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使中國法學獲得了學科發展所必須的一般條件:既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作為法律科學活動主體的學者們得到了自主的學術勞動的社會環境;同時,改革開放也使中國法學獲得了學科發展所必須的特定條件:即市場經濟相伴隨的利益的個別化所帶來的調整、界定和規范權利義務關系的需要,喚起了社會對法律的普遍要求,法律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中國在面向現代化強國的發展進程中,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對秩序和公正的迫切要求,深深導致了國家與公民對法律科學的急切需求,特別是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從"命令型"轉變為"科學型"的過程,才能符合人類社會進步的規律。在今日之中國,法學各項事業均呈現出異常深入的盛況,在廣闊的領域中,一支由法學學術社會團體組成的學術大軍日益顯現出巨大的重要性和代表性。它在促進國家改革,解決各類重大法律問題和參與各項立法活動,推動國家法制建設進程中日益發揮出積極的作用,成為最終實現"依法治國"目標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軍。認識、了解這個社團領域的整體結構以及它的特殊作用,加強與協調對這個社團領域內的宏觀指導的運作分析,對于未來進一步繁榮我國法學學術研究、有效掌握專業學術信息,促進各項法學學科的科研和教學工作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社會價值與學術價值。本文試圖通過重點調研,粗略地勾勒出這個重要學術社團在我國的總體線條,以期引起讀者更深層次的探討。 一、我國法學社會團體的改革與現狀 顧名思義,法學社會團體(嚴格地說其中絕大多數應稱為法學學術研究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法學社團)是由從事法律、法學學科及所屬專門技術研究領域的專業人員自愿結成的一類學術或技術性的民間組織。它具有自己的活動章程、組織機構、各自的學術活動范圍和經費來源。它們共同的一條基本任務,也是它生存的價值,就是通過其自愿組成的學術社團開展涉及法學技術或學術研究活動、舉辦多種形式的專業學術交流,促進某項法律和部門法學事業的發展與提高。 自從黨的十一界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方針之后,我國社會、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伴隨著改革的深入與社會生活民主化的趨勢,政府逐步縮小了行政權限,"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漸成氣候,作為當今現代社會組織的四大支柱之一:社會團體,得到了迅速發展,特別是近年來民間性社團的大量涌現,無疑將對我國未來社會政治、經濟產生重大影響。據統計目前注冊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約達1700個,地方性團體多達20萬之眾。在上述眾多社團中涉及法律與法學以及相關技術的專業社團究竟有多少?筆者針對建國4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律、法學各類社會團體的發展歷程、分布狀況予以悉心收集,簡述如下。 當代中國法學學術社團從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間最早可追溯到建國初的1953年,在當時國家領導人董必武的倡議下,以原新政治學和新法律學會兩個籌備會為基礎,組建中國政治法律學會,董必武任會長。學會僅設有研究部、國際聯絡部、秘書處三個機構。這唯一的學術團體自成立后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做了大量基礎性貢獻,培養與造成了一大批法律、法學基礎人才。然而遺憾的是該學會后來遭到政治運動的沖擊,受法律虛無主義思潮的影響而遭"取締"。 當今大量法學學術社團的涌現則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走上改革開放道路的近20年間,特別是在黨中央確立"依法治國"方略之后,各類法學學術團體參與的社會活動日益增多,作為法學界知識分子群體參與國家法制建設的一種重要橋梁與途徑,漸漸被世人所廣泛注目。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有全國性法學學術社團達40余家(本文不涉及地方性的法學社團)。這里面包括有中國最大的綜合性學術社團:中國法學會,也包括了有創建較早的群眾性社團:中國法律史學會、中國際法學會;中國法醫學會;更多的學術社團則是近年來創辦的大量全國性專業法學研究會,如:中國稅法研究會、中國衛生法學會、中國空間法學會等。 二、我國法學學術社團的特點與內部機構 法學學術社團是由國內法律、法學領域中法學專業教學、科研與工作者所組成的專業學術團體,它的生存、發展一刻也未離開過國家整體法制建設的大環境,它是在伴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建設進程而逐步壯大前進的。國家現代化建設需要法制的保障,而法制需要法律科學的繁榮;法學學科的繁榮則有待于社會學術團體的擴大與提高。 