law Act)的規定,猶太法的規范與精神也正在滲透到以色列的法律體系中去,盡管沒有正式的規定,但它的作用卻不可忽視。正如我在前面提到的,以色列建國以后,它的法院和立法者都努力使以色列的法律體系擺脫英國的影響。出于這種目的,立法者有時在猶太法律傳統中尋找解決司法問題的方法,這種做法更符合猶太社會的精神。當然,法官在解釋這類法律規范的時候并不受它的限制,但是,毫無疑問,在許多案例中,使用這些法律規范之前自然要充分考慮并理解它的文化背景。 最后,和大多數國家一樣,以色列受外部世界的影響越來越大。二戰以后,由于各種信息交流的增多(電視、計算機、電報、傳真等)、共同利益的擴大(諸如共同市場、歐盟、國際貿易以及跨國公司)、技術手段的進步以及人口的高流動性,世界各國的地理距離和文化差異大大縮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司法主權國家,都放棄了原來偏狹守舊一面。今天,民族與國家復興同國際協調發展緊密結合,共存于世界框架之下。 因此,像以色列這樣的年輕的司法主權國家必然要學習并借鑒經驗豐富、更為成熟的司法主權國家的習慣做法。某一方面來說,私法法典化的趨勢使得以色列采用大陸法國家(特別是意大利、法國和德國)合同法的原則;而另一方面,由于同美國大學的緊密聯系,許多以色列法律教授、研究人員具有在美國研究訪問的經歷,以色列的立法和法律思想受美國法律影響很大。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法官受這些法律淵源(legal sources)的限制,但是最高法院的判決經常以此作為參考。最后一點,由于以色列計劃加入(至少同其建立密切關系)歐盟(European Community),它的法律體系確實正在受到《歐洲'92條約》(European'92)的影響。 3、多元化法律淵源中的科研、教學和法律圖書館 在以色列法學院的教學和科研中不難找到以色列法律體系發展趨勢的真實反映。 對猶太法和伊斯蘭法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有時還對二者進行比較研究。無論猶太主義(Judaism)還是伊斯蘭(Islam)都超出了純宗教的范疇,涉及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一事實使得對二者的研究十分必要,特別是在擁有強硬派穆斯林少數民族的猶太國家,而這些少數民族又生活在穆斯林文化的大背景下。 而且,由于對美國法律資料的需求持續增長。普遍來講,學者和學生在進行深入研究時都要大量使用美國的法律淵源(特別是許多法律領域的判決)和法律文獻(圖書、期刊、連續出版物)。 最后,學者在進行科研時也要廣泛研究并使用一些歐洲國家的法律(主要是英國、法國、意大利、德國)。大陸私法(Continental Private Law)連同憲法與刑法都是法學院普遍設置的課程。歐洲國際法也被列入必修科目之中。毫無疑問,在不久的將來,"歐洲一體化"也會成為研究的中心內容。 由于研究和教學都同圖書館聯系緊密,對以色列法律研究和教學的獨特性必然會影響大學法律圖書館。受影響最大的是圖書采選政策。1989-1990年,耶路撒冷的希伯來大學將采訪經費的86%用于購買世界各地的圖書和期刊(特別是美國、英國、德國和意大利的資料),只有14%用于購買本國出版物。這并非由于本國資料價格便宜,相反,以色列法律出版物價格大幅上漲之前,兩者之間的差距更大,為93%比7%。 其次,法律研究與教學需求影響到法律文獻的分類體系。由于以色列所有的法律研究都具有比較性,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法律圖書館和Tel Aviv大學法律圖書館(建立初期作為希伯來大學的分校)全都采用UDC(通用十進制分類法Universal Decimal Classification)系統進行分類。與美國國會圖書館分類法不同,通用十進制分類法首先按照主題組織法律資料,而不是按照法律管轄區域進行分類。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可以在某一特定主題下集中所有地區的法律資料,以便用于比較研究。 從1985年開始,大學圖書館引入計算機化目錄,按主題標目組織。所有計算機終端都提供館藏文獻的大量可供選擇的主題標目,內容涉及所有法域。 最后,由于對美國最新法律資料需求的持續增長,計算機的普及,以及通訊手段的進步,以色列現有三所大學的法律圖書館都同LEXIS的數據庫建立了聯系。1985年,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率先購買了LEXIS,從此以后,越來越多的科研人員、研究生和進行深入法律研究的學生使用LEXIS檢索,尤其是在民法、商法和侵權法領域。在不遠的將來,研究人員可以在自己的辦公室里進行法律檢索,但毫無疑問,法律圖書館仍然是推動法律研究發展的中心。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法學院計劃使更多的學生能夠利用LEXIS,法律圖書館已開始籌備提供這項服務。目前,許多新的法律數據庫大量涌現(例如Index to Legal Periodicals, Current Law Index等),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法律圖書館已決定購買這些數據庫,為比較法律研究提供更快捷、高效的手段。 4、九十年代的以色列法律圖書館 以色列作為一個多元法域環境中的法律淵源現狀(上文所提到的廣義概念)的新興國家,它的法律圖書館擔任了研究和教學的中心的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從比較研究的角度來講,圖書館必須隨時跟蹤法律研究的最新趨勢和教學課程設置的最新變化,以此作為資料采選、分編和圖書館建設的指導方針。為實現這一目標,法律圖書館員作為圖書館委員會成員參加法學院委員會會議的決策。 在多元文化和多元倫理的國家里,不同法律體系存在著沖突。許多這樣的國家都沒有找到好的解決辦法,而且,在某些時候,似乎缺少解決這一問題的意愿。更進一步講,從廣義的"多元法域下的法律淵源"(mixed jurisdiction)來看,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都可以被定義為"多元的"(mixed),即便不是同時并存的狀況,但至少曾經有過不同類型的司法體系。除此以外,我個人認為:包括以色列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應在某種程度上從"狹隘的民族主義中解放出來"。面對國際合作、法的全球化和國際私法問題日益增多的趨勢下,認識到許多國家已經開始摒棄過去固守的"不受它國司法體系影響"的傳統觀念。 注:該文原發表在《 Bibliothek und Recht -international 》1993年英文版論文集中,經此書主編者的同意翻譯為中文發表,在此感謝德國法律圖書館與文獻工作者協會前主席Raph Lansky先生的指導與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