我國法學學術社團在其對外名稱上,均以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形式出現,近年來也有少量學術社團以研究中心的形式出現。很多學術團體均依附在相關政府法制主管部門之下,與政府法制部門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在配合政府法制部門的大量立法、司法工作背景下開展專業性法學學術活動。在其社團管理體系中,大多采取分級分口的雙重管理機制,即由某一政府法制部門和民政部社團雙方歸口負責。按其形式歸納起來主要分為以下幾種:(1)由一家政府法制部門的法律工作者為主,按縱向體制分級組成的社團。(2)由幾家政府部門的法律工作者共同發起,按橫向體制自動組成的社團。(3)由某一法學理論部門或按知識領域范圍內專業法律工作者自愿結成,按學科范圍松散結成的社團。(4)有政府司法業務部門主管,按照橫、縱向多邊體制聯合組成的綜合社團。 各學術社團內部的按照其設立的宗旨以及活動職責,建立其相應的內部機構,設置常設辦事組織,如:秘書組、聯絡部、學術交流部。大多數全國性法學學術社團均依據自己社團的學科專業范圍,在社團內部分別設立相對獨立的二級專業學科委員會或分會、研究會。社團及其所屬專業委員會和某些地方分會均定期召集法學研討會或每年年會的學術活動,出版各自的學會期刊、年刊、學報或法學專業內部通訊,同時組織編寫針對性極強的專題性論文集或大型法律工具書。 按照我國各類法學社團的上述特點及其各自特定的組織機制,為便于掌握了解,筆者將其劃分為下文中的四種分布類型,對其分別概述。 三、我國法學學術社團的類型分布與設置 依據上節內容中的劃分,我們逐一分別將其概述如下: (1)綜合性法學學術社團。這里主要是指中國法學學會及各地方省級法學會,之所以稱其為綜合性是因為它包含了法律學科中各部門法律的專業研究分會或研究會,由同一專業領域的研究人員和專家按照一定的組織原則與方法,開展橫向間聯系的學術社團。據1997年中國法學會第四次代表大會公布的數字:目前全國設立地方性法學會523個,其中省級法學會30個,擁有全國會員10余萬人。這里我們僅以中國法學會的內部組織為例:該全國性學會設有研究部、聯絡部、辦公室及年鑒出版社、中國法學、民主法制期刊部、法學研究動態等出版、編輯部門。 學會下分為16個相對獨立的專業學科研究會分別單獨進行相關法律學科的學術活動,按照各專業研究會的宗旨和組成人員,上述研究會大致分為三種: 第一種為學科部門法的專業研究會,有憲法學研究會、刑事法學研究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婚姻法學研究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民法與經濟法學研究會、比較法學研究會、民族法研究會。 第二種為專業類法律研究會,人員來自某一專門法制機構或教學、科研機構中從事專業法律研究者,這種研究會最大特點在于具有雙重性身份,有些研究會既是法學會下屬二級分會會員;又是其本部門其它專業社團的二級會員,如有:中國警察法研究會、中國勞動法研究會、中國監獄法研究會。 第三種為近年來新出現的法學新學科或交叉學科的研究會。如有:海峽兩岸法律研究會、香港法律研究會、民族法研究會、中國能源法研究會、中國稅法學研究會、中國信息法研究會。伴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的拓展,法律科學體系與學科觸角將日益深入到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新興與交叉法學學科將不斷出現,專業研究會還將會增多。 (2)行業性法學學術社團。這個領域的社團偏重于政府司法部門為主的色彩,其組成人員帶有相對集中于某一司法職業的特點,故稱其為行業性法學社團。該類社團大多以掛靠在相關政府司法部門之下,配合主管部門獨立行使其學術活動和行規管理。從總體上來說,該類社團的組織設置較大,各自學科特色的專業研究協會均設有各自下屬的地方二級分會,社團分別出版有自己的行業法律期刊、年鑒或專業簡報、通訊。在一定程度上,這類社團對其行業內部人員的職責行使規范監督,代表其主管行政部門開展學術交流與指導功能。目前此類社團約有13家: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全國調解員協會 中國監獄學會全國法制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警察學會中國法官協會 中國檢察官學會中國監察學會 中國女法官學會中國女檢察官學會 中國消防協會中國保安協會 中國公證員協會 以上述社團中的中國監獄學會為例,其前身為中國勞改學會。現在主管部門為司法部監獄局,其學會組成人員多為全國獄政和勞教系統的工作人員與研究人員,學會內部下設:監獄法學、監獄政治工作學、獄政管理學、教育改造學、罪犯改造心理學、勞改管理經濟、回歸社會學、監管醫學、監獄史學等9個專業分會。學會內部設有辦公室、研究部、人事部、對外聯絡與學刊編輯部等常設組織部門,學會出版全國性專業刊物《監獄理論研究》與《中國監獄》 (3)部門性專業法學學術社團。為區別上述者,此類社團大多不帶有明顯的縱向行業管理特色。其成員組成多為某一法律專業領域中不同主管政府法制部門中法律工作者或科研人員結合而成,筆者稱其為部門性專業法學主要是指學科范圍的專業而言,從學術活動的針對性、專指性來說較為集中在一個法律部門研究領域,特別在完善國家行政部門立法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例如:中國海商法協會,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總公司等四家單位中的法律業務人員于1988年共同發起組建的一家全國性專業學術社團。它是國際海事委員會中國國家會員代表。該協會擁有團體會員160個,個人會員2千余人,全體會員均來自國內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內外航運公司、保險公司、交通部、外經部、海洋局、法律院校等國內從事海商、海事及國際經貿法律的業務部門、科研與教學部門。協會的內部下設海事法律委員會、海商法律委員會、海上保險委員會、防止海事欺詐委員會、爭議處理程序委員會、內河航運法委員會、國際海事聯絡會等8個專業委員會。協會及所屬專業委員會定期出版《中國海商法年刊》《中國海商法協會通訊》和《海事審判》等內、外發行的專業期刊。作為國內唯一的海事法律專業學術社團,協會直接參與了起草與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的全過程;并為圍繞海事法頒布后的大量配套行政法規的制定進行了大量調研、起草、宣傳工作。類似于此的全國性社團,筆者歸納出以下幾家,它們是: 中國商法研究會中國海商法協會 中國經濟法研究會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 中國國際法學會中國空間法學會 中國科技法學會中國衛生法學會 全國法制心理學會中國法醫學會 中國海洋法學會中國警察研究會 中國勞動法研究會中國稅法研究會 中國能源法研究 進一步分析這類社團組織的內部運作,會發現該類社團分為三種不同的存在模式:第一種為部門專業性較強,以某一系統或政府法制部門為主而獨立組成的社團。如:商法研究會、海商法協會、知識產權研究會、經濟法研究會、國際法學會、空間法學會等。第二種為其它科學社團組織中設立的交叉法學專業的二級社團。如:作為中華醫學會分會的衛生法學會、作為中國科技協會分會的科技法學會和法醫學會、作為中國海洋學會的海洋法學會等。第三種為具有雙重性身份設置下的交叉法律學科的學術社團。如:中國勞動法研究會是中國法學會專業分會;同時又是中國勞動學會的專業分會會員.中國警察法研究會是中國法學會分會會員;同時也是中國警察學會二級會員。 另外,值得單獨提出來的中國法學會新近接納的二個研究會:中國稅法研究會和中國能源法研究會,由于其專業學術領域較窄,獨立性強,在此將其列入部門性專業法學社團之中,以示其獨特性。 部門性法學學術社團大多設有各自的二級專業分會或研究委員會,如:海商法分會,均發行各自的學會會刊和專業性法學期刊。比較典型的有中國勞動法研究會,它的主要成員以勞動部政法司和勞動科學研究院的科研人員為主;同時吸納全國各界勞動法律方面的專家、學者配合國家勞動法律方面的立法活動,開展學術項目,它設有自己的秘書組和科研編輯部門,刊印《勞動法學通訊》和勞動法律文獻匯編;還有中國衛生法學會,是以衛生部政法司為主,吸納全國衛生系統法制工作者和科研人員出版發行《衛生與法律》期刊,開展衛生法律、法學的科研與學術研究活動,指導全國衛生法學方面的學術交流。 (4)群眾性法學學術社團。該類社團是近年來在國內法學界發展較快的學術社會團體。它的最大特征是沒有政府背景,大多是由國內從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或熱心于法學專業工作的人士自愿組成的群眾性學術社團。它的創辦主要分為三種模式:一種是由政府某個法制部門中的法律工作者發起,廣泛吸納全國各界人士參加,共同開展學術活動。二種是由政府某主管部門所屬各單位內的法律、法學工作者自愿結合而成。三種是由國內高等法律院校中的高級教學人員與研究人員為主,創立的眾多群眾性學述社團。三種形式的法學社團大致如下; 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中國人大制度新聞協會 中國環境管理經濟法學學會全國機械工業經濟法研究會 全國化工企業經濟法研究會全國煤炭高校經濟法研究會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 中國行為法學會中國法理論研究會 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研究會中國法制系統科學研究會 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 中國法律史學會中國法律邏輯研究會 以群眾社團中的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為例,介紹如下:該會創辦于1991年, 研究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大學犯罪問題研究中心,該會內設秘書處、學術研究部、聯絡部、培訓部、基金部和學刊編輯部。組成人員均由國內法學研究機構和高等 法律院校中的刑法學專家與教學人員構成,現有全國會員2千余人。目前研究會分別下設犯罪預防、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邊疆地區犯罪對策、犯罪社會學、罪犯矯正、罪犯與矯正心理6個專業研究委員會和3個籌劃中的專業委員會。該會在刊印會刊《犯罪學通訊》的同時還與人合辦《政法學刊》公開發行。近年來該會在我國刑事法學研究方面碩果累累,領導與參與撰寫了大量刑事犯罪學領域的專著、大型工具書及重點國家科研項目,對我國刑事犯罪學研究和國家刑事立法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學術促進作用。 除上述四類法學社團之外,還有一個需要特別補充的方面,就是近年來某些省、市成立的地方性和跨地區性的專業法學學術社團,其中有一些社團的學術領域具有很鮮明的特色,在國內法學學術領域中具有獨創性,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全國性社團領域的某些領域的空白。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將其簡單排列如下,不再累述: 上海金融法制研究會東北區法學教學研究會 臺灣法研究中心(福建人大)廣東茂名人大制度研究會 天津民主建設研究中心北京技術監督法研究會 北京市工業法研究會 四、認識與研究我國法學社團的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國法學學術社團在完善國家法制、促進依法治國方面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在各類法學社團中集聚了國內大批高層次的法律工作者、法學專家以及熱衷于法學研究事業的人士。他們忠實于建設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道路,通過多種學術活動和科研方式推動著中國法制進程。認識與了解當代中國法學學術社團的全貌,對于每一位法律工作者與教學、科研人員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義。本文粗略歸納出下列幾點以做提示,以引起讀者更深層次的探討: (1)正如江澤民主席在接見中國法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時所說:"廣大法學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是致力于民主法律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各類法學學術社團則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法律、法學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正是通過各類法學社團的活動,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才能得以及時傳達到法學工作者手中;而法學專業人員針對國家各項民主與法制建設提出的種種良策與建議也可及時得到向上反映。 (2)各類社團集中了大批法學專家、學者,它的各項學術活動充分體現了某一專業利用中的學術交流、推動了一個學科內部的學術發展,豐富了國內、外法學繁榮、提高了學術內涵;所以法學社團是國內外學術交流的中心。 (3)社團提高了橫、縱向開展的各項學術活動,在凝聚了大批專業法學研究和法制工作的人才同時也發現與培養出一批專業學術骨干和中青年法學專家。他們是未來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事業的希望。在某種意義上法學社團也是各種專業法律領域中的重要培訓中心。 (4)社團通過橫向結合的學術交流團體,組織與聯系了國內、國外同一專業學術領域方面的專家、學者,他們按照各自的組織原則和特定的研究方法,進行超前性的學術探討和爭論。特別是一些行政性與部門性的法學社團,在促進某一領域中的部門法制建設與新學科、交叉學科研究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5)法學社團是當前我國政府進行大規模立法活動的重要依托,也是直接參與和起草論證立法項目的主要力量。在國家與政府各項立法進程中都可以看到社團成員積極的活動身影和辛勤的汗水。一些社團的組織者本身就是政府法制部門的領導,所以參與社團活動是掌握與了解我國立法司法動態和法制建設進程的重要途徑。 (6)社團活動是了解與掌握法學學術研究、國家法制建設最具體、最新動態與成果的最佳信息源或最佳途徑。它按照各自的社團宗旨刊印與內外發行的各種內部通訊、會刊、專業學術性期刊是法律教學、科研人員、法律圖書館獲取專業學術成果的最為有效的信息渠道。 五、結束語 以上我們簡要概述了當代中國法學學術社團這一社會組織的基本現狀與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發的進一步深化,學術團體還將大量涌現出來,這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作為法學學術社團領域,在伴隨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深層次改革過程中,將會有更大的變化,本文僅僅是對這個領域做試探性論述,以期能引起有關部門和領導對此的重視,把它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去認識,下大力氣來溝通、協調、管理好各個法律學科之間各社團的關系,使之未來能在國家法制系統工程建設中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能對當前法學社團存在的大量缺陷和其未來趨勢予以論述;同時文中也存在部分漏洞與誤引,特肯請讀者糾正。 參考文獻: 《社團立法和社團管理》陳金羅法律出版社1995,8。 《中國法律年鑒》法律年鑒社1988--1996 《中國法學40年》張友漁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8。 《中國社會團體大辭典》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8。 學術社團:值得重視的社會群體資源武克勤<探索與爭鳴>1998,5。 (本文寫于1998年,曾發表于<中國法律>與<法律文獻信息與研究>期刊) 作者簡介:田建設,1954年生人,1981年調入法學研究所圖書館從事法律文獻 與圖書館工作至今. 聯系地址:100720北京沙灘北街15號法學研究所圖書館 01064070352、01064047859 |